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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书籍刊刻与古文运动_苏勇强【完结】(59)

  (142)宿白:《唐宋时期的雕版印刷》,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43)同上,第13页。

  (144)李明杰:《宋代国子监的图书出版发行》,《出版科学》2007第六期。

  (145)《锦绣万花谷》前集卷31,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6)按:《宋史》(卷441)记载,徐铉曾将徐锴《说文解字通释》镂板以行于世。

  (147)按:此事又见于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16。

  (148)其他事例可详见《南唐文臣入宋参与修撰项目表》。

  (149)陈维昭:《带血的挽歌——清代文人心态史·绪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150)王国维《宋刊本〈尔雅〉跋》云:“宋初刊《五经正义》,成于淳化五年;《七经正义》成于咸平四年。”详见《观堂集林》下册卷21,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43页。

  (151)[宋]宋祁《宋景文公笔记》卷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52)《欧阳文忠公集》卷73;又见洪迈《容斋续笔》卷9。

  第二编 北宋的书籍刊刻

  什么是书?什么是书籍?奚椿年在他的《中国书的源流》一书中笼统地说,不管载体是什么,只要有文字在其上,即可称为书。于是,他说中国远古即有所谓的“青铜书”、“甲骨书”。对此,我不能苟同。《说文解字·叙》:“著于竹帛谓之书。”因此,我的观点是,有简帛之后方有类似现在意义的“书”。我认为,如果“书”可一概而论,就不称其为“书”。因为中国古代有六种造字方式,也称之为“六书”。所以,我们要将这里的“书”严格限定为书写的“载体”。

  奚椿年认为,只要“文字与记载文字的材料结合在一起,形成整体,一种不同于文字和材料的事物。则不论所记的内容是什么,记的字数有多少,记下后起什么作用,都可以称为书。这是完全密切地符合其时代的”(1)。按照这样的逻辑,假如人们在海边沙滩上随手写上些文字,那一片沙地自然也可叫做“书”了。而苏轼诗云:“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和子由渑池怀旧》),那么,飞鸿在雪泥所写的又似可称作“鸟书”了。这样的情况与四眼仓颉见到地上的兽蹄鸟爪印,从而萌生造字灵感有所类似。我们或可称这些为“字”,然而它还不是“书”,因为它的载体不是“书”。实际上,大多数人也不会同意这样的说法。对于这个问题,湖州师院蒋瑞赞同我的观点。他认为:“甲骨、青铜文献不能叫书,也没有看见过权威人士这样叫。书好像指可以翻看的东西。不过在甲骨和青铜上的文字遗存可以叫‘文献’。”

  我认为应该弄清楚的是,在不同历史时期,汉字“书”的含义是有区别的。在青铜时代,甲骨文中的“书”字作“书写”讲,与其载体并没有关系。甲骨文有“画”字,这是自王国维以来很多人的共识。甲骨文“画”字上部从“聿”,下从类似“ㄨ”的形状,会意为以笔(聿)在“ㄨ”上画。我认为,此字未尝不可以隶定为书写之“书”。(2)谷衍奎《汉字源流字典》记载,“书”为会意字。甲骨文上边是手持笔,下边是器物,会手持刀笔在器物上刻画之意。金文改为从聿(笔),者声。篆文承接金文并整齐化。由此说“书”的本意是“书写”。(3)《荀子·解蔽篇》亦载:“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一也。”这里的“书”是“文字”的意思。说明当时喜好文字的人很多,惟独仓颉能够将文字整理流传下来,因为他“专一”。(4)

  至于“六书”的由来,朱自清说:“造字和用字有六个条例,称为‘六书’。‘六书’这个总名见于《周礼》,但六书的各个的名字到汉人的书里才见。”(5)按照这样的说法,“六书”之“书”,通常是指古代汉字的造字方法和用字方法,与载体没有关联,也不是我们现在意义的“书”。直到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书”是“著也。从聿,者声”。所谓“著”,竹也,指“书”是用竹制的,是竹简排列而成。可见到了汉代,人们才将“书”与其载体联系起来。此后,“书”字才有了与其载体相关联的概念。按照这样的概念,此后作为书写有文字的纸张又随理成章地称为“书”,只不过这时的“书”已经将其载体扩大到了纸张。而此前的竹简木牍,人们仍称为书,“书”这一概念被逐渐泛化了。按我们现在的理解言说,若将青铜和甲骨刻有文字的翻印到纸张上,这些复制亦可称为“甲骨文书”、“青铜文书”,但前提是这样的“书”是可以翻阅的。由此,我也很能理解奚椿年的界定,因其所著之书名称为《中国书的源流》,自然要将有字的青铜和甲骨都称为书,方才配得上这个“源流”的著作名称。然而,一旦还原历史,我们发现古人对于这一名词的使用还是很审慎的。这种情形在先秦两汉时期尤其如此。

  从以下这张表里,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解释“书”为“著”或“箸”,也很难说它是明确指一种有文字的载体,而更近于说明“书写文字于载体”这样的行为举止。又譬如“著此竹帛谓之书”、“著于书帛谓之书”、“书,箸也,箸于简牍者也,亦谓之篇”、“著于竹帛者为书”等这样的解释,其行为描述成分大于定义的成分。只有《周礼》中的解释才更接近于给“书”字下的定义,如:“书,谓簿书”;“书,即简策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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