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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大词典_李巨廉/金重远等【完结】(462)

  联合国宪章  1945 年 6 月 26 日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共 19 章,111 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 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 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构成一协调各 国行动之中心”。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以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国际关系上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 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步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 管辖之事件等。还热定了会员国的义务和权利,6 个主要联合国机构的职能 范围和修改宪章的具体规定。同年 10 月 24 日,该宪章在获得中、法、苏、 英、美和其他半数签字国批准后即生效。后来,6 月 26 日被定为“宪章日”, 10 月 24 日被定为“联合国日”。

  联合国家宣言  亦称《二十六国宣言》。大战期间反法西斯国家共同对 轴心国作战的宣言。第一次*美英首脑华盛顿会议期间,罗斯福倡议并提出宣 言草案,先与英国继与苏联磋商修改,然后急电各国征询参加。1942 年 1 月 1 日,罗斯福、丘吉尔、李维诺夫和宋子文分别代表美、英、苏、中在白宫 首先签字(由此形成了战时“四大国”外交结构)。翌日,澳大利亚、比利 时、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希 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 挪威、巴拿马、波兰、南非、南斯拉夫等 22 国的大使,按国名英文字母顺序 依次签字。宣言声明赞同*《大西洋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宣告各签字国保证 运用其全部军事与经济资源对“三国同盟成员国及其附从者”作战,保证相 互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欢迎“现在或可能将在战胜希特 勒主义的斗争中给予物质上援助和贡献的其他国家”加入。此后到 1945 年 5 月 1 日止,还有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埃及、埃塞 俄比亚、法国、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里亚、墨西哥、巴拉圭、秘鲁、 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土耳其、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等 21 国加入。此 宣言标志国际反法西斯同盟的正式形成,为后来创建联合国奠定了初步基 础。

  联合原料委员会(CombinedRawMaterialsBoard)美、英战时进行合作 的联合机构之一。在*阿卡迪亚会议之后,1942 年 1 月 26 日由丘吉尔和罗斯 福共同宣布成立。设在华盛顿,由巴特(WilliamLorenBatt,1885—1965; 代表美国战时生产局)和贝利厄(CliveLathormBaillleu,1889—1967;代 表英国供应部,1942 年 2 月起为生产部)及他们的工作人员组成。任务为对 美、英两国能从世界各地获取的原料进行估计,制订开发和利用这些原料的 计划,采取措施使之在两国间进行最有效的分配等。主要是提出建议由两国 玫府的各部门实行。通常是以英国殖民地和自治领的原料供应美国以换取美 国的物资。战后于 1945 年 12 月 31 日解散。

  联合参谋长委员会(CombinedChiefsofStaff)美、英战时进行合作的 联合机构之一。太平洋战争爆发和美国参战后,罗斯福和丘吉尔在*阿卡迪亚 会议上达成协议,于 1942 年 1 月宣告成立。设在华盛顿,成员为美、英的陆 海空三军参谋长(或其代表)、*迪尔(代表丘吉尔)和*李海(1942 年 7 月 起代表罗斯福)。其权限最初只是根据战略方针制订军需计划、规定分配现 有武器的方针、解决海外作战行动的先后次序等。同年 4 月 21 日起,扩大权 限为涉及全盘“战争的战略指挥”。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一般由*美国参谋长 联席会议和*英国参谋长委员会预先分别研究后,再提交该委员会讨论和调 整。重大战略决策则在罗斯福与丘吉尔举行的两国首脑会议上共同作出。该 委员会常指派若干研究特点问题的专门小组委员会。战后维持到 1942 年 9 月 28 日宣告结束。

  联合轰炸攻势调查处(CombineBombingOffensiveSurvey)即“美国战 略轰炸调查处”。

  联 合 国 善 后 救 济 总 署 (UnitedNationsReliefandRebabilitationAdministration,缩写 UNRRA) 简称“联总”。大战后期美、英等国建立的国际性战争善后救济机构。由于 大战对欧、亚地区的极大破坏,而且各参战国经济均转上战争轨道,使得战 后恢复正常经济生活与复兴工作将十分艰巨,需要有国际性的合作。1940 年 8 月,英国曾建立由李兹—罗斯(FredrickWilliamLeith-Ross,1887—1968) 主持的战后欧洲救济委员会。1942 年 11 月,美国也成立了由莱曼 (HerbertHenryLehman,1878—1963)领导的海外善后救济执行局。1943 年, 随着反法西斯战争走向胜利,5 月美、英、苏、中达成协议向 40 个国家提出 建立此机构的章程草案,经修改后于 9 月 24 日公布,11 月 9 日联合国家各 国代表在白宫签署。同年 11 月 10 日—12 月 1 日,44 国代表在美国新泽西州 大西洋城举行首次会议,成立此机构,选举莱曼为总裁,决定捐献国应提供 本国国民经济收入的百分之一左右的资金,受惠国对救济物资的分配不应因 个人财产以及宗教、种族或政治信仰而歧视,受惠国凡有支付力者应支付外 汇,无支付力者可同样受救济而不使负债。1944 年 1—4 月英、美和加拿大 议会分别批准拨款。1944 年底和 1945 年初,逐步开始对欧洲和亚洲被解放 国家与地区进行救济工作,但大规模活动直到 1946 年才展开。所获捐献共 39.6 亿美元(分发了价值 36.8 亿美元的商品),其中美国捐款 26.6 亿美元 (占总数约百分之六十五),英国 6.1 亿美元(约占百分之十五),加拿大 1.39 亿美元(约占百分之三点五)。有 17 个国家受救济援助,其中较多者 为中国(5.18 亿美元)、波兰(4.78 亿美元)、意大利(4.18 亿美元)、 南斯拉夫(4.16 亿美元)、希腊(3.47 亿美元)。后来美国坚持“任何新的 拨款都应由美国分派”,遂因经费不足而于 1947 年年中结束其主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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