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之道”,指运动变化之道。这是说,推理论证是使用自我同一的概念来说明
它的运动变化规律的一种思维形式。荀子的这一定义,突出地肯定了推理是概念的
运动,是一种创见。
总之,从思维的结构上说,荀子认为,名是思维的细胞,有了名才能下判断,
才有辞;有了名和辞,才能进行推理和论证,才有辨说。名、辞、辨说各以前面的
思维形式为前提,越来越趋于复杂。从思维的作用上说,无论名辞,还是辨说,都
是为了喻实的,其中名更为根本。“命不喻”然后才有期,“期不喻”然后才有说,
“说不响”然后才有辨。可见,辞和说辨都是为名服务的。
既然名如此重要,那么,制定正确的名的要领和方法是什么呢?荀子在《正名》
篇里提出了五条。
第一是“同则同之,异则异之”。事物相同,其名也同;事物相异,其名也异。
第二是“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这是就语词表现形式而言。如果
用一个字就可以把某种实表达清楚,就只用一个字表达;如果用单名不足以表达清
楚,就用一个字以上的复名(即兼名)。
第三是遍举用“共名”,偏举用“别名”。荀子说:
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
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
后止。有时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
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
荀子此说,不但阐述了一个制名的方法,而且也是对名的推演关系和分类理论
的一个创造。“推而共之,共则有共”,共名沿着“共”的方向推演,是名的概括。
概括的结果,使名的外延扩大。“推而别之,别则有别”,别名沿着“别”的方向
推演,是名的限制。限制的结果,使名的外延缩小。荀子认为,这种概括和限制又
都不是无止境的。“共”至一定程度则不能再“共”,这就出现“无共”。无共是
最后的共名,也是外延最大的共名,即大共名。“别”至一定程度也不能再“别”,
这就出现了“无别”,“无别”是最后的别名,也是外延最小的别名,即大别名。
所以“无共”、“无别”指对概念概括和限制的极度。荀子认为共名与别名既相区
别又具有同一性,这实际上表达了概念上下间的逻辑关系。“推而别之,别则有别”,
是说一个别名之下还有更小的别名,前者相对于后者,也就从别名转化成了共名。
“推而共之,共则有共”,是说一个共名之下还有更大的共名,前者相对于后者,
就从共名转化成了别名。那么,处于这个推演系列中的任何一个共名或别名,除处
于两极的大共名和大别名外,它们本身既都是别名,又都是共名;既都是属,又都
是种,无不具有两重性。对共名和别名这种逻辑关系的揭示,应是荀子的创造。
第四是“约定俗成”和“径易不拂”。荀子说: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
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轻易而不拂,谓之善名。
这里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观点。一是“名无固宜”,即说表达概念的语词与它所
反映的对象之间没有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二是“约定俗成”,说明名与实的关系
是后天的,人为的,是社会选择的结果。三是“名有固善”,即肯定名的“约定俗
成”又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这种“定”与“成”要为社会所接受又是有条件的,即
要做到“径易不拂”,简单明了而又不自相矛盾。
第五是“稽实定数”。荀子说:
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
有可,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
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
“稽实定数”,就是通过考察事物的多少来制定数量之名。比如说两头牛,它
们虽然“同状”,但由于是“异所”,虽可皆称为牛,其实它们却是两个物体。一
个人,从幼年到老年,“状变”而“有化”,但“实无别”,我们就应“谓之一实”。
这种“稽实定数”实质上提出了从空间(“所”)、时间(“化”)和事物的性质、
属性(“状”)诸方面去分析事物实体数量的思想。
此外,荀子还批评了“以名乱名”、“以实乱名”、“以名乱实”等“三惑”
之论,捍卫了“名以指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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