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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史_岑仲勉【完结】(209)

  89.除乙僧一条据蓝著五二页外,余均见同上《文参》。

  90.《印度哲学宗教史》三二七—三二九页。

  91.黄陵县与甘省正宁县相邻,见一九五四年《文参》二期一〇五页。

  92.近年新疆发见颇多,参一九五四年《文物参考资料》三期。

  93.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南方日报》。

  94.一九五四年《文参》一期八九页。

  95.见《文参》三一、三八及一九五四年一期。

  96.阎文儒云:“到唐时的‘善业泥’小佛像、元时小泥制底等可能是一个系统传下的”,(《文参》二卷四期一五五页)盖未知初唐已有泥制底之制。今江苏崑山角直镇保圣寺残存罗汉五尊,说是惠之所塑。

  97.孔平仲《续世说》六称“逆天而行”,比“令得运行”句尤为现实;惟孔书作“每晨击钟”,似传刻之误,“辰”即时辰,与“刻”对言,非早晨之晨。

  六十五节

  98.部《会要》三三在武德初九部乐内列举扶南,但又称《通典》无扶南,有天竺,悬为疑问。按《旧书》二九:“炀帝平林邑国,获扶南工人及其匏琴,陋不可用,但以天竺乐转写其声而不齿乐部”,可见武德九部并无扶南。

  99.涉曹家诗咏,可参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五七页。又善才一般都当作人名,但白居易《琵琶引序》云:“其人本长安倡女,尝学琵琶于穆、曹二善才。”又似是通名,如何,待考。

  100.后世称戏剧为梨园,乃辞义之演变,本义只是歌舞,戏剧至元代始有之。《新》一一九《武平一传》:“胡人袜子何懿等唱合生。”说者谓即杂剧。《通鉴》二四八大中二年记万寿公主“在慈恩寺观戏场”,亦当是杂剧所在地。

  101.转入戏剧则为“武行”或粤语之“打武”。

  102.《乐苑》云,“羽调有《柘枝曲》,商调有《屈柘枝》,此舞因曲为名”(据向氏书六一页引);按此之《屈柘》似即《屈柘枝》,若然则与柘枝软健有别,且调亦互异,《乐苑》合而为一,疑误。

  103.除石国非名柘羯一点外,余可参向氏书六一—六三页。

  104.除此一点外,可参同上书六三—六四页。

  105.据同上六四页引。

  106.兰陵王、拨头两项,可参同上书六四—六五页。

  107.《杂录》云:“舞者乐之容也,有大垂手、小垂手。”

  108.与《通典》所记不尽同,盖由于规模大小及地方性之变异。

  109.可参一九五三年《新观察》欧阳予倩《狮子舞》。

  110.《新·礼乐志》言“胡旋舞,舞者立球上,旋转如风”,显本自《杂录》,但元、白二诗无只字道及蹑球,可信蹑球非胡旋舞之本体。由是,《封氏闻见记》之蹑球戏,最低限度亦必非元、白所咏《胡旋女》也。(参向书六四页)

  111.同上向书七五页。

  112.敦煌本《张延绶别传》(《鸣沙石室佚书》)注云:“会昌时邠州节度张君绪能对御打球”,余曾考定君绪于会昌六年任(《唐方镇年表正补》邠宁条),对御考对宣宗也。

  113.参向书七五—七九页。

  114.向书七五页又以波斯文称波罗球为gui,与我国“球”字之读音相比。

  115.详说见拙著《唐代戏乐之波斯语》。(《东方》四○卷一七号四六—五〇页)并参《会要》三四《杂录》条。

  116.陈炎以为泼寒与缅甸有关,(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八日《光明日报》,《中缅两国人民友好往来的历史》)按缅甸虽有泼水之戏,但北周的风习并非从缅甸输入。

  117.《礼记·玉藻》,君衣狐白裘,君子狐青裘,则狐白裘为贵品,或指全白之狐言之,非此处所言较薄之白毛。

  118.《禄山事迹》下言天宝时妇人衣襟袖窄小,此文似应作“天宝后”为合。白居易诗记天宝装束云,“小头鞋履窄衣裳”,又记元和时云,“时势宽妆束”,都可证。

  119.《文参》二卷四期四三页。

  六十七节

  120.陈氏因居易母嫁时年止十五,而父已四十一,(《元白诗笺证》三〇〇页)故益滋其甥舅为婚之疑,观此,则夫妻年龄相距悬远,固属常事,季庚四十而后娶,亦或有其困难也。

  121.《元白诗笺证》一○六页。

  122.《元白诗笺证》八四页。

  123.《唐代小说研究》旧版四八页。

  124.缪凤林《中国史纲》一九七页作二十四人,系因《新·公主传》漏去代宗女新都公主先降王赞后降田华,兹据《会要》六补入。

  125.德宗女咸安公主及宪宗女下降回纥,均曾转嫁数个可汗,惟不知其详,故曰或三嫁已上。

  126.刘开荣以为唐律士族不能与非士族通婚,其根据为《新书》一八一《李绅传》。(《唐代小说研究》旧版五八页)按传云:“部人讼(吴)湘受赃狼藉,身娶民颜悦女……诏遣御史崔元藻覆案。元藻言湘盗用程粮钱有状,娶部人女不实,按悦尝为青州衙推,而妻王故衣冠女,不应坐。”刘氏于“部人”下注云,“按即部曲”,又云,“为奴婢之一种,与使女身分相仿佛”,并引《唐律疏议》六“部曲为私家所有”及同书二二“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以证,(同前五八—五九页)此由刘不知“部”与“部曲”之意义有别也。奴婢不得与“民”同,传言“民颜悦”,又悦尝为衙推,其非“部曲”之流,稍谙文义者便一目了然。按《唐律》一四称:“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女家不坐。”《疏议》曰,“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娶所部人女为妾者杖一百”,《新·传》之“部人”,即《疏议》之“所部人”,亦即“所辖之人民”,与“部曲”意义迥异。吴湘当时任江都县尉,位处监临,故为有罪,此一条至清代尚悬为厉禁,意在防止上官之恃势压抑,光绪间浙江学政宝廷以娶江山船女而自劾去职,斯其例也。(据《旧书》一八下大中二年推勘吴湘狱之罪状,湘娶部民女是实,元藻显有迥护)抑“非士族”不就是奴婢,刘对于两者之区别,殊欠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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