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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142)

  其次,在全书的讨论中,关于妓、妾同贞节观的联系也不太紧密,没有变为家庭成员的妓和妾似乎同贞节观并未产生多少联系。尤其是当作者在本书的后半部分,将节妇作为体现贞节观的代表人群时,对妓与妾几无关照。究其原因,恐怕在于墓志铭文等材料所记载的节妇大多为正妻,而妓、妾出身之人成为节妇者大概少之又少。

  再次,本书试图描绘“性别与社会转变”,但对“转变”深度、广度的论述稍显不足。或许是受到实际条件的限制,作者所征引的史料基本由士大夫所作,所提及的家庭也主要是士人家庭,因此本书所论证的“转变”,实际上主要发生于士大夫阶层的生活中。至于平民阶层是否受到“转变”的影响,“转变”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则有待进一步挖掘。而即便对士大夫阶层,我们也很难通过作者的论述,彻底探明士人对女性的态度对女性造成了切实影响;抑或女性的生活并无太多变化,只是士人对女性的感觉变化了,所谓的“转变”仅仅存在于士人的意识当中。但总之,在宋元女性自我发声不足的情况下,作者精心分辨士人笔下的女性形象,并梳理出对研究现状颇有推进的历史线索,确属别出心裁。此外,如果从明清时期贞节观的影响状况往前反推,本书的论述或也能够自圆其说。

  最后,本书在解释名词时提供了丰富的英文、汉字与汉语拼音对照,足见作者的细致。当然也存在个别瑕疵之处:第59页注23,“Tang lüshuyi”应作“Tang lüshiyi”(《唐律拾遗》);第84页注98,“tong ban ting”当为“tong pan ting”(通判厅);第197页“guan jian”应为“guan zhen”(官箴);第253页第3行“钦宗”误写为“秦宗”;第295页第2段“教放司”当作“教坊司”。

  (Courtesans,Concubines,and the Cult of Female Fidelity:Gender and Social Change in China,1000-1400,by Bossler,Beverly J.Cambridge,MA and 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13.p.464$49.95.)

  * * *

  [1] 刘静贞曾指出“欧阳修对女性的看法、对历史书写的期待,限制了他书写女性的范围、形式”,并由此衍生出如何认识历史书写与历史事实这一议题(刘静贞:《书写与事实之间——〈五代史记〉中的女性像》,《宋史研究集》第33辑,兰台出版社,2003,第267~297页。原载《中国史学》(日本)第12卷,2002)。而柏文莉则从“限制”出发,反向观察欧阳修等士大夫对女性形象的期望和设定。

  [2] 柳立言曾提出,小家庭妇女守节需要“个人独立自主心态和经济能力”以及“外力的插手”,这或许可以作为讨论社会原因和贞节观念影响妇女行为的一途。见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守节与再嫁》,《宋史研究集》第25辑,台湾“国立”编译馆,1995,第172页。原载《新史学》第2卷第4期,1991。

  [3] 李华瑞:《宋代妇女地位与宋代社会史研究》,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下),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909~910页。

  [4] 尽管如前所述,作者已经就家庭内外的两类妓,做出一定划分。这是对伊佩霞(Patricia Buckley Ebrey)The Inner Quarters: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一书相关论述的推进。

  [5] 作者亦提出许多南宋诗表现妓妾和爱姬嫁做人妇时,主人的挣扎与不舍(第227~231页)。这恰恰说明她们同主人的关系呈现临时化、雇佣化的面貌。

  [6] 程郁:《宋代的蓄妾习俗及有关法规考察》,戴建国主编《唐宋法律史论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第277~306页;戴建国、刘宇:《宋代奴婢问题再探讨》,《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第141~155页。

  [7] 作者也引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道学家黄榦(1152~1221)的一则判例,指出妾生子同样享有继承权(第246~247页)。

  方诚峰《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

  杭州宋史论坛

  方诚峰副教授《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是近年有关北宋哲宗、徽宗朝政治史研究的重要著作。本书以政治体制-政治文化互动为视角,重新讨论这一时期的政治事件、群体和体制,涉及北宋晚期政治的多个方面,不少问题久为学界所关注。以下就阅读本书谈一些认识。

  一

  本书分六章及结语,并有附录两则。前三章讨论哲宗朝政治,后三章讨论徽宗朝政治。

  前言简要回顾了北宋晚期政治史研究史,指出既有研究的问题是“将政治史简化为权力斗争史或利益争夺史”(前言第1页),这正是作者力图要避免的。对于“政治文化”这一本书的主题作者进行层次梳理,提出士大夫政治也有君主、臣僚、政治成效等层面。从跳出君主权力大小的空泛思路出发,作者提出本书是以北宋晚期的政治原则和相应政治实践为视角,理解北宋晚期的王朝体制,“说明帝制政治在北宋晚期展现的弹性与多元性”(前言第7页)。

  第一章“元祐政治路线的确立”。本章主要讨论元祐政治路线的确立过程。作者指出以蔡确为代表的“熙丰臣僚”,对新法的调整在元丰末期就已开始。而吕公著、苏轼等人,虽然对新法仍持批评态度,但认为新法之弊应当渐次更革。由于新法是由国家推行的,因此“对于基层官员,所谓熙宁、元祐没有本质的区别”(第6页)。作者想要强调的是,新法在推行十余年后,各派官员对于新法的认识有接近的可能,但是由于主导元祐初期政治的高氏、司马光是“接触新法最少、反对新法最力的人物”(第10页),所以彻底废罢新法,成为元祐政治的起点。作者进一步分析司马光的政治主张,指出在司马光的政治思想中,“君主的选择是王朝成败的关键”(第13页),他始终将君主置于政治核心地位,以促其更革作为政治改革的首要手段。因此,培养尚未成年的哲宗,就是元祐司马光政治主张的首要。但是神宗的执意不变,带给司马光更多的思考,他希望以保证多元意见并存,以多元的官僚选择,来防止再出现一味坚持己见的皇帝。“一个理想的君主可以保证政治正确,一个多元意见并存的政治局面可以保证君主不选择歧路,德行为先的选材策略可以保证多元意见不伤害政治秩序的稳定。”(第37页)在这一政治蓝图下,以全面废罢新法为起点,司马光等力图改革中枢体制、形成层级鲜明的权力格局,以保证元祐政治路线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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