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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理志书研究_华林甫【完结】(43)

  图1 《垦禁图》文物局购字号

  图2 《垦禁图》笺题

  图3 清人画《垦禁图》卷(凤山县)局部

  图4 台湾“中央研究院”藏《台湾番界图》卷(凤山县)局部 二、《垦禁图》的内容

  该图的方位为上东下西、左北右南。画法为传统的山水画法。其从南部凤山县开始,向北依次画了台湾县、诸罗县、彰化县、淡防厅的行政区划图。在四县一厅的西部平原与东部山区间画有标志“番界”的界线。界线有红、蓝、紫三种颜色。其中紫线由南而北,贯通全台四县一厅,距东部山区最近,沿线标有新界碑址,线内外的田地分别注有“请垦”或“请禁”字样。蓝线自彰化县始,向北贯穿淡防厅,在紫线之西,沿线标有旧界碑址。红线自凤山始,向北贯穿台湾县、诸罗县,至彰化县北之校栗林止,在紫线和蓝线之西,沿线标有旧界碑址。图上方留白处分别写有与地图所画县厅“请垦”或“请禁”田园相应的说明文字,共有文字125段,约15000字。其中《凤山县图说》23段,《台湾县图说》10段,《诸罗县图说》15段,《彰化县图说》19段,《淡防厅图说》53段,台湾府总计1段;又图中注明番社名称文字4段。(有关文字见文后附录)

  从该图的名称“台湾田园分别垦禁图说”和图中所画内容及说明文字来看,该图的要旨有三:一是规划新的紫色番界的确切位置,二是统计新番界附近田园的数字并制定垦禁与否的政策,三是设计“请垦”田园收成的分配方案。而重新划定番界是三者的核心,其他两项皆由此而发。

  也正因如此,该图虽冠以“台湾”这一全称,但并未将同样隶属于台湾府的澎湖厅包括其内。因为澎湖厅没有“番界”,也不存在土地重新分配的问题。

  三、《垦禁图》的绘制时间和作者

  “番界”是清廷在台湾西部平原地区的汉人、熟番(亦称“化番”)与东部山区生番之间划定的界线。目的是隔离二者,勿使争斗。有清以来,汉人在台人口不断增加,而台岛地域有限,故为争夺土地,汉汉之间、汉番之间的争斗愈演愈烈,层出不穷。汉汉之争尚可由官府平抑,而生番不归官府管辖,故汉番之争尤为棘手。官府只能以划定界线、使之隔离的方法来免其争斗。但随着汉族人口的繁衍增殖,土地需求越来越多,其开垦的土地不断突破原有的界线,向北、向东推延,这就使得官府每隔一段时间,少则十数年,多则二十几年,就要重新划定一次番界,以缓和汉番矛盾。清代台湾番界肇自康熙,而后雍正、乾隆直至清末,始终在不断地调整。本图中的红、蓝、紫三色线即分别为乾隆朝三个不同时期的番界。

  对于台湾舆图,两岸学者已研究有年,且硕果颇丰。尤其是台湾学者的研究更为精到。学界大都认为乾隆舆图中的红线时代最早,为乾隆十五年(1750)的番界。但也有不同意见。许维勤先生在其《新发现乾隆时期台湾彩绘地图之考证》一文中就认为红线是乾隆十一年的番界。注258学界公认蓝线时代次之,为乾隆二十五年的番界,对此素无异议。那么紫线又是何时规划的番界呢?该图图说中提及的两个人为我们了解其绘制背景和时代提供了线索。

  其一,翁云宽。《诸罗县图说》第8段曰:“大草埔连小地名小草埔、南势坑、跌死猴、九芎坑、大湖内、尖山坑、新庄、黄竹坑等处共丈田六十九甲四分二厘九毫,园一百零六甲三分三厘二毫。查于康熙、雍正年间未定界以前,经曾郭张垦升,卖给翁应瑞,旋又垦辟,先后报升。前数现在已于翁云宽抄封案内入官估变。”其中的“翁云宽抄封案”是指发生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八月至十一月间的一场汉民之间的大规模械斗。械斗波及诸罗、彰化两县,祸连三月,受害民庄二百余,参与的彰州籍与泉州籍台民达万余众,事后被刑拿的要犯亦有二百余人,史称“彰泉械斗”。

  此次事件表面上看是由赌博争执、误伤人命而引发的,但实际上彰泉两籍不同群体的垦民在土地开发中长期摩擦而积累的怨恨与愤懑才是事件的深层原因。究其原本,还是土地问题。

  彰籍地主翁云宽为要犯之一,于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获罪入狱,并“于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十二日中风监毙”注259。其田地家产于乾隆四十八年正月初六日被抄封。注260翁氏死时其罪尚未定谳。故其田产被“入官估变”,应在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十二日之后。

  其二,林云。《淡防厅图说》之第32、33、34、35、36、37段均提到林云。如第32段曰:“武陵埔、马陵埔现丈社番和生等垦耕田七分六厘八毫,园四十甲一分八厘八毫,原勘未垦荒埔二百甲一分五厘,又续勘未垦荒埔五百零七甲九分九厘九毫六丝。该处系霄里社番地,离生番尚远,系属应垦。于南巡捕崁一带立定为界。前因林云等滋事案内业经奏请入官,应请入官报升,另行招佃,照例纳租,除完粮外,分别充公、赏番。”文中所谓的“林云等滋事案”是继“翁云宽案”之后不久即发生的又一起恶性闽粤械斗事件。乾隆四十八年七月十八日,闽籍民人林云等因与粤籍民人张昂等争夺宵里社番凤生土地的承租权,杀死粤籍民人张昂等四人,并焚戮其尸体以图灭迹。福建巡抚雅德接报后,“接阅之下,不胜发指”,并曰:“海外地方,岂容刁民肆行无忌!且彰化、诸罗二县,漳、泉匪徒械斗焚杀,甫经惩创,乃淡水复有焚抢杀命之事,实属愍不畏死,尤当严予重惩,以儆匪恶。”注261同年十一月初九日,林云被判凌迟处死、斩首示众;其兄林淡及同伙或斩首示众,或绞决。粤籍参与械斗者则多被判“照台湾聚众杀人放火例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一千里,仍从重改发厄鲁特为奴,均刺字”注262。此次参与械斗者约五十人,其所垦占土地均被籍没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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