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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悲剧_黄进华【完结】(112)

  “君主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

  天啦,这哪里是变法,分明是“老佛爷”在变着法儿欺骗老百姓!

  纵观几千年的中国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表现形式,还是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法律在中国和西方都是“迥然不同”的。

  从先秦到满清,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是由专制帝王制定、颁布,广大臣民只有遵守的义务;法律是专制帝王用来治理老百姓的工具,根本约束不了专制帝王。在皇权专制时代,有谁认真考虑过要用“法”来约束皇帝和皇权?从来没有,谁有这个胆量?

  而西方却是截然不同,尽管像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那样的君主也曾宣布“朕即国家”,使法律和法院成为国王惩治臣民的“御用工具”,但西方人很早就与“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制度展开斗争,而且直接用“法”来约束、限制专制君主。到了近代,更是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国王和老百姓一样遵守法律,一些法律条款更是直接冲着最高统治者。例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美国的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在中国,这一切都是难以想象的!这不,“戊戌变法”只是稍微动了一下“祖宗之法”,就被慈禧视为“大逆不道”,很快就被扼杀在摇篮里。

  在皇权专制时代,中国人喊出来的最响亮的口号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根本不可能想到:“皇帝犯法与庶民同罪”。其实,就是王子、皇子犯了法,也不可能真正与“庶民同罪”,除非那个倒霉的王子、皇子触犯的是国王、皇帝,而不是国法,那就真的要“同罪”了,甚至被砍头。在宫廷斗争中,被杀掉的王子、皇子倒不少,国王、皇帝也不乏身首异处的,但那与“法律”丝毫不相干。

  在这种情况下,偶尔出现一两个比较开明的帝王,下诏惩处几个贪官污吏,或者是废止几条严酷的律令,就会被视为“一代明君”,受到万民的“衷心拥戴”。例如,汉高祖刘邦刚进咸阳时,与关中的父老“约法三章”:“杀人偿命,伤人及盗抵罪。”所以,深受关中人民的拥护,终于击败项羽,建立了汉朝。

  至于那些大小官吏,因为“天下乌鸦一般黑”,要是出现几个不太黑的“乌鸦”——清官,老百姓就会感激涕零,甚至给他们树碑立传,送万民伞,流芳百世。俗话说:“物以稀为贵。”在皇权社会里,像包拯、海瑞这样的清官毕竟太少,中国人越是称颂“青天大老爷”,就越说明清官罕见,整个社会非常黑暗。

  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呼唤“明君”和“清官”,就是因为:在皇权国家体制下,中国人崇尚的是“人治”,缺乏“法治”的观念。

  对那些专制帝王来说,提倡“人治”(而不是“法治”)是理所当然的。例如,康熙就经常对大臣们说:“天下有治人,无治法。”法律在人“奉行之善与不善耳。苟善于奉行,则地方自然受福;若不善奉行,虽有良法,岂能有济”?康熙真是会说话,他给“人治”披上了一件金光灿烂的外衣;至于法律,则被贬到了“可有可无”的地步。

  当然,康熙之所以这么说,因为他是专制帝王,也不足为奇!奇怪的是,一些“进步思想家”也没能跳出“人治”的思想牢笼。例如,著名的思想家魏源就曾鼓吹:

  “医之活人,方也;杀人,亦方也。人君治天下,法也;害天下,亦法也。不难于得方而难得用方之医,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君子不轻为变法之议,而惟去法外之弊,弊去而法仍复其初矣。不汲汲求立法,而惟求用法之人,得其人自能立法矣。”

  魏源这段话似是而非,就其实质而言,仍然是“人治”,与康熙倒是“一个鼻孔出气”!

  强调“人治”,忽视甚至从根本上排斥“法治”,这是中世纪的中国和西方的最大差异,这也是皇权专制国家为什么能够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根本原因!   

  皇权社会权力三要素之三:哲学

  在皇权社会里,如果说军队是权力的“守护神”,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和约束权力的“利器”的话,那么哲学就是专制权力的“灵魂”和“辩护人”。

  哲学是权力的“灵魂”和“辩护人”

  几千年来,在皇权社会里,中国的哲学和哲学家们与权力走得太近,不是这种权力形式的灵魂和辩护人,就是那种权力形式的灵魂和辩护人。

  在“诸子百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是首屈一指的。

  孔子的儒学,主要有礼乐和仁义两大部分。孔子非常崇拜辅佐成王制作礼乐的周公旦,曾一再表示自己的政治理想是:“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面对“礼崩乐坏”的动荡局面,孔子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主张,要求天下人恪守本分,各尽职责,不要破坏等级制度。所以,对不守规矩、妄自尊大的鲁国权臣季孙氏,孔子非常愤恨,曾拍案大叫:“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但是,对于权重势大的季孙氏,孔子又毫无办法,只好迁怒于为季孙氏效力的学生冉求,公开宣布:“冉求已经不再是我的学生了,你们可以鸣鼓而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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