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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风云_鹿鼎公子【全八册完结】(206)

  在削弱给事中权力的同时,雍正加重了御史的责任,御史的权力也许不意味着比以前更大了,至少他们要做的事情更多了,更多的时候,雍正把御史当成钦差大臣来用。对雍正来说,御史就是自己的监控器,他增加御史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监控和弹劾不法官员。

  雍正还做了另一项前无古人的改革,但是这个改革不是很有名,也没有收到特别好的效果。

  雍正在脑子里凭空想象出了一个“观风整俗使”官职,雍正是如何想出这么个奇怪的官职呢?

  这还得从浙江人说起,浙江的文化是相当发达的,才子众多,但也有一些弊端,浙江等江南人士结成朋党,垄断科场,浙江籍的官员遍布朝野,宾客散布在各个衙门中。汪景祺、查嗣庭都是浙江人,而且两人文采都不错,他们的案子让雍正产生了感触,他再联想到欧秀臣为允禵造势,杭州又发生了摊丁入粮的运动,所以浙江人在雍正心里的印象非常差。

  雍正四年八月,浙江巡抚李卫上奏说浙江人刁滑,风俗凶悍,动不动就漏报钱粮,时常发生命案。雍正觉得浙江省风俗败坏,人心浇漓,民心很难被圣德感化,倒是狼子野心很容易在那里找到共鸣。十月,雍正决定派遣官员到浙江查问风俗,对官民进行劝导。确定了官员之后,到底用什么官名呢?雍正一时也没想到合适的,后来吏部建议说,唐太宗在贞观年间派遣李靖巡行天下,号“观风使”,我们不妨取名为“观风整俗使”吧!

  雍正接受了这个建议,任命河南学政王国栋为观风整俗使,让他与李卫和衷共济,治理好浙江。王国栋到了浙江后,召集各地的文人绅士到孔庙中训话,除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王国栋还负责清查钱粮,王国栋办得还不错,到任不到半年就被提拔为湖南巡抚。

  雍正在其他省份也设置了“观风整俗使”或“宣谕化导使”,效果不如王国栋在浙江省做得那么好。

  修订法律

  历朝历代,修改法律可是一件大事情。中国古代有所谓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说法,但对于雍正来讲,这种思想包袱是没有的,他的执政原则是:凡是有利于统治的他都做。

  清朝的法律基本是把明律直接搬过来用,大约在顺治三年制订。在康熙朝,法律有所改动,但改动很小,当时是以《现行则例》的名字颁布执行。

  雍正元年,御史汤之旭指出《现行则例》有一些缺点,譬如,它拟罪轻重不一,有时候犯法的事情相同但是处罚却不一样,所以需要重新作一些修改。

  对于合理的建议,雍正从来都是采纳的。他让吏部尚书朱轼负责修改法律,对法律这事雍正很重视,一字一句都要亲自过目。

  对法律的修改,关于盗贼的比较多。康熙年间,窃贼、逃人以及窝藏逃人的主人,都处以割脚筋的刑罚。雍正认为,这个刑罚将受刑者变成残废,无异于破坏了生产力,应当谨慎使用。第二年,经过仔细考虑后,雍正认为这个刑罚受刑的人太多,没有区分其中的轻重,也起不到警戒的作用,下令永久废除。

  雍正六年,修改盗窃法,奴仆如果偷了主人的东西,按照一般平民盗窃罪论处,免掉在脸上刺字,仅仅处以流放罪。雍正认为直隶省盗贼猖狂,为该省量身定做了一款法律,作案盗贼团伙不分主次,全部正法。直隶盗贼案减少之后,雍正又取消了这个特殊条例。

  对于一些法律的修改,雍正表现出了他非常人性化的一面。清朝秋审时,本来把案件分成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种,第一种是立即执行死刑的,后面三种还需进一步审理和查看。康熙五十年以后,对于死刑犯实行了酌情处理,如果死刑犯的高祖、曾祖、祖父母或者父母有七十以上的而且有疾病需要抚养的,家里又没有其他成年的男丁,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由皇上决定是否处以死刑;如果是流放罪,改为杖打一百,然后回家养育亲人。

  雍正继位以后,进一步将康熙的人性化处罚发扬光大,他规定,杀人者首先要赔偿足够的银两,其次才涉及偿命的问题,如果不赔钱的话,等于是让受害者没有物质上的补偿,应当立即正法。对于犯有流放罪的犯人,雍正从轻处罚,杖打一百,让他们回家赡养父母。

  雍正十一年,制定了一个更人性化的法令。如果丈夫不小心把妻子打死了,而他的父母都已亡故,没有人承袭香火,可以将案犯关上两月,打四十大板,留他们回家保留香火。

  在江西永新县发生了一起有意思的案例,有个叫朱宁三的农民,是个盗贼惯犯,有一次因为盗窃被抓,他的哥哥朱伦三不得不卖掉儿子为他赔偿。朱宁三仍然屡教不改,后来偷牛又被抓,朱伦三便和侄子朱三杰把朱宁三淹死。案发后,刑部判朱伦三流放罪,朱三杰则坐牢。雍正对这个判法很不满意,他认为朱宁三是连累家族的罪人,朱伦三和朱三杰为了家族利益和社会安定处死朱宁三,实在是情非得已,为宗族剪除恶人,训诫子侄,用家法来治理也不为过。所以,雍正决定将朱伦三和朱三杰无罪释放。

  在福建建安县有一个叫魏华音的乡民,偷割别人的稻禾,还将已故的哥哥独生子勒死,然后嫁祸于人,企图逃脱自己的盗窃罪。刑部拟罪时,打算按照长辈杀死晚辈的罪论刑,在封建社会,为了照顾尊长,法律规定,长辈害死晚辈可以减刑。但看到这个案子,雍正极不赞成,他认为魏华音虽然是死者的叔叔,但此人的凶狠歹毒已经超越了伦常,所以不能按照尊卑长幼来论刑。像这样的案件,过去都没有现成的例子,雍正要想重新判,必须修改法律,对于这种情节恶劣的,雍正裁断后处以绞刑。雍正对法律的修改考虑得比较全面,既照顾到长者的权威,又不纵容长者为非作歹,让法律显得更合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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