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萨诸塞海湾的清教徒们说,他们从“主的圣则”而非英国人的法律出
发。然而在他们看来两者正好是吻合的:
在主的圣则和人的法律之间所设的区分对许多人成了陷
阱,因为它在他们服从世俗权威的问题上彼误用了。既
然这个权威是由于主和出于主的旨意(见“罗马书”第
十三章第一节),既然其施行是根据从《圣经》和文明国家
之性质所得的推论和法则,那么要不是人的法律间接地
是主的圣则,从而是一切人都将为了良心平安而遵从的
主的旨意(见“罗马书”第十三章第五节),就肯定没有有
助于共同幸福的人的法律了。
圣则和(或)自然法恰好已体现在英国法律中——他们因为发现这一点而感
到的快乐,决不亚于一世纪后的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和以后所有保守的英
国律师。
关于早期新英格兰法律主要是根据《圣经》还是根据英国法律所进行的
学术争论已离题了。对于旱期新英格兰人来说,这两者原来恰是同一个东西。
他们早期的法律文献中,企图根据《圣经》中的材料来设计新制度的只是极
少数。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力图表明《圣经》所要求的和英国法律己提供
的东西正好一致。
在这方面我们至少有一个可贵的证据。托马斯·莱奇福特在英国受过一
些司法训练,虽然他在马萨诸塞海湾的时间只是从 1638 年到 1641 年,但这
几年正是 1641 年《自由权典章》被汇编起来的重要年代。由于他的热心,
也由于殖民地缺少法律人才,就使他和马萨诸塞的法律史紧密联系起来。但
是,他的神学和他说服陪审员的方法都不正统,行政官因此取消了他的律师
资格,还谴责他干预教会事务。这些刺激,加上其它不快之事,使他一怒之
下返回英国。1642 年,他发表了一本小册子——《直率待人:或新英格兰
消息》,主题(写在扉页上)是“新英格兰现教俗当局和英国古老政府的简
明对照”。莱奇福特这个即使不是心怀恶意、也是不表同情的观察者,有别
于他的同代人: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又曾亲自体验过新英格兰的制度。
他在书中叙述了他竭力探寻出来的新英格兰法律对英国古老法律的偏离,尽
管不能说不带偏见,但仍不失为言而有据。
莱奇福特抱怨的当然主要是马萨诸塞海湾的教会。一方面,加入教会的
条件太严。申请加入教会的人光是行为无可指责或赞成教义还不够,他们还
必须先使长老、然后咦全体会众满意地认可“他们灵魂的感化,即主如何就
他们的皈依同他们交往……他们是真正的信徒;他们的心灵因原罪和实际犯
罪而受了伤害,可以在《圣经,中找到蒙受主恩的希望,以此作为信仰的基
础;他们真心实意地信奉耶稣基督,仰求他的管辖和 拯救;他们深明基督
教的要旨。”莱奇福特认为,这种传统做法是很坏的,甚至是不入道的,因
为它有时会使主仆、夫妻、双亲子女之间只有一方被接纳,另一方却被排斥。
这些限制具有深远的影响,因为一个人除非被接纳进教会,便不是殖民地的
“自由人”,而只有“自由人”才能参加选举或担任官职。
另一方面,莱奇福特认为新英格兰教会的治理过于民主,因为没有主教,
而一个教会在它的每个成员实际上都是主教的情况下怎么能井然有序?公理
会组织正是这样的一盘散沙。“如果没有主教,公众可以确定牧师,或任何
牧师都可以确定其他牧师,那会乱成什么样子?如果象我们的先生们认为的
那样,全体教徒或每个公理会都可以作主,那会有多少主教?”
尽管新英格兰公理会诸教会从未有过主教,但甚至在十七世纪结束以
前,讲求实际和倾向妥协的精神就已经使它们放宽了莱奇福特和其他英国批
评者所反对的严格的人会条件。根据最初在 1662 年牧师会议上正式提出的
别出心裁的“不完全圣约”理论,它们规定了一种新的入会资格,使那些虽
无深刻的“皈依体验”但其前辈曾有这种体验的人能够入会。它们用这个办
法保持教堂座无虚席,同时又不抛弃只有“现世圣徒”才能成为正式成员的
纯净教会的理想。
细察莱奇福特对新英格兰法律的批评,就能深切地感到这些法律同英国
的做法相差甚微。即使这些差别也可以很容易由殖民地的荒野生活得到说
明,而且新英格兰人一旦能对付裕如,这些差别就会被消除。他首先批评的
是“缺乏书面诉讼”,即诉讼是通过口说而非交换文件来进行。据莱奇福特
称,这样容易使政府专擅武断,使当事各方和法官不能清楚地了解案情,并
增加了制定判例的困难。与这一批评类似,他其次指责的是禁止受雇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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