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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片之王_何未满【完结】(85)

  当然,也不是完全没人。

  “……呶,这些个你要是不嫌弃,可劲儿地随你挑,爱挑哪个挑哪个,我相信他们肯定也没什么意见,然后接下来的事你们就知道谈去吧……”

  工作人员说的随他挑的那些全都是野路子:要么是哪个学院摄影系毕业的,要么是哪个学院表演系毕业的,全都转行想来做导演。不过这些都还算好的了,在这里面他还见到了跟他一样管理学院毕业的也来当导演的!——反正导演工会的门槛也低,只要每年准时把会费交上来,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能顶个导演的头衔。当然,有没有人请你那就不关他们的事了。

  最后实在没办法,杜安只好矮子里面挑大个,捡了几个野路子的作品看了一下,却毫无例外地全部不过关。但是这副导演还是得继续找,没办法,只好让导演工会继续送作品过来,看能不能从其中找出符合自己心意的。

  这就是这两天发生的事情了,而杜安此刻正坐在电脑前,双眼紧盯着屏幕,手拿鼠标点个不停,正在玩扫雷。

  “叮铃铃!”

  桌子上的电话突然响了。

  杜安手一抖,一下子点歪,一颗雷顿时炸了,然后GAMEOVER。

  丢下游戏不管,他拿起电话,“什么事?”

  “杜导,有人找你,说是来应聘《风月俏佳人》剧组副导演的。”

  应聘副导演?应聘副导演怎么不通过导演工会来,怎么自己找上门来了?

  杜安有些不解,想了一会儿,还是道:“让他进来。”然后把电脑上的扫雷关了,站起来、拿过桌上的杯子走到墙角的饮水机旁给自己倒了一杯水。

  靠外墙一张沙发,靠内墙一张办公桌,一张老板椅,一张会客椅,一台电脑,两个书柜,三盆盆栽,这就是杜安现在的办公室了。

  新剧还没开拍,杜安这个导演整天闲着没事干在外边乱晃也不是个事儿,有的时候有正事了想找到他的人一时半会还找不到,多方面因素一考虑,束玉干脆就把他召进了公司里,也算是为处理社会闲散人员、维护社会大家庭和谐安定出了一份力。

  本来刚进公司的时候杜安是整天往束玉的总经理办公室里一泡,但是毕竟两人孤男寡女的,时间久了也不好听,于是束玉大手一挥,又给了他一间专用的办公室,只是这办公室牌子上倒是难住了两人,也不知该给他安排个什么职。两人想到最后也懒得想了,干脆就挂了个“杜导办公室”的牌子。该职位不在公司编制内,没有工资,只包伙食,剧组开工了立刻停用。

  杜安坐了没一会儿,门就响了,“请进”,然后那人就开门走了进来。

  是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发际线有点高,看样子是要中年秃顶了,模样看着很喜庆,让人一看就生出好感,身上还挎了个包。

  “杜导你好,我叫宁皓。”

  “你好你好。”

  杜安没跟他多寒暄,直截了当地问道:“你要来当副导演?”听到对方说“是”后,又问:“有作品吗?作品带了没?”宁皓又是赶紧点头,说“有,带了。”说着就要打开挎包从里面往外掏东西。

  杜安止住了他的行动,“这里看不了,走,去放映室看。”

  束玉这家梦工厂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目标远大,人虽不多配置却全,放映室也是有的。带着宁皓来到放映室,把宁皓的作品拿出来放映,两人坐着静静地观看起来。

  这是一部叫《香火》的作品,是讲了一个和尚想要修补自己庙中的佛身,去找政府推诿,四处化缘却处处不顺,最后给人卜卦算命才总算凑足了钱修补好了佛身,结果影片的最后政府为了修路要把庙给拆了。

  看着影片结尾,和尚侧身看向庙墙上那个大大的“拆”字的镜头,杜安闭目想了一会儿:这部片子虽然还有些稚嫩,但是可以看出这导演的基本功还是有的,而且颇有灵气,就他目前看到情况来看,这个名叫宁皓的家伙应该是能符合他的要求的,不过有一点他不明白。

  “你是什么学院毕业的?之前没人找你拍电影吗?”

  宁皓的答案出乎他的意料:“北电摄影系毕业的。”要知道中戏和北电跟他是最不对付的了,除了上次那个章静初外,这宁皓是第二个这一系列中跟他靠近的。

  “我一学摄影的,又不是学导演的,他们也不高兴来找我啊。这不就鼓动几个朋友集资搞了这部电影么,但是拍了出来又没地方放,正打算过阵子去参展呢,现在看到你找副导,就先过来试试成不成,成了怎么着也能先混口饭吃吧。”

  这还是个话篓子,“混口饭吃”这种话都出来了——要知道之前那些个来杜安这应聘副导演的,一个个话说的比谁都漂亮,似乎全部都是为了艺术理想粉身碎骨在所不惜,也只有这宁皓敢说个“混口饭吃”了。

  杜安的疑惑都被解答清楚了,于是也不再问,干脆利落地道:“成,等会你去签个合同,咱们就算开始了。”

  他已经等不及了。

  制片人监制,导演副导演,男女主角,摄影美工化妆道具布景全部就位,《风月俏佳人》终于能够开拍了!

  第四十五节:你或他

  “为什么不允许取保候审?”

  会议室中,束玉双手抱胸,冷冷地看着面前的人。

  她面前这个西装革履的男人名叫李玉成,是梦工厂的法律顾问。此刻这个男人正满脸苦笑地看着她:“官方名义是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64条,这样的情况确实是不允许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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