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柏林大使老练的外交官来栖三郎派到华盛顿。
至于对美交涉案,则重新决定为甲、乙两案,这是名副其实的最后案。在御前
会议的前一天(11月4日),日本政府就已电知野村,并给予最后训令:“在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只有决裂。”这是日本对美交涉中所
持的态度,一切表明,日本已是箭在弦上,一触即发。
但美日双方的交涉还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美国对出卖中国的条件,临
战前又答应考虑。
日本对美交涉重新决定为甲、乙两案,这两案都是将9月25日的最后案做了一点让步,先以甲案试探,如不
成,再拿出乙案。
在甲案中,日本主要让步之点如下:
(一)通商问题:将过去“日中通商,应以彼此之间有其特殊的密
切关系为原则”的主张,改为“如果全世界适用通商无差别之原则,则日本承诺在日中之间也适用此一原则。”
(二)三国同盟
问题:更加表明没有极端扩大自卫权范围的意图。
(三)自中国撤兵问题:和平成立以后,得于华北与蒙疆之一定区域和海南岛
在必要期间驻屯军队;其余日军则于2年内撤退。所谓必要期间,乃予人以并非“无限期”的印象,而大致是以25年为目标。
(
四)自越南撤兵问题:在日中战争解决或远东和平确立之后,立即撤出。
(五)赫尔四原则问题:极力避免将其列入正式协定事
项之中。
乙案其内容如下:
(一)日美两国确实约定--不向法属越南以外的东南亚及南太平洋地区伸展武力。
(二)
日美两国互相协助在荷属东印度获得必需的物资。
(三)日美两国恢复到冻结资产以前的通商关系,美国借给日本以石油。
(四)对于日中两国和平之努力美国不得有给予妨碍的行动。
乙案中只提出使美日关系通过解决越南问题来解除危机,而把美
日之间原则上的“中日问题”搁置起来,并且第四条要求美国不得妨碍日中之间的所谓“和平之努力”。
至于蒋介石日记中所
讲的“倭之商船‘气比丸’与‘白里丸’接连被俄之漂雷所撞没,然倭对俄之态度并未作强硬之表示”一节,正是发生在御前会议的
当天。不“表示”的原因除蒋介石所谈的原因外,再一个就是从东条英机组阁那天起,便把方向定在“南进”方面,因此不会轻易更
改作战意图。
【11月30日】
倭派专使来栖三郎赴美交涉,彼仍抄袭甲午之战迁就列强,唯独胁迫中国之故智,以售其狡计。
果尔,美
国务院几乎为其所算,且其势已成百分之九十八,只看其妥协条件尚未提交来栖而已。
幸赖上帝眷佑,得运用全神,卒能在最
后5分钟当千钧一发之际,转败为胜。内助之力,实非鲜也。
就在日本大本营下令联合舰队(司令官山本五十六)准备对美、英
、荷三国作战,下令南方日军作攻取重要地区准备,日本驻美大使野村吉三郎向美国国务卿赫尔提出“甲案”,罗斯福总统接见野村
进行最后交涉的时候,曾经在美国留学的蒋介石夫人宋美龄忠告美国不要轻率地倾向于妥协方面。
11月10日,宋美龄通过无线
电广播对美国呼吁:
“我觉得美国这一国家,决不会因势乘便,以作便利自己的打算的。美国决不像法西斯国家那样认为牺牲
弱小是正当的行为。我们中国为了正义与人道,流血斗争,迄今已4年有半了。因此,我相信我中美两国的友谊是建基于一致的理想
上的……”
12月4日,宋美龄再次对美广播,强调:中国是拼上了民族生存和人类自由而站在民主国家的最前线,她说:
“……反侵略的各国、各民族,为了共同的目标,分担着责任,寻求着和平与自由的鹄的。”以唤起美国的舆论。
美国终于对
日本所题的“甲案”没予理睬。
野村吉三郎与来栖三郎看到美方如此强硬,便认为即使提出“乙案”恐怕也不能接受,于是将
“乙案”进行了匆匆忙忙的修改,使其更有妥协性。首先使日军恢复进驻越南南部以前的状态,并以从越南南部撤军为交换条件,要
求美国解除冻结日本资产令,以及重新对日输出一定数量的石油。
11月20日,日方将作了最大让步的“乙案”向美国正式提出
。
罗斯福与赫尔慎重地研究“乙案”,认为要求美国停止对中国援助的第四项,很有问题。美国如果接受这一项,就是对日本
侵略中国予以承认,也就是出卖了中国,并进而让日本控制太平洋,尤其要招致对美国安全的威胁。
不过,美国国务院不少人
为了作好战前准备和援助日益紧张的欧洲战线,提议不妨对“乙案”作有限的接受或与日本缔结临时协定。
罗斯福总统本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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