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据《唐律疏议》二及《陆宣公集》二二。惟《六典》三、《旧书》四八及《会要》八三均作“绫、绢、各二丈”,措辞究欠明白,故森谷书误会由绢变为布,(一八〇页)又《田制史》二〇一页第十五表作“唐调绢二匹……或布九丈六尺”,亦误。
255.据《唐律疏议》引《赋役令》及《陆宣公集》二二。惟《六典》《旧书》四八及《会要》均作五分之一;按布以五丈为端,绢二丈是半匹,布二丈五尺亦是半端,以理推之,作四分一者近是。
256.森谷书称武德二年调绵二两,开元廿五年令变为三两云云;(一八〇页)按《疏议》引《赋役令》及《会要》八三载武德二年制,均作绵三两,可见中间并无变更,彼不知据何误本也。彼所谓“开元廿五年令”,乃指《唐六典》而言。
257.《六典》原校称,“《唐·志》禰作襺”,余疑禰实之别体,见注497。
258.按《六典》下文称:“滁、沔二州麻资布,……黄州资布。”又《金部郎中》条称:“资布、布、布各(一)端”,则资布是布之一种。
259.《通典》六云:“布则三尺七寸五分。”折算是四分之一。《六典》三作“布加五分之一”,其误与上页注③所举同。
260.《新书》五一误作“二十五日”,森谷书(一八〇页)沿而不察,可见研究家应旁参各书,不可专据一本。
261.《通典》六、《会要》八五皆误为武德九年,(陈氏《略论稿》一五三页同)兹据《旧书》三及《通鉴》一九四。
262.《通典》六称,天宝中八等户税四百五十二,九等二百二十二,比大历为低。
263.《续汉书·百官志》称,啬夫“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唐长孺据此,以为计资定课,由来已久,汉、魏间计算资产,与调有关,但不仅是为了调。至曹魏、西晋规定每户征收绢、绵之额,只是交给地方官作统计户口征收的标准,其间贫富多少,仍可由地方官斟酌,《晋故事》所云“九品相通”,(《初学记》二七)《魏书·食货志》所云“天下户以九品混通”,又同书《世祖纪》,太延元年诏“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皆可为证。此一办法到梁才废除,但陈又恢复。(《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六五—七三页)
264.参看拙著《唐代两税基础及其牵连的问题》。(《历史教学》二卷五、六两期)
265.《历史教学》二卷五期一二页。
266.《历史教学》二卷六期一九页。
267.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通典》七)换言之,客户约占总户数十分之四有奇。
268.《田制史》一九六及二三页。《唐代经济史》称:“均田制度与租庸调制度二者间,没有什么永常的有机关系。”(六六页)按政府苟非按丁授田,试问凭何以责每户租庸调之上供?均田制度之重要意义,并不专于鼓励开垦,与太和元年诏不同。
269.森谷据《新书》五一,谓广德元年亩税二升,不能不说是一个划时期的改革,因为从丁税推移到亩税,系土地所有关系自身变化之最适确的表现。彼又言大历亩税,亦分夏、秋二期而征收。(《中国社会经济史》一九〇页)
270.《中国社会经济史》一八八页。
271.绢价之升降,有种种原因,如贞观时马周言,荒岁一匹绢才得一斗粟,丰年乃得十余石,而开元中则绢一匹只值钱二百(末一事见前十九节),而且政府折征,理应减去市价之利润,吾人既无法获知当日物价指数,对陆贽之批评,自无从判断其是非。
272.森谷书云:“建中元年,杨炎确立所谓两税法,其时宇文融墨守高祖、太宗之法……”(一九〇页),按融是开元初人,森谷误矣。
273.据《田制史》二四八—二四九页引。
274.《唐代小说研究》旧版一〇三—一〇四页。
第四十节 户口升降及收支大账 附和籴
国课无论按丁(租庸调)或按亩(两税)征收,都与版图之伸蹙、户口之涨缩有密切关系,可惜唐代涉此类材料,非常残缺,然汇合群书之零碎片段,于读史者未始无多少补益,(甲)表即本此意以编成。
①《通典》七称永徽元年户部尚书高履行奏,去年进户一十五万,今户三百八十万,则此是贞观廿三年之数。
② 尾数六一,《旧书》四三作五一。又同年之户数,《会要》八四列于开元廿四年下,今从《六典》,因此年甲戌正是造籍之年。
③ 原作“二百二十有八”;按是年县数比贞观十三增六十余,州数断不会反缩一百三十,略翻阅《地理志》及《括地志·序略》,便自晓然,故可断“二百”必“三百”之讹。
④ 《新书》三七及《通鉴》二一四作四八、一四三、六○九。
①按开元廿八之州府数,已校正为“三二八”(见注③),天宝十三之州府数又为“三二一”,则本年之数,不应与前后出入太大,据此理由,知《旧书》“三百六十二”应“三百二十二”之讹,并参《通鉴考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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