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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理志书研究_华林甫【完结】(104)

  注330 《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72、280~281页。

  注331 同上书,285页。

  注332 《台案汇录己集》,刑部《为福建巡抚雅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285页。

  注333 参见《台案汇录己集》,兵部《为内阁抄出闽督富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283页。

  注334 乾隆四十九年九月,降调杨廷桦为山东按察使。参见《台案汇录己集》,刑部《为福建巡抚雅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285页;《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87、291页。

  注335 参见《台集汇录己集》,户部《为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301页。

  注336 事实上,新任台湾道李浚原尚未到任即因漳州府任内审转案件太迟,十二月五日被革职,改以永福调补台湾道。参见《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89~291页。

  注337 参见《台案汇录己集》,户部《为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306~307页。

  注338 参见上书,307页。

  注339 其包括:安平镇(今桃园县平镇)、东势(龙潭乡)、南势(龙潭乡)、黄泥塘(龙潭乡)、山仔顶(平镇市)、番仔寮(大溪镇)、淮仔埔(龙潭乡)、山坑仔、黍仔园、武陵埔及马陵埔等地。参见《台湾田园分别垦禁图说》之《淡防厅图说》。

  注340 《台案汇录己集》,户部《为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307页。

  注341 虽然霄里社纳入官庄的土地,写明“分别充公、赏番”,但是仍与原来归属霄里社社有地有所区别。由杨廷桦所言,将这些已垦或未垦田园“给番殊觉太优”,即可突显其仍有惩罚性效果。

  注342 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因乾隆四十七年漳泉械斗带兵来台,表现良好,深得乾隆嘉许,乾隆四十八年冬天回北京陛见。参见《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67~269页。

  注343 《奏为台湾连界埔地现饬上紧清厘恭折奏请圣鉴事》,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9辑,308~309页。

  注344 同上书,309页。

  注34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明清宫藏台湾档案汇编》第69册,416页。

  注346 例如,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十日和二十六日,鹿港理番分府唐镒因岸里社不遵照谕饬配合清厘,隐匿佃名,要求差役到岸里社拘提通事及若干汉人等。参见岸里大社文书出版编辑委员会编:《“国立”台湾大学藏岸里大社文书》(三),1227页,台北,“国立”台湾大学,1998。

  注347 参见《台案汇录己集》,户部《为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307页。

  注348 《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126页;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杨观察北巡图记》,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21种,813页。

  注349 土牛沟的构筑和考证,参见施添福:《清代竹堑地区的土牛沟和区域发展:一个历史地理学的研究》,载《台湾风物》40(4)(1990年12月),1~68页。

  注350 参见柯志明:《番头家:清代台湾族群政治与熟番地权》,25~26页。

  注351 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台湾文献文刊》第121种,80页)记载诸罗县番社此时期往东迁徙。又如乾隆十二年,部分竹堑社社番迁进吧哩啯(新埔田心仔),乾隆十四年竹堑社也往东迁移。参见林文凯:《清代熟番地权的创设与流失》,收入詹素娟编:《族群、历史与地域社会:施添福教授荣退论文集》,144页,台北,“中研院”台史所,2011。

  注352 这些府志依序是刘良璧的《重修台湾府志》(1741)、范咸的《续修台湾府志》(1747)以及余文仪的《续修台湾府志》(1762)。

  注353 乾隆朝修订的县志有乾隆十七年(1752)王必昌的《重修台湾县志》和乾隆二十九年(1764)王瑛曾的《重修凤山县志》。

  注354 例如,吴进喜《台湾地名辞书:高雄县篇》(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0),以地契为证,指出高雄市内门区的牛稠仑于嘉庆八年由新港社始垦(278页)。然而,比对蓝线图和紫线图,乾隆二十五年至四十九年之间,牛稠仑已经开垦,且设立望楼。又如蓝线界内的草鞋墩(草屯)地名来源,连雅堂的《雅堂文集》记载:“草鞋墩在乌溪之南。林爽文既败,欲解其兵,众脱草鞋于此,积之似墩,因称草鞋墩”(《台湾文献丛刊》第208种,211页)。然而,在乾隆二十五年蓝线图和乾隆年间的方志均尚未出现该地名,紫线图却已标注村庄。显然,草鞋墩大概在乾隆二十五年至四十九年之间开垦,地名早在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事件”之前已经出现。

  注355 田、园的判定,尹士俍《台湾志略》(25页,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载:“其地”平坦者,则开筑埤圳,引水灌溉,栽插稻粟,乃谓之“田”;其地高阜,圳水难引者,则种植钟麻、麦、豆、小米、糖蔗、番薯、靛青、落花生等类,乃谓之“园”。田园等则的详细区分,可以参考周钟瑄:《诸罗县志·赋役志》“户口土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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