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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大词典_李巨廉/金重远等【完结】(59)

  日本第七方面军  日本在印尼和马来半岛作战的战略战役军团。1944 年 3 月组建,属南方军建制。司令官为土肥原贤二(后由板垣征四郎继任), 参谋长为清水规矩(1944 年 6 月后由绞部桔树继任),司令部设于新加坡。 统辖第二十九、第二十五、第十六军及婆罗洲(印度尼西亚称加里曼丹)守 备队。领受确保南方核心地区的任务,同时负责掠夺资源将其运回日本,或 供应邻近其他部队。1945 年 5 月调整编制及防务,所属第二十九军负责马来 亚地区,第二十五军负责苏门答腊地区,第十六军负责爪哇地区,第三十七 军(原婆罗洲守备队)负责婆罗洲地区。1945 年 9 月 12 日司令官板垣征四 郎在新加坡向盟军东南亚战区总司令蒙巴顿投降。

  日本第八方面军  日本在西南太平洋地区作战的战略战役军团。1942 年秋日美开始*瓜达尔卡纳尔岛争夺战。日本大本营为加强以瓜岛为核心的西 南太平洋的作战,于同年 11 月上旬决定组建,16 日下达战斗序列命令。*今 村均任司令官,11 月 26 日行使统率权,下辖第十七军和第十八军(1944 年 8 月起编入第二方面军)。受命以一部确保东部新几内亚,以主力歼灭瓜岛 美军以确保该岛。争夺瓜岛之战损失惨重,同年底撤退。1943 年 4 月在所罗 门方面和新几内亚方面作战,同年 10 月下旬起,逐渐失去可确保的后方联络 线。1944 年澳军反攻东部新几内亚和布干维尔岛后,濒于崩溃境地。1945 年 9 月 6 日根据天皇命令,司令官今村均以下残存部队在拉包尔地区投降。

  日本第六方面军  日本侵华陆军在湘桂方向作战的战略战役军团。1944 年夏为统一指挥打通湘桂线的作战,日本中国派遣军向大本营建议在湖南方 面设立一个方面军。8 月 26 日大本营下达命令组建,冈村宁次为司令官(同 年 11 月冈部直三郎接任)、官崎周一任参谋长(同年 12 月唐川安夫接任、 翌年 4 月中山贞武接任)。下辖:第十一、第二十三和第三十四军,另方面 军直属 4 个师团。司令部设在衡阳北侧的南岳,9 月 10 日起行使统帅权。1944 年 11—12 月曾实施攻占桂林、柳州的作战。1945 年进行打通粤汉线的作战 和芷江战役。1945 年 9 月 9 日作为中国派遣军属下部队向中国政府投降。

  日本情报委员会  1931 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政府协调和统一情报 宣传工作的机构。1932 年 9 月 10 日由外务省、陆军省、海军省、文部省、 内务省、递信省的有关官员组成非正式的情报委员会,策划成立作为国家通 讯社的同盟通讯社。1936 年 7 月 1 日升为内阁情报委员会,负责调整和沟通 分散于内阁各省的情报宣传业务。同年 10 月创办《周报》。翌年改组为*日 本内阁情报部。日本综合计划局大战后期日本首相直辖的幕僚机关。1944 年 9 月 26 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内阁政策局设置纲要》,其目的决定在内阁首 相领导下,设立担任重要国策的综合规划、调整及考核的机构。后决定该机 关用此名。同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工作,同时废止内阁参事官制度。

  日本粮食管理法  日本战时管理粮食的法律。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 后,由于军需猛增,农业生产力下降,粮食供应日趋恶化。1940 年首先对米 的购销加以统制,后扩大到麦、小麦粉、山芋、大豆和杂粮。1942 年 2 月 21 日公布此法,集过去的《米谷统制法》、《米谷自治管理法》、《米谷配给 统制法》主大成。规定:农民除留一定数量的自用粮外,余均须按规定价格 售给国家;国家设立粮食营团掌管粮食流通,实行定价定量配给供应,过去 由地主控制的流通机构被淘汰,战败后因粮食危机,沿用至 1956 年才完全取 消。

  日美协定乙方案  美日谈判期间日本制订的对美谈判最后方案之一。 1941 年 11 月 5 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进行作战准备和外交谈判齐头并进”, 并通过了对美谈判的最后两种方案,在甲方案失败后,即提出乙方案,其要 点为:日、美均不以武力进入东南亚和南太平洋,在荷属东印度互相合作; 恢复两国贸易关系,即解除对日本的经济封锁,供应日本石油;美国不采取 妨碍日本和中国调整关系的行动,即不妨碍日本对蒋介石的劝降活动。乙案 经修订后,于 11 月 20 日送交美方,11 月 26 日美国提出*赫尔备忘录作答, 拒绝了该方案。

  日美协定甲方案  美日谈判期间,日本制订的对美谈判最后方案之一。 1941 年皿月 5 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进行作战准备和外交谈判齐头并进”, 并通过了对美谈判的最后两种方案。甲方案的内容为:有条件地承认在华贸 易机会均等;日本继续在华北、内蒙、海南岛驻军约 25 年,其他地区的驻军 则在日中和平实现后两年内撤退;日本同意在远东和平确立后,自印度支那 撤军;独立自主地决定《德意日三国军事同盟条约》的适用范围。该方案由 日本驻美大使野村吉三郎于 11 月 7 日递交美方,未被接受。

  日满汪共同宣言  正式名称《日满华共同宣言》。1940 年 11 月 30 日 汪伪政府行政院院长汪精卫、日本驻汪伪政权“大使”阿部信行和“满洲国” 参议长臧式毅在南京签订。主要内容为:为建设东亚新秩序,互相尊重主权 和领土完整,善邻友好,紧密提携,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实现善邻友 好、共同防共、经济合作三原则;根据宣言宗旨,迅速缔结有关协定等。同 日,日本政府宣布日本正式承认以汪精卫为首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中 华民国国民政府”和“满洲国”政府也相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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