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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48)

  蒲昌府文书《唐开元二年闰二月蒲昌府范阿祚牒为知园临番方始与替、仗备失时事》[28](见图4),对于送付文书的体式形态是一个难得的印证。

  图4 《唐开元二年闰二月蒲昌府范阿祚牒为知园临番方始与替、仗备失时事》

  兹迻录如下:

  1 ]才应上萨捍烽长探奉司

  2 ]如前。今月二十九日具检前后及

  3 ]应马瘦被打,即走向州,将钱拟买肥

  4 ]者,知园临番,方始与替,状称

  5 ]谨牒。

  6 ]日 府 范 阿 祚 牒

  7 ]尉高庆

  8 ]尉王温玉

  9 ]月 日府秃发护牒

  10 ]示

  11 三日

  [中缺]

  12 打即走向州,将钱[

  13 肥充。何期半路逢[

  14 眼看目验,困苦不虚。[

  15 者,知园临番,方始[

  16 称春种,仗备失时,其[

  17 须申上。咨。庆[

  18 依判。玉示。

  19 三(日)

  本件文书由三个残片拼成,中有缺,前部上缺,第5~7行有“右玉钤卫蒲昌府之印”。文书30(5)第1~9行书写工整,似为一人笔迹,官典署位是全名。22(3)、13(2-1)拼接完好,第12~17行笔迹似为一人,第18~19行为另一人。文书涉及的事务大致是蒲昌府为某人替番请示都督府。[29]文书第12~19行下缺字较少,可根据前文补充。按文书处理的流程,第12~19行应在第1~11行之前。第12~19行是折冲府内部对某人替番处理意见的行判文书,第17、18行分别是折冲府通判官果毅都尉高庆与长官折冲都尉王温玉的判署,在行判文书上只署名不书姓。第1~11行则是由主典据行判文书抄写制作的送付文书,为一人笔迹,官典署位是姓和名都出现。第5~7行之间所钤“右玉钤卫蒲昌府之印”,说明是加盖蒲昌府之印后送往都督府的送付文书。至于这份文书为什么会出现在蒲昌府,后文稍作分析。

  送付文书应包括如下部分:对案由的概述、行判文书的判署意见、对应曹司的官典署位和成案时间。至于送付文书有没有按时间进行类似案由文书(来文)的抄目,出土文书中尚未见到这种情况。但是,送付文书在钤印时,主典会向掌印勾司呈牒将文书事目列举。如《武周典齐九思牒为录印事目事》[30]:

  1 敕慰劳使 请印事。

  2 牒西州为长行驼马不足事,一牒为乘驮案事。

  3 右贰道

  4 牒。录印事目如前。谨牒。

  5 四 月廿九日 典齐九思牒

  6 贰道 使郎将张 庆

  7 贰道勘印方泰 示

  8 廿九日

  文书第2行“牒西州为长行驼马不足事,一牒为乘驮案事”都是送付文书的事目,对应行判文书最后一行事目的后半部分。此外,长距离的官府文书送付时使用长行坊。送出文书的官司应交给长行坊相应事目历。敦煌文书S.2703v1、v2、v3、v4《敦煌郡典王隐为诸司上使封牒事目事牒》[31],是天宝年间敦煌郡典付给长行坊的事目历,应与送付文书一并被长行坊领取,进入文书传递环节。[32]

  送付文书在传递到受文官司后,就转变为受文官司的案由文书。该官司对此大致有两种方式处理:其一,在送付文书原本上受付判署后当处存档;其二,当该事务尚未处理完毕时,受文官司据此案由行判,继续出具送付文书给新的受文官司。前引《唐开元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西州都督府牒下蒲昌府为□守节年老改配仗身事》就是蒲昌府在都督府来文原件上直接受付判署的案例。前引《唐开元二年三月一日蒲昌县牒为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准式丧服事》,则是一件蒲昌县送付蒲昌府的文书。据第6行提及“牒上州户曹”,县司同时给西州都督府户曹送付牒文。《唐开元二年三月西州都督府牒为冯住子身死、麴义逷遭母忧事》[33]印证了这一点。兹录文如下:

  1 冯住子身[

  2 卫士麴义逷母郭[

  3 右得蒲昌县牒,得[

  4 身亡,请处分者。[

  5 式者,麴逷[

  6 蒲昌府得申[

  7 一人遭母忧,[

  8 ]状,故[

  本件文书第2~4行钤有“西州都督府之印”,文书第3行所谓“得蒲昌县牒”,表明西州都督府收到过蒲昌县送付的类似《唐开元二年三月一日蒲昌县牒为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准式丧服事》(图3)文书。本件文书是蒲昌府收到的西州都督府来文。此前的环节是,西州都督府将蒲昌县发来的核准郭氏身亡的文书(对蒲昌县来说是送付文书)作为案由,另案节录后再行判署,判署文书当处存档,另外再抄写一份作为送付文书,送至蒲昌府。站在西州都督府的角度看,这件文书是处理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事务给蒲昌府的送付文书,处理该事务的案由文书为蒲昌县送付的与蒲昌府文书(图3)相关的一件,中间还有一份行判文书,在都督府存档。

  二 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反映的折冲府政务运行特征

  政务运作依托于文书流转,体现在对政务文书的行判。唐代前期折冲府参与文书判署的官吏包括流内品官和杂任: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别将、长史、兵曹参军事等,都有流内品阶,而录事、府、史,则没有品阶,属于杂任。[34]长史和司马置废更迭。[35]在蒲昌府文书中,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别将、司马、录事和府、史都有体现,流内品官和杂任在文书判署中分工明确。唐前期文书判署较为严格地按照律令规定执行,四等官分别承担文书起草、检请、行判和抄录等环节工作。政务文书上官员和主典在案文形成和处理程序中的分工,体现了官府政务运行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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