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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80)

  [77] (宋)苏轼:《徐州上皇帝书》,《苏轼文集》第2册,第760页。

  [78] (宋)欧阳修:《欧阳文忠全集》卷一一七《奏洺州盗贼事》,《四部备要》第74册,中华书局,1989,第616页。

  [79] 欧阳修出任河北都转运按察使的时间为庆历四年八月至五年八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一“庆历四年八月癸卯”条,第3684页;卷一五七“庆历五年八月甲戌”条,第3798页。

  [80] (宋)欧阳修:《欧阳文忠全集》卷一一七《乞许转运司差兵士捉贼》,第615~616页;《奏洺州盗贼事》,第616页;《保明张景伯》,第617~618页。以下不具注。

  [81] (宋)张方平:《乐全集》卷三七《王素神道碑铭并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第435页上栏。

  [82] 据(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巡检”在卷三五,“州官”在卷四一、“县官”在卷四二,见目录第22、26~27页。

  [83]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第3982页。

  [84] (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三五,第664页。

  [85]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六八,第3489页。

  [86] (宋)洪迈:《乞禁戢巡、尉迎送札子》,收入(元)富大用《古今事文类聚外集》卷一五,《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2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第327页。

  [87]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二七,第3519页。

  [88] (宋)曾巩:《元丰类稿》卷三二《申明保甲巡警盗贼(不曾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8册,第635页。

  [89] 《宋史》卷一六〇《选举志六》,第3758页。

  [90] (宋)胡宿:《文恭集》卷七《论换巡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8册,第672页上栏。

  [91] 《景定严州续志》卷六、一〇,第4392、4410页。

  [92]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中华书局,1975,第1817页。

  [93] 比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端拱二年七月己卯”条(第680页)言寇准为县令,“每期会赋役,未尝出符移”。

  [94] (宋)洪迈:《乞禁戢巡、尉迎送札子》,第327页。

  [95]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戒巡检》《追请具析巡检》《示幕属》,中华书局,1987,第22~23页。蔡抗,字仲节,号久轩,《名公书判清明集》称其“蔡久轩”。见《宋史》卷四二〇《蔡抗传》,第12577页。

  [96] 《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禁军下》“池州清溪雁控海水军”,原注“建炎四年置,百五十人。”见第4634页。

  [97]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以号称之,曰吴雨岩。查(明)张景撰《疑狱集》卷六有“建宁府建阳县麻沙镇吴提刑雨岩势卿知处州时”,知雨岩名势卿。又《宋史》卷四二五《赵景纬传》载:“登淳祐元年进士第……江东提点刑狱吴势卿辟为干办公事,不就。”见第12673页。

  [98]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细故不应牒官差人,承牒官不应便自亲出》,第27页;《责罚巡尉下乡》,第28页;《责巡检下乡纵容随行人生事》,第29页;《禁戢巡检带寨兵下乡催科等事》,第34页。

  明代方志复原宋元地方祠庙体系可能性探讨

  ——以《弘治温州府志》祠庙记录为例

  吴铮强

  摘要:田野调查难以直接呈现明清以前民间信仰的状况,依赖文献记载一般仅能粗略了解明清神明演化的源头以及朝廷封赐或打击的祠庙情况,试图还原宋元时期以祠庙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变得尤为困难。能否通过明弘治时期《温州府志》中永嘉、瑞安两县祠庙部分的记载,来讨论明代方志在多大程度上可能还原宋元时期地方祠庙社会的整体面貌,这既是社会史的问题同时也是史料分析的问题。通过复原可以观察到由小农、土豪、福建移民、海商与道教共同构建起来的宋元温州民间社会,以及朝廷、地方官、本土新士大夫对祠庙场域的有限参与。这样的图景经由特定的明代方志复原获得,现存宋元方志可能尚不能达成类似效果。

  关键词:宋元 温州 方志 祠庙

  一 复原的可能性及分析的局限性

  近数十年来中国民间信仰的研究主要是由海外学者推动的,并形成了几方面讨论的核心,包括以商业化为关注焦点的神明演变问题,以赐额、淫祠为核心的民间信仰与国家统治(神明标准化)问题,以祠庙为中心的民间社会组织问题,以及民间信仰观念的类型化问题。[1]西方学者这些领域的研究主要依赖田野调查而完成,但当这些讨论试图追溯唐宋时期的源头时,又不得不主要依赖包括碑刻在内的文献材料。无疑唐宋时期的相关研究同样获得了重要的成绩,并且在某些问题上达成了基本的共识,比如宋代并没有如明朝那样严厉的“淫祠”观念,民间奉祀的神明如不涉及刑律一般不会遭遇朝廷有针对性的打击,凡民间广泛认为灵验的神明都可能获得朝廷的封赐,朝廷与民间在相当程度上共享一套神明观念而并未形成明显的对立紧张的情势。[2]然而今天的田野调查难以直接呈现明清以前民间信仰的状况,依赖文献记载一般仅能粗略了解明清神明演化的源头以及朝廷封赐或打击的祠庙情况。这就意味着,一方面,由于朝廷对民间信仰相当宽容甚至认同的态度,宋元时期地方神明的样貌可能远比明清时期更加丰富多彩和自由活泼;另一方面,由于材料与田野的局限性,今天试图还原宋元时期以祠庙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变得尤为困难。而本文试图通过明弘治时期《温州府志》中永嘉、瑞安两县祠庙部分的记载,来讨论明代方志在多大程度上可能还原宋元时期地方祠庙社会的整体面貌——这既是社会史的问题,同时也是史料分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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