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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化——回顾与展望_张开城/胡安宇【完结】(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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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奴隶制度”。 社会生产组织方式表明,氏族制残余的村社共同体还存在着,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劳作方式还盛行着。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势必造成 私有制的不发达,从而残存下来的古老的氏族血缘关系,支配着社会经济、 政治乃至意识形态领域,整个社会被温情脉脉的氏族制残存的血缘关系—— 宗法制所统治,宗族血缘关系同财产、阶级关系糅合在一起,形成了以宗族 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里,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是靠宗族血缘关系来维系的。就连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也受宗族血 缘关系支配。国王把国家看作自己的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并按照宗族血 缘关系将国土分封给自己的兄弟和儿子,各诸侯国的统治权亦由嫡长子继 承。形成血缘关系决定的 “家天下”的局面;在社会最基层的村社邑里,人 们的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都受血缘关系的制约。全国上下形成严格的宗 法制度,上到国家、天子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下到宗族、家庭,宗子、族 ③ 长、家长处于“至尊”位置。“家无二主,尊无二上”成为社会信条。人的 价值、人的地位,皆由宗族血缘关系决定,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 先血缘关系的亲疏,分成不同的等级,并且拥有等级严格分明的政治权力、 经济利益。财产关系相对宗族血缘关系是从属的,阶级关系被罩上了温情脉 脉的面纱。私有制没有完全冲破氏族制度的束缚,成为宗族血缘关系的附属 品。从奴隶的用途和社会价值而言,同希腊、罗马典型的奴隶制相比较,宗 族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是比较古朴、落后的,某种意义上讲, 还带着原始氏族制的脐带,是奴隶制的初级形态。 宗族奴隶制实质上是 “家长奴隶制”。 第二节 封建地主经济、小农经济 春秋末年,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其标志是铁器的广泛运用和牛耕的出 现,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增强,开垦了大量私田,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 与之机反,井田制迅速崩溃, “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 ① 地则速,无所匿迟也”。 公田上 “维秀(莠)矫矫”,“田在草间,功成而 不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奴隶制日趋瓦解,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上升到 主导地位。封建的土地私有制表现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基于此,形成了封建的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 封建地主经济,主要有以下特征。 其一,地主土地上实行租佃制的剥削关系和实物地租形态。从战国起, 土地私有制导致土地兼并与买卖盛行,从而形成 “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 ① 锥之地” 的局面,由此产生地主经济的租佃制,这一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 的主要的经济剥削方式。《汉书·食货志》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汉书·王莽传》曰:“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 “见税什五”、“实什税五”,皆是租佃制下的封建地租。纵观封建社会的 地租形态,大体有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而中国封建社会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第371 页。 ③ 《礼记·坊记》。 ① 《吕氏春秋·审分》。 ① 《汉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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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推行的主要是实物地租形态,其实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也都存在于中国封 建社会,但不占主导地位,这是由封建地主经济的租佃制所决定的。在中国 封建社会里, “田非耕者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 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招浮客,分耕其中……田之所入,己得其半, ② 耕者得其半”。 由此看出地主土地所有制同西欧封建领主制不尽相同。西欧 封建领主将庄园土地划分为直领地和农奴份地。领主对分得份地农奴的剥削 关系,主要体现在直领地上。农奴定期在领主直领地上的劳作,则是领主剥 削农奴剩余劳动的表现,在地租表现形式上,表现为劳役地租形态。中国封 建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农,因而佃耕土地的农民,其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不 可能从空间和时间上分立开来,所以在地租表现形式上,是实物地租。至于 货币地租,西欧在中古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实行开来,但中国由于 商品经济的不发达,货币地租形态始终处于次要地位。 其二,租佃制下的生产者佃农,比西欧农奴受束缚的程度较宽松。中国 封建地主土地上的佃农、就阶级属性而言,处于同西欧农奴相同的位置,但 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第一,二者虽都被束缚在土地上,但被束缚的程度不 同。西欧封建农奴,一般终生被束缚在土地上,他们不能随意离开土地;而 中国封建佃农可以改佃或撤佃。宋人胡宏指出,如果地主对佃农“呼之以奴 ① 狗,用之以牛羊”,佃农就会 “忘其怀土重迁之真性,惟恐去之不速”, 所以出现 “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末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 ② 存,明年必去而之他。” 第二,西欧封建农奴所占有和使用的领主的份地, 就量而言一般是固定的,领主对农奴的压榨与剥削具有强制性。而中国封建 农民佃耕地主土地的数量没有固定数。佃耕土地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农民自 身的经济能力和耕作技术。与西欧封建制度比较起来,这种佃农对地主的依 附性较弱。 西欧封建农奴与中国封建佃农受束缚的程度不同,主要取决于土地制度 的不同。在西欧,领主的领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况且随着长子继承制的确立, 土地更不易被分割。这样在一个家族内就有可能长期据有一块土地。稳定的 土地所有权,使领主能将领地划分为份地交给农奴长期占有和使用,从而形 成领主与农奴之间长期而稳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 兼并与买卖司空见惯,土地所有权的旁落、易手不足为奇,再加上中国家庭 继承制度是多子析产,社会上一些富有者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当家庭由于 人员过多而分立时,土地被支离分割是必然的,因而有“富不过三代”之说。 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性,不能使地主将其土地划发为份地而长期出租给佃 农,因此也不可能形成稳定而长期的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其三,中国封建地主经济不直接同国家政权相结合。西欧封建庄园建立 后,国家各级政权同庄园结合起来。一个庄园领主,他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 而且在政治、军事、司法等方面,也同样拥有权力。一个领主庄园是一个政 治、经济、军事实体。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地主经济同国家政权是相分离 的,自春秋战国以来,封建国家实行郡县制,郡县是单独的政权实体,它同 该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不直接相关。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权力皆由 ② 苏洵 《嘉佑集》卷五,田制。 ① 转引自 《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 年版,第119 页。 ② 《续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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