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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底波澜_傅国涌【完结】(42)

  袁氏的《出版法》把人民着作、发行、印刷、出售散布文章、图书的自由都交给了警察和行政官吏,“不独把宣传文化灌输学术思想的工具完全破坏,并连《约法》上出版自由也根本消灭”。

  《报纸条例》将所有定期和不定期刊物的言论自由放在了警察官署手里,“结果把个人意见和社会舆论的发表权,寄附在警察官喜怒之下,思想既不能自由,舆论也不能独立,约法上言论自由的规定还有什么效力!”

  “《管理印刷业条例》把印刷局的营业自由完全剥夺,使约法上营业自由全归无效。”欧阳哲生编:《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上册,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页207—209。

  按照胡适的习惯,凡是他执笔起草而与别人共同发表的文章,都是列名最后的。41年后,他重读这篇宣言,“高一涵放在最后,李大钊居第六位,照这个次序看来,可能是高一涵起的稿。”胡颂平编着:《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十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页3621。

  其时,胡适和陈独秀、李大钊等在思想上已经分途,《新青年》群体走上各自不同的道路,主张“多谈些问题”的胡适与信仰“主义”的李大钊同在一份宣言上签名,这却不是最后一次。

  从9月1日起,《新青年》在陈独秀主导下移到上海出版,吸收陈望道等左派知识青年参与编辑,迅速发生转变。1919年11月,陈独秀还说过“我们现在要实现民治主义(Democracy),是应当拿英、美做榜样”,到了1920年,他就宣布德谟克拉西是资产阶级的“护身符”、“专有物”,民主主义是资产阶级“拿来欺骗世人把持政权的诡计”,“若是妄想民主政治才合乎民意,才真是平等自由,那便大错而特错”,“民主主义只能够代表资产阶级意”。他在“五四”之后的这一重大转向深刻地影响了未来中国的面貌。从11月起,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等以《新青年》及《共产党》月刊为载体,梁启超、张东荪以《时事新报》为载体,就社会主义问题展开了长达一年多的论战。一个以文化启蒙、思想解放为主旨的“《新青年》时代”结束了,对此,胡适一直深感惋惜。1923年10月9日,他在写给高一涵、陶孟和等人的信中说:“《新青年》的使命在于文学革命与思想革命。这个使命不幸中断了”。《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页217。

  [记事]

  1月20日,周恩来等南开学生组织的天津觉悟社出版《觉悟》,只出了一期,就因为周等被捕而停刊(后来复刊,出到第9期遭查禁)。

  2月,国务院一次查禁“宣传过激主义”的书刊83种。

  5月,瞿秋白等办的《新社会》旬刊被京师警察厅查封。随即出版的《人道》月刊只出了一期,第二期未及出版即遭查封,接着出版的《批评》半月刊也未能持续多久。

  6月13日,《四川学生潮》创刊,一再受到阻挠和查禁,多次停刊。

  7月8日,江西《民报》以泄露军机罪遭查封。同一天,《江声日报》因报道“米谷涨价,民食恐慌”,拒绝交出投稿人而被迫停刊。

  7月13日,天津《益世报》被禁止发行。

  8月初,胡政之采访巴黎和会、游历欧洲归国不久,即在天津《大公报》发表《本报改造之旨趣》,准备革新《大公报》,不料直皖战起,8月12日,他发表启事,离开了《大公报》。

  8月9日,北京《公言报》因披露政坛内幕遭直系军阀查封,编辑汪世澄被捕。

  8月15日,陈独秀等创办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劳动界》周刊,当局以“煽惑劳动,主张过激”罪名予以查禁,并密令“缉拿查办”陈独秀等。

  9月15日,马千里等在天津创办的《新民意报》,曾连载周恩来在狱中写的《警厅拘留记》、《检厅日录》,还发行了单行本。

  9月20日,邵飘萍回国,复活《京报》,继续以“社会发表意见之机关”相期许。

  9月17日,湖南各报成立报界联合会,以争取新闻自由为中心目标。

  9月,中美合资创办的济南《大民主报》因在评论中批评军阀“惧外仇内”,经理和主笔被捕,经美方交涉才保释出来。

  10月,瞿秋白、俞颂华、李宗武等人应北京《晨报》和上海《时事新报》共同派遣,踏上前往红色俄国的旅途,成为“十月革命”后到苏俄采访的第一批中国记者。

  12月5日,北京《劳动音》周刊出了5期后遭查禁。

  这一年在天津创刊的《劳报》日刊,仅出了20多天即遭查禁。

  1921年:《不自由毋宁死》

  大大小小的军阀们忙于争权夺利,对言论的控制相对有所放松,报刊总数达到1137种。6月6日,中华全国报界联合会第三届大会致函国务院:

  窥维言论、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载在《约法》,民国三年所颁行之《出版法》、《治安警察法》、《预戒条例》及民国八年所颁行之《管理印刷业条例》等,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种种自由加以限制,显与《约法》冲突。征之法理,命令与法律相抵触,则命令无效;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则法律无效。……然自此等诸法颁行以后,言论,出版,集会种种方面居然受其制裁,且因此而罹祸灾者不知其凡几。此真吾国特有之例,无疆之羞,本会认此为切身之害。佥谓在《约法》范围内,该《出版法》等,当然无效,公同议决以后,关于言论、出版、集会等等绝不受其束缚,除通告全国报界,此后誓不承认该《出版法》、《治安警察法》、《预戒条例》、《管理印刷业条例》有效外,理合据情通知以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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