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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_任东来/陈伟【完结】(147)

  这个评论可能过于绝对,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抛开党派政治因素不谈,如果认为60年代沃伦法院对贝克案的判决是正当的司法干预,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完善,那么同样道理,也很难说大选案不是正当的司法干预、不有助于美国大选政治的稳定,因为按传统的标准,两者分别涉及州议员的选区和总统选举的地方选票问题,都是不适合联邦司法解决的地方政治问题,因此不能因为是开明派的干预就说是正当,保守派的干预就是越权。(据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在审理布什诉戈尔案之前,超过70%的被访问者[包括小布什和戈尔阵营的人]认为最高法院是解决选举纠纷最值得信赖的机构,并且能够对案件作出公平判决。最高法院判决后第二天的一项民意测验显示,80%的民众准备接受小布什为他们的总统。)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仅就形式而言也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半斤八两,因为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人工计票决定在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在后。一位美国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最高法院的“非法”不过是对佛罗里达高院“非法”的反击。如果在原则上认可佛罗里达高院司法干预的合法性,就很难不赞成联邦最高法院干预的合理性,因为总统选举人的产生显然与宪法及联邦法律密切相关。(国内知名美国宪政学者张千帆教授也认为:“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法院是否应该干预,而是究竟哪个法院应该干预,并且其决定应被作为最终决定而获得尊重。”他认为佛罗里达高院比最高法院更适合。摘自《论美国总统大选的宪政问题》,原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第415页。)唯一可以指责的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保守,主张限制联邦权力,强调限制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突出保护各州的权力,而它在大选案上的态度有悖它的基本司法理念。

  在这次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政治化倾向显而易见。州务卿哈里斯(哈里斯本人同时还是共和党在佛罗里达竞选委员会的两主席之一,因为这次选票争议,她一时成为全国性人物,在2002年美国国会选举中顺利当选为众议院议员)与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限之争,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对哈里斯决定的两次否定,联邦最高法院决定的泾渭分明,都显示出党派意志的较量。为此,《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的著名外交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L.Friedman)甚至表示:“戈尔先生(Mr.Gore)为美国人民挨了一枪子儿。这打在美国人民胸口的一枪是最高法院的5位保守派大法官放的,他们出于政治的动机裁定布什为总统。”不过,所有这些政治较量都限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法律漏洞的利用,基本上没有背离法律本身。讨论这一司法大战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纯粹的法律之争,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党派之争,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如果我们接受丘吉尔的看法,承认民主只是与独裁之间选择中的一种“两害之间取其轻”的制度的话,那么,我们似乎同样也应该接受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尤格(Robert Mangabeira Unger)的见解:“就所涉及的社会方方面面而言,与人寿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法治只是从恶劣环境中寻求的最佳结果”,因此,实在没有必要把法治理想化。司法独立应该理解为一种制度上的独立,即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或党派而存在,理解为对法律的忠诚而非党派政治的顺从。法官并不完全是“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超凡脱俗之辈,法院也不可能是不食人间烟火、不受各种思潮观念渗透和影响的孤立存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政治哲学,它们构成了其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本框架。完全客观中立的法官只存在于书生的法律王国之中。

  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的作法是不是“打破了自己传统的保守主义立场”?他们的决定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性决定”呢?似乎很难十分肯定,这从判决书中五花八门的意见中可窥一斑。这个判决书一共分成六个部门,一个多数意见,一个附合意见,四个不同意见,其中只有一个是三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其余三个不同意见都是双重异议。

  裁定佛罗里达高院的做法违宪的是7名大法官,其中包括两位开明派大法官布雷耶和苏特。他们认为,佛罗里达人工重新计票一案的确涉及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各州议会制定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方式和程序,并给予选民的投票权以及行使方式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由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未能提供一个“符合联邦宪法最低要求的”统一的计票标准,同样的选票会得到“不平等的衡量”。这里的问题不是人工计票是否可以拖延,而是人工计票的不同标准是否损害宪法的平等法律保护原则。但这一理由在自由派批评家看来非常荒唐可笑,因为佛罗里达一共有67个县,有着不同的投票形式,根本不可能存在着统一的计票标准,只能是根据各县不同的选票形式和投票方式来决定选票是否有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法院裁决本身并没有下令停止人工计票。像美国任何一个上诉法院一样,最高法院只专注于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或联邦宪法和法律,从而保证审判没有法律上的错误,因此,它只是将案件发回,要求佛罗里达高院重审,并作出与最高法院法院意见相符合的决定。显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它作出判决的时间(12日晚上10点)离它认为合法的选票统计截至时间(12日)只剩下两个小时,这实际上断绝了佛罗里达高院采取任何补救行动的可能性,也断绝了戈尔的最终希望。这种做法似有“不诚实”(intellectual dishonesty)之嫌,但却是最高法院的唯一选择,因为它可以辩称,它只是对法律程序而非总统选举问题作出了其权限范围内的判决。此外,确认12月12日为截止日期的并不是最高法院,而是佛罗里达议会根据联邦有关法律制订的选举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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