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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老公甜宠妻_也吃土豆皮【完结】(227)

  而且长得还挺漂亮,今天化了淡妆,站在顾灼华身边倒也相配。

  叶蓁蓁还在甫一开庭的时候仔细听了她的名字,孙南琴,没有她的名字好听呢。

  盯着对面的人看久了,叶蓁蓁眼里酸酸的,估计是现场的灯光太过刺眼。

  “被告人高哲,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有,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存在异议。”

  “请具体说明。”

  “首先我的行为只是交通肇事,而不是故意杀人,我和被害人施惠是旧识且我们的关系良好且稳定,我不存在伤害她的故意。其次案发之前我喝了酒,在案发的时候我的神智并不清醒,我喝的酒来自被害人施惠。最后我想说的是,我开的车也不是我自己的,而是施惠的,她拜托我帮她把车开回去,才会有了后来的事情。”

  听到高哲的回答,底下一片哗然,所有人都只知道高哲故意杀人,却不知道他为什么会当众行凶。

  现在知道了他们眼见以外的部分事实,不免有些激动。

  “被告人高哲的辩护人,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和被告人高哲意见一致。”

  “被告人高哲的第二辩护人呢?”

  “和被告人高哲意见一致,被告人高哲和被害人施惠之间关系良好且稳定,二人之间在案发前并没有存在冲突,被告人高哲没有杀害被害人施惠的故意,且案发前被告人高哲喝的酒以及被告人高哲所开的车均系被害人施惠所有,因此被告人高哲的行为并不是故意杀人,具体原因我会在法庭辩论环节做详细陈述。”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高哲,案发前你喝酒了么?”

  “喝了。”

  “你主动喝的还是别人劝的。”

  “别人劝酒。”

  “别人是谁?”

  “被告人施惠。”

  “你们关系很好吗?”

  “还可以。”

  “她知道你的酒量吗?”

  在高哲回答之前叶蓁蓁举手像法庭示意。

  “反对,公诉人的这个问题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无关。”

  “公诉方请注意提问内容和起诉书的相关性。”

  “好的,公诉人没有问题了。”

  “被告人高哲的辩护人发问。”

  “被告人高哲的辩护人没有问题。”

  “第二辩护人呢?”

  “请问被告人高哲你喝酒后驾车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

  “是施惠给我发短信让我一定要把车开回去,我就给她打电话提出找个代驾,她说不喜欢陌生人碰她的车,我迫于无奈才决定自己开车回去的。”

  “被告人高哲在后来驾车的过程中你有没有预料到会发生意外?”

  “没有,我从来没有喝过酒,那天是第一次,我是后来才知道我喝了酒的,刚开始施惠骗我说是果汁,我相信了,就喝了一大口。喝下去之后发现有些不太对劲儿,她才告诉我这是酒精浓度很低的果酒,不会有事儿的,我不想再喝了,不过在她的劝说之下又喝了两口,总共也就是一般高脚杯三分之二的量。”

  第三卷 第二十八章 回家想怎么吃都成

  “没有,我从来没有喝过酒,那天是第一次,我是后来才知道我喝了酒的,刚开始施惠骗我说是果汁,我相信了,就喝了一大口。喝下去之后发现有些不太对劲儿,她才告诉我这是酒精浓度很低的果酒,不会有事儿的,我不想再喝了,不过在她的劝说之下又喝了两口,总共也就是一般高脚杯三分之二的量。”

  “我说不能开车,她说这么一会儿酒精早就在体内分解了,所以我还是听了她的话,帮她把车开回去了。”

  “你跟施惠是什么关系?”

  “反对,这个问题和起诉书内容同样没有关联性。”

  “被告人高哲的行为系因被害人施惠的请求,被告人高哲会答应被害人施惠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请求,证明被害人施惠和被告人高哲的关系是为了说明报告人高哲没有杀害被害人施惠的故意。”

  “辩方可以继续发问。”

  “被告人高哲你和被害人施惠是什么关系?”

  “她是我父亲的女朋友,他们马上会结婚。”

  庭下更是一片哗然,好像洞悉了什么不得了的真相一样,除了当事人及其亲属,所有人都是一副看好戏的嘴脸,叶蓁蓁心理更是满意了几分。

  “报告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请公诉人举证。”

  “首先是物证,被告人高哲案发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被告人高哲案发时驾一辆红色玛莎拉蒂……”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没有。”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

  ……

  “被告人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有,由我的辩护人帮忙提交。”

  “报告审判长,这是我的当事人高哲的精神鉴定情况,这份鉴定结果可以证明我的辩护人有病理性醉酒的情况,出具鉴定报告的是四九城具有鉴定资格的A大医学院附属精神疾病研究所,鉴定人亦具有鉴定资格,整个鉴定过程合法有效,鉴定结果合法有效。”

  “对于以上证据法庭会综合评议,还有其他证据么?”

  “下面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高哲父亲高鸿轩先生的证言表明我的当事人高哲在此之前从未饮过酒。”

  “……上述证人证言均可表明,我的当事人高哲除在案发前被被害人施惠有意欺瞒且不断劝导的情况下有少量的饮酒情况外,我的当事人高哲并没有其他的饮酒行为,即我的当事人对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并不了解。综上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而非故意杀人。”

  “法庭会根据辩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型评议,辩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报告审判长,辩方证据已出示完毕。”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环节,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注意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的辩论焦点应当集中在法庭调查环节提供的证据上。”

  “在法庭调查环节,辩方提出了被告人高哲的行为系因病理性醉酒,构成法定的阻却事由,但是忽略了被告人高哲在饮酒后驾车本就属于违法行为,正是因为被告人高哲放任了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才会造成被害人施惠死亡的危害后果,放任的故意也是故意,因此被告人高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而非交通肇事。”

  “现由被告人高哲作自行辩护,被告人高哲你也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你的辩护人先行辩护,你做补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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