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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家族史_刘小萌【完结】(143)

  第一是缺乏资金,当时兴办经济实体的资金渠道包括旗租、各旗和王府的捐助,不但没有保证,且逐年减少。

  第二是工厂的生产性质不明确,收留工徒,包吃包住,管穿衣还管读书学习,仍带有养赡本族贫人的寓意。经济负担重,难以盈利,也就不可能长久维持。如正蓝旗第三族钟继佐领下学生普忠、普珉在给载涛贝勒(当时主管宗人府)的呈文中自述:修业期满领凭归家后,父亲病故,家境日见艰难,母亲在外佣工,所得佣资每月二圆左右,只自顾一身而已。自己年幼,技艺又未精通,实无谋生之路。并“恳求贝勒爷恩准,生等归回教养工厂重习二三年,得一技之长亦求生业”云。[6]可见教养工厂仍带有福利院、救济院的性质。

  第三是许多宗室子弟未改好逸恶劳旧习,或在厂不认真学习,或干脆不辞而别。宗人府教养工厂经常登出一些斥革工徒及不准毕业工徒回厂的启文,如:“长裕系正蓝旗第五族锡麟佐领下,因假久未到厂,现奉堂谕著即斥革”;“本厂毕业工徒正红旗第五族宗室玉亭、正红旗第五族宗室贵钟、正红旗第三族宗室玉铨呈请回厂,复经检察,工徒玉亭等工作懒惰,奉堂谕著不准回厂。”镶蓝旗宗室棨泰、铁钟两名,入第二工厂未久,前后藉假外出未归;又宗室毓达,入厂后屡犯过失,有违厂规,均被开除。在《宗人府堂》的档案中,还保留着一些工徒离厂前“顺手牵羊”的记录:镶蓝旗六族宗室斌福,请假久不回厂,携去单、夹裤褂各一套;正红旗头族宗室裕清从第一工厂毕业时曾将工厂衣裤携去,以后他申请再次入厂时,奉堂谕:“不准回厂。”更恶劣的如镶红旗工徒寿年、寿益、恩浚等人,还未入厂报到,就携领到的服装两套,被褥各一份扬长而去。[7]类似的例子难以毕举,说明宗室贵族子弟告别寄生生活,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往往需要付出长期而艰苦的努力。对许多人来说,养成劳动习惯,无异于一次脱胎换骨的改造。

  这以后,北京城中宗室、觉罗子弟的就业范围迅速扩大,可以说“五花八门,应有尽有”。据民国37年(1948)有关北京城内100户满族居民的调查:工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4%,手工业工人占14%,职员、技术人员占8%,警察占3%,其余各类人员占12%。[8]这份调查所反映的,是满人就业的一般情况,同样适应于普通宗室、觉罗子弟。民国初年,北京城内60余万满族人口中,宗室、觉罗以及他们的眷属约有7万之多。[9]他们自谋生计的过程,也就是平民化的过程,在生产劳动和各种社会交往中,与其他满族人很快浑然莫辨,陶融一体。

  二 小朝廷的覆亡

  图59 逊帝溥仪“谕旨”(宣统十一年,实际民国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清朝虽然已被推翻,但凭借民国政府与清室签订的优待条件,溥仪在宫内仍然保持“皇帝尊号”。这个“小朝廷”对外虽不能再发号施令,可是在紫禁城内,清王朝时代的一切陈规旧制丝毫未变。满、蒙王公和旧臣遗老,依旧把高高在上的末代皇帝奉若神明。即使北洋政府的新贵们,也以得到“皇帝”的青睐为荣。当时,有位翰林把李白《咏上皇西巡南京歌》中的两句改为:“少帝清宫(原句为‘长安’)开紫极,双悬日月照乾坤”,却也反映了当时的状况。[10]

  溥仪在宫内仍以“皇帝”的名义颁发“上谕”,对旧臣遗老不断进行封赠赐谥,纪年仍用“宣统”年号,甚至继续召用阉人。太监及宫内各项执事人役犯罪,仍由内务府慎刑司审判治罪。对此,社会舆论极为不满,民国政府参政院的一些官员也不断提出批评。民国政府与清廷进行交涉,要求清皇室遵守民国法律,奉民国正朔,经过反复协商,于民国3年(1914)12月26日制定“善后办法”七条。内容包括:

  清皇室应尊重中华民国国家统治权,除优待条件特有规定外,凡一切行为与现行法令抵触者,概行废止。

  清皇室对于政府文书及其他履行公权、私权之文书契约,通用民国纪年,不适用旧历及旧时年号。

  大清皇帝谕告及一切赏赐,但行于宗族家庭及其属下人等,其对于官民赠给,以物品为限,所有赐谥及其他荣典,概行废止。清皇室所属机关,对于民人不得用公文示告及一切行政处分。清皇室如为民事上或商事上法律行为,非依现行法令处理,不能认为有效。

  政府对于清皇室,照优待条件,保护宗庙陵寝及其原有私产等一切事宜,专以内务部为主管之衙门。

  清皇室确定内务府办事之职权,为主管皇室事务总机关,应负责任,其组织另定之。

  新编护军专任内廷警察职务,管理护军长官负完全稽察保卫之责,其章程另定之。慎刑司应即裁撤。其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役及太监等犯罪,在违警范围以内者,由护军长官按警察法处分,其犯刑律者,应送司法官厅处理。

  清皇室所用各项执事人等,同属民国国民,应一律服用民国制服,并准其自由剪发。但遇宫中典礼及其他礼节,进内当差人员所用服色,得从其宜。[11]

  溥仪小朝廷虽被迫接受“善后办法”,但是并不认真执行。民国6年(1917),宪法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曾策划了一次请愿活动。内务府官员,以及旧臣遗老、京师总商会等保皇组织纷纷向众、参两院上书请愿,说优待条件“业已行之数年,中外翕然,毫无异议。当今日制定宪法之际,公民等拟请以宪法明文确实保证,俾垂久远”。同时,四处活动,拉拢各政治团体,制造声势。民国6年(1917)1月15日,内务府大臣世续及徐世昌(东海)在金鱼胡同那宅花园宴请各政团要人250余名,席间由徐世昌演说,强烈要求把优待条件列入宪法,冀图永久保障清皇室特权地位。世续等人还亲自给民国各要人名流去信,请求各党派从内部疏通协助,如致副总统冯国璋的信中说:“务望于民党议员中以私人名义分函前途,广为设法疏通。”但清室试图永久巩固特权的努力未能达到目的。4月24日召开的宪法会议认为,关于清皇帝优待条件及待遇蒙满回藏各条件,本属缔结条约性质,曾经临时参议院议决,当然永远发生效力,其加入宪法与否,效力均属相等,不必再议。[12]清室对这样的结果当然不满意,但是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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