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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太宗全传_孙文良/李治亭【完结】(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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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万里疾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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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聪九年(1635年)二月末,太宗任命他的弟弟二十三岁的多尔衮和侄儿岳托,萨哈廉、长子豪格为统兵大将,率精骑一万,专程往黄河以西寻找额哲。三月末,行至西喇珠尔格地方,遇到林丹汗的妻子囊囊太后,她率一千五百户来降,从她口中得知额哲的驻所。多尔衮派温泰等护送他们先行回沈阳,他和侄儿率兵继续前进。四月二十日,渡过黄河,星夜疾驰,至托里图,终于找到了额哲,没有交战,这个林丹汗的继承人率部民一千户归降,并献上历代传国玉玺。这可是一件国宝,据说此宝自汉代传到元朝,一直藏在深宫内院,元顺帝逃跑时携带在身,他死后,玉玺失落,不知去向。过了二百余年,有一个牧羊人在山冈下牧羊,见一只羊三天不吃草,只用蹄子刨地,牧羊人觉得很奇怪,就刨开这块地,发现了这块玉玺,复归元裔博硕克图汗,后又被林丹汗攻破,玉玺也就转到了林丹汗之手。这次又被多尔衮得到,他万分惊喜,只见玉玺上刻汉篆“制诰之宝”四个字,两边各有一条飞龙,光气焕烂。多尔衮急遣人驰奏太宗,报告这一喜讯。

  太宗看了奏报,十分兴奋。为此,他带诸贝勒大臣出沈阳城远迎凯旋大军。九月五日,他渡过辽河,当晚抵阳石木河岸驻营,第二天,在这里举行了盛大而庄严的欢迎仪式:太宗领诸贝勒大臣与凯旋归来的多尔衮等将领,在新筑的坛上设黄案,焚香拜天,然后回到御座,多尔衮等举案献传国玉玺,由正黄旗大臣纳穆泰、镶黄旗大臣图尔格接过,群臣一齐跪下。太宗的帐篷前黄案上摆着香炉,数支香放出缕缕青烟,轻盈盈地飘向天空。太宗从两大臣手捧的几案上接过玉玺,双手捧着,率众再向“天”跪拜行礼。这一套神乎其神的仪式举行完毕,出征将领依次与太宗行见面礼。继之是额哲率察哈尔诸大臣远远跪拜,稍前再拜一次,再到太宗面前跪拜,行满族的抱见礼。最后是宴会,气氛由庄严、肃穆转为轻松、欢快。宴后,太宗赏赐额哲极为丰厚,还把自己的女儿固伦公主许配他为妻。第二年,额哲被首批封为外藩亲王,“位冠四十五旗贝勒之上”福格:《听雨丛谈》,卷2,“蒙古”。。跟额哲一块归附的大小首领数百人,也给予数量繁多的各种赏赐。

  太宗举行盛大的欢迎仪式,实则是接受察哈尔部归服的受降仪式。昔日为敌近二十年的察哈尔举国归降,实为重大历史事件。太宗庄严接受历代传国玉玺,不仅象征着他已成为蒙古的合法统治者,而且是“一统万年之端也”《皇朝开国方略》,卷20。。从此,更加坚信“天命”已归后金,这种信念无疑增强了他们的进取精神,去夺取新的胜利。

  三、漠南蒙古归一统

  清太宗三次用兵察哈尔,实际上是对漠南蒙古的统一战争。彻底孤立、众叛亲离的林丹汗不敢交锋,闻风就逃,直至败殁于万里他乡。强大的察哈尔部灭亡,统一的障碍顿时消除,在广阔的漠南蒙古不再存有与后金为敌的对手了。于是,分裂的漠南蒙古重新获得统一,归服于后金政权的管辖之下。

  历史证明,单靠军事征服和镇压并不是真正的统一。太宗从一开始就避免单纯使用武力,他也不满足于以前仅仅依靠的会盟仪式和誓言,而是用法律、制度来约束蒙古诸部,行使他的中央集权。天聪三年(1629年)正月,太宗敕谕归顺的科尔沁、敖汉、奈曼、喀尔喀、喀喇沁“悉遵我国制”《东华录》,天聪三年正月。。把后金的政治制度陆续向归服的蒙古各部推行,使之政治上整齐划一,这是实现政治上统一的一项重要内容。天聪八年,太宗利用外藩蒙古来沈阳朝贺元旦的机会,进一步提出:“不遵我国制度者俱罪之。”《东华录》,天聪八年正月。他深知“蒙古诸部向因法制未备,陋习不除。”因此,他具体地帮助他们制定法律条文,不断充实法律的内容。例如,他规定:凡蒙古王公贵族夺有夫之妇,配予他人的,罚五十匹马、五十峰骆驼;娶纳此妇者,罚七九之数给原夫;凡奸拐有夫之妇逃离本主者,男女俱论死,家产给原夫。各贝勒王公不查处,罚马五十匹、骆驼五峰《东华录》,天聪八年正月。。军事上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制定了更为细致的条文。天聪三年三月,太宗遣阿什达尔汉出使各归顺的蒙古部落,申定军令:“尔等既皆归顺,凡遇出师期约,宜各踊跃争赴,协力从心……我兵若征察哈尔,凡管旗事务诸贝勒,年七十以下、十三以上,俱从征,违者罚马百、驼十,迟三日不至约会之地者,罚马十;我军入敌境,以至出境,有不至者,罚马百、驼十。若往征明国,每旗大贝勒各一员、台吉各二员,以精壮兵百人从征,违者罚马千、驼百,迟三日不至约会之地者,罚马十;我军入敌境,以至出境,有不至者,罚马千、驼百。于相约之地,则行掳掠者,罚马百、驼十。”《清太宗实录》,卷5,11页。最重的处罚,是处以死刑。只有对叛变者才实行这种惩处。天聪八年五月,科尔沁部噶尔珠、塞特尔、海赖、布颜代等几个头目诡称往索伦部取贡赋,率本部众叛逃。太宗根据“法律所载,叛者必诛”的规定,指令土谢图济农遣兵追捕斩首。他执行了这一命令,将他们捕获后斩首《东华录》,天聪八年五月。。十月,太宗派阿什达尔汉等到外藩蒙古各部落宣布“钦定法令”《东华录》,天聪八年十月。。虽然文献没有详载这个法令的具体条文,但可以肯定,它包括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崇德元年(1636年)十月,命内弘文院大学士巴克什希福、蒙古衙门承政尼堪,会同都察院承政、国舅阿什达尔汉,蒙古衙门承政、塔布囊达雅齐前往察哈尔、喀尔喀、科尔沁等地,清查户口,编制牛录,会同外藩蒙古王公一起审罪犯,颁布法律,禁止奸盗《清太宗实录》,卷31,16页。。太宗还经常派大臣到蒙古各地视察和处理蒙古事务,监督各王公贵族执行中央政令的情况,充分行使国家主权。法律、政令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太宗以法令加以约束,从而保证了对蒙古的政治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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