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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80)

  [32] 邓小南、张祎:《书法作品与政令文书:宋人传世墨迹举例》,第87页。

  [33] 前如《乾元元年(758)颜昭甫赠华州刺史告身》《宝应元年(762)颜惟贞赠秘书监告身》,俱载《忠义堂帖》下;后见(清)王宅心编《凤林王氏宗谱》目录《宣奉府君初封诰》,清宣统本,第2页。

  [34] 〔日〕小林隆道:《宋代告身的原件和录白》,载《“徐谓礼文书与宋代政务运行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5页。

  [35] 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清本第368、390页。

  [36] 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六〇载“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诏”,第2652页。

  [37] (宋)范仲淹:《范文正公尺牍》卷上,四部丛刊影明翻元刊本,第4b~5a页。

  [38] 《宋史》卷九《仁宗本纪一》:“(天圣八年)二月戊子,诏:‘五代时官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孙听用荫。’”见第188页。

  [39] 根据宋代文献中出现“付身文书”一词时指代的具体文书类型,似可得出这样的归纳意见:“付身文书”在宋人语境中具有层次性。具体而言,广义的付身包含的文书类型十分广泛,除却基本的告、敕牒、宣、授官的札,一定情况下还包括印纸、帖、绫纸等,其中以告、敕最为重要。狭义的付身则指特定的文书类型。在广、狭二义之间,宋代的付身文书是一个灵活变动的体系,具有随宜调整的特点,并因之具有极大的行政适应性。

  [40] (唐)杜佑:《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360页。

  [41] 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347~354页及《唐宋间选官文书及其裁决机制的变化》相关部分。

  [42] 《新五代史》卷五五,中华书局,1974,第631~632页。

  [43] 参见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33、147~155页。

  [4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八,第3629页;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五“元丰五年四月甲戌”条,第7826~7827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三引《神宗正史·职官志》:“中书省掌承天子之诏旨及中外取旨之事……应迁改官职,命词则用诰,非命词则用敕牒。”张祎推测本段文字应是元丰改制后,神、哲、徽三朝制度规定层累叠加而成,最终写定于大观、政和之际(《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14~15页)。但难以理解的是,对应于命词的敕授告身,另一种非命词的除授文书是敕牒,而非元丰改制后行用的奏授告身。如果以此处为中书省所掌命令之体来解释也会有问题,因为敕牒也并非中书省使用的文书。赖亮郡则认为这一段文字虽然出自《神宗正史·职官志》,但其所述当为元丰改制前的制度(《唐宋律令法制考释——法令实施与制度变迁》第二章《唐宋告身制度的变迁:唐宋〈令〉、〈式〉的探索》,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第116页)。如此又无法解决张祎提出的本段节略处出现后期制度的问题,或许是《神宗正史·职官志》在书写中刻意模仿《唐六典》而造成的混乱。

  [45] 司马伋告身(二,13)告词下属乾道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并于当月三十日付部、行下,而据宋人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六《官守志三·总领所》:“司马伋,右朝散郎、尚书户部员外郎,乾道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到任,十月十五日丁忧。”(四库全书本,页八b)则司马伋不待拿到告身即赴任。龚延明、虞云国二位先生均已指出,司马伋应是因公务急要,以省札赴任。分见《司马伋、吕祖谦官告的解读》《解读两份南宋告身》。

  [46] 此处所言之“象征”,指告身对于“官”的象征意义,近似于前文所引小林隆道之“物质性”,但更倾向于精神层面而非物质层面。同时,与“物质性”类似,我们还可以认为告身具有“物品性”。作为存在于三维空间的立体物品,告身并不是只有文字内容,通过存世告身原件可以清晰地感受到这一点。拙文《告身制作诸方面与宋代政治文化观感》第三节“书于纸背——告身背面的利用”对告身纸背可能出现的内容的考察,正是出于这一思路。考察的结果不仅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政府对告身凭证意义的随宜利用等历史现象的认识,同时也成为徐谓礼印纸为何缺失若干批书项目的一种合理猜测。可以说,作为物品的告身,与告身文本、告身书式,在认识上是能够交相促进的。

  [47]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33页。

  [48] 《嘉祐四年六月 日王伯虎守建州右司理参军告》(二,1)、《大观四年十二月八日顺应侯告》(二,9)都事收受时间记日不记时,或许其时制度尚宽,或许是流传中脱漏。

  [49]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36页。

  [50] 依次见《宋史》第5623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史全文》卷三四,第1b页;《宋史》第5624、5623、834页;王瑞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中华书局,1986,第1612页。《宋大臣年表》记载又异,以其当年十一月由签书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迁同知枢密院事,十二月罢。见(清)万斯同《宋大臣年表》,开明书店二十五史补编本,第31页(总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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