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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_飞翔的浪漫【完结】(749)

  和介晓当时丢失行李的情形差不多,一些偷窃行李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就对偷窃的财物进行了相应的追缴,再者许多诉讼参与人认为这次打官司的主要对象是机场方面,于是就和已知的窃取各自财物的犯罪嫌疑人达成了谅解,这样,民事一庭就排除了在这场庭审中将他们列位共同被告,因此这次被诉的,就只是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

  法庭的书记员检查了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后,宣布让当事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同时宣读了法庭纪律,而后就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亓思齐看样子对法庭审理案件非常的好奇,不住的左瞧右看,一点都没有一般人到了法庭那种拘谨和压迫感,当审判长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本庭依法不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不公开的理由是原告提出本案涉及到了相关的商业秘密,现在开庭”的时候,亓思齐将两男一女三个审判人员的脸挨着个的看了个仔细,用笔在纸上写了一句话,推过来让冯喆看。

  只见上面写道:“什么商业秘密?蹩脚的理由!”

  冯喆知道亓思齐的意思,他没看亓思齐,在纸上写了一句:“这个决定权在法庭。”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代表以及双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审判长说着抬头看着被告以及原告席,在看亓思齐的时候,视线只是一扫而过,倒是一边的一个三十来岁的审判员在进门之后总是在留意亓思齐,一副若有所思的样子。

  出于女性的本能反应,亓思齐在这个年轻的审判员瞅着自己的时候低着头,但是过一会发现这人还在瞧自己,亓思齐有些恼了,她对着那人瞪了过去。

  可是让亓思齐没想到的是,这个审判员像是很高兴引起了亓思齐的注意,竟然对着她做了一个微笑的表情。

  亓思齐有些愕然,心想这人真是神经病,竟然在法庭上对自己明目张胆的“抛媚眼”,这也太不要脸了。

  因为心里气恼,有些分心,亓思齐就没听清审判长这会都在说什么,民事一庭的审判长有五十多了,阔脸浓眉,看上去倒有些不怒自威的势态,他将刚刚说的话又重复了一遍,冯喆用脚在下面轻轻踢了亓思齐的脚跟,亓思齐不明所以的看着冯喆,才听到审判长在说:“……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然后又加了一句:“请注意法庭纪律。”

  亓思齐这才知道审判长是对自己说话,于是张口说了自己的相关情况,在说道职业及工作单位的时候,她回答的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岭南委员会。

  亓思齐一说完,那个一直留意亓思齐的审判员低下了头,似乎写了什么给了中间的审判长,审判长看了一眼,再次抬头看了看亓思齐,稍顿了几秒,而后又让冯喆、莫海伟陈述自己的身份。

  接下来的庭审中,冯喆因为从来没参加过真正的法庭审理,所以对程序的进行只是大致了解,但是莫海伟却知道今天的庭审已经有了那么一点异常了,不过他以为这是自己事先和几位合议庭的人员接触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并没有多想。

  进入法庭调查及辩论环节后,原告代表及代理基本没有什么要特别说明的,莫海伟却对法庭阐述了三个问题:第一,请法庭对原告的普通共同诉讼人身份是不是都符合诉讼要求进行核查;第二,请法庭对原告各个共同诉讼人是否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审核;第三,原告诉求自己所代理的航空公司连带机场赔付每一个诉讼人即一百七十三人所托运行李按每公斤一万一千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理赔,这个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予以驳回。

  莫海伟说完,审判长让原告及代理对被告的问题进行答辩。

  冯喆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作为一百七十三名原告的代理人,我现在向法庭及被告代理律师回答刚擦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问题,第一,原告的普通共同诉讼人身份是不是都符合诉讼要求?依据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含义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而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之,就本案中,我所代理的一百七十三名原告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规定,诉讼的标的即是航空公司和机场对行李托运的监管不力,因此这一点应无异议。”

  “第二,关于本代理人代理的原告共同诉讼人是否符合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待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列举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四种例外情况,即当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代理人所代理的原告方排除了《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内诉诸本院,请法庭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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