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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峰与波谷_阎步克【完结】(57)

  军功贵族与国人武装支持了一个强大的军事专制皇权,而皇权是官僚组织的权威来源。在帝制时代,一个铁腕的皇权,通常比较利于维系官僚秩序与官僚法制:皇权软弱的时候,就往往会出现法纪松弛的情况。较之东晋门阀政治,南朝的皇权已有所振兴了,可士族政治积重难返,所谓“主威独运”是打了折扣的;北朝皇权却拥有真正的专制权威,其所支持的官僚政治,也呈现了反超南朝的前景。

  官僚考课是行政运作的基本保证。魏晋的事功派官僚曾致力于强化考课,南朝君主也时有督励考课之诏,其效果却乏善可陈,没能改变士族的平流进取和无功受禄。北朝就不同了。部族的重军功传统,在建立政权后就发展为重事功、重吏绩的倾向。北魏太武帝曾“亲考内外,大明黜陟”。孝文帝颁布了《外考令》等法令,六品以下的官儿由尚书主考,五品以上的官儿自己亲临朝堂考核,其场面之严肃,绝非南朝所能有。虽然北朝考课也常流于形式,但“贵贱内外、万有余人”、“官罔高卑、人无贵贱”统统考课的情况,仍然给人强烈印象。“众人竞称考第,以求迁叙”的记载,更反映了“门第”之外,“考第”日益成为官员升迁的常规依据了。孝文帝时内官三年一考,散官四年一考,此外还有例行的岁考。考课采用正负记分的量化办法,北齐还按工作的繁忙程度,把官署分为闲局、平局、繁局三类。繁局容易出错,所以计分也较宽松。北周每年一考,四考黠陟,隋朝的“四考受代”制度,应是上承北周的。隋朝的考课相当频繁、频频见于史料,与江左形成鲜明对比,显示了帝国行政已全面振作。

  唐代科举是“以文取人”的,有人认为这是南朝传统。然而就考试选官的规模和范围来看,无视北朝很不公平。十六国很多政权实行了察举。北魏的察举,大约是从太武帝开始的,孝文帝以降趋于兴盛,“州举茂异,郡贡孝廉,对扬王庭,每年逾众”。约有三分之一的秀才被任命为博士,成为文教官员的重要来源;其中4/5的人最终做到了五品以上官,仕途前景是满不错的。北朝后期,察举的门第限制日趋松弛了,“儒生寒宦”也能由此入仕。社会上出现了一大批贫寒学子,“入闾里之内,乞食为资,憩桑梓之荫,动逾千数”。这与东汉的游学求宦的景象很类似了,在江左诸朝却不常见。它显示了一个深刻的社会变化:普通知识分子在悄悄抬头,考试为他们提供了入仕通道。北朝举秀才对五策,孝廉试经十条,同于南朝;北齐的地方官还对秀才进行初试,这是后世“乡试”制度的青萍之末。

  北魏后期到北齐,考试选官日益普及,御史台、东西省、尚书省的官职,往往都用考试竞争的办法来录用。魏孝明帝有一次选拔御史,参试的竟达八百余人。魏孝庄帝、节闵帝时政局大乱,然而让人惊讶的是,即令在这时候,朝廷在选任散骑常侍和散骑侍郎时,依旧一丝不苟采用考试。北齐文宣帝有次选拔东西二省官员,参试者竟达两三千人!这种成百上千人考试公职的壮观景象,不仅东晋南朝看不见,甚至汉代都未曾有过。可见北朝的考试不仅反超南朝,而且超迈秦汉。

  十六国的国家学校规模,时或在东晋之上。北魏迁都洛阳后,设立了国子学、太学及四门小学三学,按父祖官品高下确定入学资格。国子生给予从六品下的出身,他们最终做到了三品以上官的,约3/5强。此外北朝还有律学、书学和算学三学,属专科教育。这样北朝就形成了“六学”体制。南朝刘宋一度设立了儒学、玄学、文学、史学四个学馆。这“四馆”体制,体现的乃是士族名士的文化偏好;北朝的律学、书学和算学则更富实用性,事关国计民生。南朝学校主要是国子学,那么隋唐“六学”之制——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就是上承北朝的。

  十六国君主重视法学的传统,被北魏君主继承下来了。拓跋珪建立北魏,随即就开始了立法活动。孝文帝立法活动达到了高潮,多次更订律令,削繁复而从简明,删严酷而尚宽轻,罢门房之诛,废族刑之法。程树德先生予以盛赞:“君臣聚堂,考订之勤,古今无与伦比!”宣武帝颁布了《魏律》二十篇,这是拓跋政权一个世纪立法工作的结晶。陈寅格先生既指出“律学在江左无甚发展”,又大力赞扬“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北魏的立法成就,也超越南朝了。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格”、“式”形式对唐代的律令格式体制的形成,应有直接推动。北齐修成《齐律》十二篇,又在《魏律》之上,代表了北朝法律的最高成就。程树德云:“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唐律》十二篇,上承《齐律》。《唐律》向来被视为中华法系的里程碑,而北朝的立法者筚路蓝缕,功不可没。

  北朝的监察情况,也较南朝为优。魏文成帝和孝文帝时内外“候官”,多达千人。候官的职能类似国安局,他们微服刺探,“奸巧弄威”。这种监察虽不规范,却显示了皇权的强大。江左就没这种候官。南朝的司法监察之职,一向是士族名士瞧不起的。北朝却不相同。北魏御史中尉(即御史中丞之又名)地位相当之高,出行时可以与皇太子分路,连王公也得逊避一旁。御史之官号称“高选”,“选用御史皆当世名辈”。御史之资望轻重,就反映出了南北法制之轻重。北朝的廷尉与御史台之间,还形成了“寺署台案”(御史台断案,须经廷尉审核签署)的制衡关系,有人认为,这开了唐代“三司推事”制之先河。北朝的遣使出巡州郡之事,远比南朝频繁。孝文帝分设东西道大使,宣武帝又增设畿内大使,有人认为是唐代分道巡行之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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