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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30)

  唐宋时人的这种观点,长期影响着唐代职田制度的研究。谷川道雄认为,唐代职田的给付额依官品而定,自高品至低品依次递减。[19]唐代的官员有两套品级,其所任职事官对应的官品,称为职事品。此外还有一套散官之制,“凡九品已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20],是其个人级别。唐代官员究竟按照什么品获得职田呢?叶炜考察隋唐官员经济待遇结构后指出,唐代的中央官与地方官获得职田所依据的官品,都是职事品。[21]李锦绣认为,唐代职田以职事品颁给,是其不同于前代禄田的主要特征。[22]

  上述研究的依据,主要在《唐会要》,其文云: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京官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23]

  把职事品作为外官职田分配的重要因素,这是一个正确的判断,但我们还可以通过解读《天圣令·田令》所附唐令对此做进一步的考察。《天圣令·田令》附唐32条、唐33条、唐34条,复原唐《田令》38条是唐代关于内外官司、官员分配公廨田、职田的一组规定。从这一组令文中,我们可以知悉唐代公廨田、职田制度中的内、外之别所在。一般的看法,唐前期的中央官制包括中枢决策机构(门下省、中书省)、行政机构(尚书省)、事务机构(殿中、秘书、内侍三省,九寺五监,诸卫诸军)、监察机构(御史台)及东宫等几类。地方官制包括京府、都督府、都护府、州、县等。[24]这种以政务系统划分中央官制与地方官制的方法,合于《唐六典》《职员令》[25]对唐代国家各类官司的分类,同时也符合现代行政学的认识,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分类方法。但是,如果我们要具体讨论某一项官员的经济待遇时,就要从具体制度出发,重新认识官司与官员的内、外之别。

  《天圣令·田令》附唐32条,是对“在京诸司公廨田”的规定,其令文云:

  诸在京诸司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河南府各一十七顷,太府寺一十六顷,吏部、户部各一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一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一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一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一十一顷,工部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省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右春坊各五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御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寺各二顷。(其有管署、局、子府之类,各准官品、人数均配。)[26]

  《天圣令·田令》宋7条,是宋人以唐代“在外诸司公廨田”制度为模本,参以宋制改定的宋令。宋家钰据《通典》卷三五《职田公廨田》中有关记载,复原为《田令》38条,其令文云:

  诸在外诸司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宫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互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其津隶都水使者,不给。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27]

  笔者将上述两条令文中所规定的“在京诸司”“在外诸司”与唐代国家机构的一般性分类、《唐六典》分卷、《职员令》分目相结合,制表1“唐代国家机构分类表”(后附)。

  从表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公廨田制度中“在京诸司”与“在外诸司”区分的依据,在于官司是否在京,而不是官司所隶属的政务系统。比如,中央的省、寺、监,“其有管署、局、子府之类,各准官品、人数均配”,待以“在京诸司”公廨田的待遇;而诸寺所管之各监,行政序列上虽隶属诸寺,官司却散置全国各地,因而归于“在外诸司”。各地所置之军府,无论是中郎将府,还是折冲府,虽然隶属于中央的诸卫诸率,但都属于“在外诸司”。京兆府、河南府、京县,虽然在序列上属于“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但在公廨田制度中则属于“在京诸司”。讨论某一官职属于京官还是外官,不能脱离官司与官职的统属性质。由此可知,唐代官司与官员内外有别,其中的外官不完全等于一般意义上的州县官员,也不能对应于《唐六典》卷三○所述各官。外官的概念是一个很大的集合,涵盖了属于多个职务序列的官员。有了这个视角,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天圣令·田令》附唐34条了,其云:

  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田,二品一十二顷,三品一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右[28]、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亲王府文武官随府出藩者,于所在处给。)诸军[、][29]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队副各八十亩。皆于镇侧州县界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者不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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