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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警官_卓牧闲【完结】(1749)

  王解放都不敢紧盯着看,她却若无其事地说:“根据胃内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以及膀胱内尿液量的简单整合,加上对死后组织酶活性的推断,初步估计死亡时间为3月28日下四点半至五点半之间。随省厅刑侦总队王总一起来指导侦破的几位法医专家也是这么认为的,无论死因还是死亡时间。”

  回想起当年在韩博领导下办案的情景,黄志远兴奋不已,禁不住站起身:“报告韩局,我们的勘查、检验相对集中于着火方式,经过勘查、实验及分析,我们认为着火方式应为汽油泼撒在死者身上,凶手使用打火机将尸体点燃。遗憾的是,在现场没有找到打火机。”

  韩博紧盯着荧幕上的现场照片,低声问:“足迹呢?”

  “发现尸体的位置比较偏僻,现场保护得比较好,但由于地面比较硬,案发前后又没下过雨,所以没发现足迹也没发现其它痕迹。”

  现场保护的不是比较好,而是无可挑剔。

  从照片上看,他们对现场进行了很好的保护,以尸体曾仰卧的地方为中心,四周发散一个半径为五米的圆形,用一个塑料棚进行遮盖,防止外部环境对现场的损害。在现场勘验的时候,甚至对尸体周围的树叶,尤其是尸体身下的不论是烧焦的还是干枯的或者完好的都进行了采集。

  有没有监控就不用问了,真要是有,凶手早被抓捕归案了。

  韩博拿起案卷一边翻阅,一边低声问:“你们是怎么分析的?”

  案件的技术报告全部出炉,接下来应该是侦查的事,确切地说是专案组刑警们的事。

  而刑警对刑事案件的研究,主要倾向于利用犯罪心理画像来刻画嫌疑人的行为模式。

  这种“心理画像”不像小说里那么神乎其神,也不会像电影里那么迅速准确,它需要大量的明态信息,也就是痕迹物证,进而挖掘浅态的犯罪信息。

  王解放的介绍让韩博有些失望,专案组当时完成了对犯罪性质的研究,那就是强奸杀人,这样的研究结果仅仅刻画出凶手是一名男性,随后的法医鉴定报告指出死者阴部取出的精液被证实属于一名血型为O型的男性,且应该有恋童癖,这就是初步判断的凶手形象。

  必须承认,程文明在这方面确实比他高明。

  程文明掐灭烟头,不缓不慢地说:“死者面部被衣物覆盖,如果凶手想达到强奸的目的,并不是一定非要这么做,而且慌乱中很可能顾及不到衣物到底应该翻到哪个位置。我查阅过以往的案件相关资料,发现多年前东北发生过的一起系列强奸杀人案,当时所有死者的衣物也翻到头顶并将面部遮盖,侦破该案的专家由此分析出凶手与死者认识,所以我认为这起案件凶手或许也认识死者。”

  “完全有这个可能,有没有顺着这个方向查?”

  “查过,但不深入。”

  “为什么?”韩博不解地问。

  程文明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李佳琪不是领导没那么多顾忌,嘀咕道:“岳支亲自兼任专案组长,他认为程支这个推论不存在普遍性,不能轻易下结论,程支的分析也就没得到专案组的认可。”

  难道是外行指挥内行?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韩博不好妄加评论,想想又问道:“就这些?”

  “当然不止。”

  程文明再次点上支烟,接着道:“在我介入案件调查后,首先注意到死者尸体被发现的地方,是远离市区甚至远离南州区中心位置的一个偏僻的小公园。从被害人与同学道别的地方到现场,开车要三十五分钟,如果运气不好一路全是红灯,那至少需要五十分钟,乘坐公交车要花一个小时左右。”

  韩博深以为然,沉吟道:“如果凶手为强奸一个未成年女孩费尽心机将她带至南州区,那么他的思维方式确实值得注意。”

  “所以我觉得很奇怪。”

  程文明回头看着投影荧幕,喃喃地说:“被害女孩家境不错,她不会轻易跟陌生人走,那些常见的利用糖果欺骗孩子的伎俩起不到作用,这意味着凶手需要其他方法来实施犯罪。而他的最终目的是想侵犯这个孩子,那么他在市区的任何隐蔽的地方实施犯罪行为都可以达到目的,为何一定要把孩子煞费苦心带那么远?”

  韩博点点头,放下案卷分析道:“这是否可以佐证凶手与死者认识,他希望逃离这个他和女孩都熟悉的城市,逃离女孩家人的掌控?”

  一想到不把精力放在正事上,一上任就烧“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和“节约食物”这三把火的支队长,李佳琪就是一肚子意见,又忍不住嘟囔道:“这同样是猜测,岳支认为不能轻易下结论,程支的这些疑问一样没得到专案组重视。”

  第1044章 “收放自如”

  程文明双腿恢复知觉以来这些年,一直担任刑警副支队。

  虽然有行政职务,但管理方面的工作极少过问,一门心思研究、指导或指挥侦破全市的重大刑事案件,尤其说是支队领导,不如说是一个行政级别和警衔较高的刑警。

  术业有专攻,在琢磨疑难案件方面,他绝对是一把好手。

  他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以至于差点被他给误导了。

  李佳琪第二次提到现任刑警支队长,韩博意识到自己有点先入为主,再次捧起案件材料,仔仔细细看了近十分钟,突然抬起头:“老程,你们都老刑警,犯罪现场勘察技术学应该看过,现场的其中一种分类就是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和第三现场。第一现场指杀害死者的现场,第二现场是分尸或者抛尸的现场。如果不存在分尸,那么抛尸现场就是第二现场;如果存在分尸行为,那么抛尸现场即为第三现场,由于在尸体被分解的情况下,第三现场往往比较分散。你们之前的推论都是在确定发现尸体的地方为第一现场的基础上做出的,也就是凶手将小女孩带至小公园实施犯罪,而不是凶手在市区实施犯罪再移尸南州区的那个偏僻的小公园。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两个结论是具有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个结论,直接决定案件侦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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