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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前期军事史_丁迅/朱海忠/康德文【完结】(58)

  海军是在罗马征服意大利向外扩张时才建立起来的。

  大约在公元前600 年,罗马人建立了罗马城。很快,罗马进入了传说中的王政时代,也就是罗马的军事民主制和国家形成时期。这时的国王拥有军政、司法、宗教等大权。国王在隆重的场合必头戴金冠,身着紫袍,手持鹰头权杖,坐于象牙宝座上。王的身边有12个侍从,手捧一束棍棒,上插斧头,此即著名的称为"法西斯" 的权标,它象征着军事统帅的绝对权力,因而日后成为专制独裁的代名词。这种权标及整套仪仗皆源自伊达拉里亚。与此有关的另一影响深远的礼仪则是凯旋式的举行。当国王率军征战班师回城,必举行盛大的凯旋式:国王立于四马战车之上,亲率凯旋部队通过城市街道,直达神庙奉献牺牲,而群众则夹道欢呼,蔚为壮观,这种凯旋式在以后的共和国和帝国时期都照样举行,而且愈演愈烈,成为罗马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传统内容。

  (3)塞维.图里乌斯改革与罗马国家形成

  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形成是通过发生于约公元前6 世纪的塞维.图里乌斯改革实现的。

  据罗马历史学家李维所述,塞维.图里乌斯是拉丁城市科尔尼库鲁姆的一个被俘的贵妇之子,因受老塔克文夫妇的喜爱,从小被收养在宫中,长大后还被招为附马。老塔克文被刺死后,塞维便在岳母的帮助下登上王位。后来他注意争取民心,得到人民拥戴,王位渐趋巩固。

  塞维为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和加强罗马实力的需要,首先废除原来按亲属关系组成的三个氏族部落,而代以四个城区部落,同时将罗马的乡村分为15个(或16个)乡村部落。凡在地域部落登记入册的自由民都获得公民权,同时承担服兵役和赋税等义务。

  此外,塞维在建立新的地域部落囊括所有自由民为公民的同时,又对全体公民进行财产普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公民财产多寡和提供武器的能力划分了五个等级。据说,第一等级公民的财产资格为10万阿斯,第二、三、四等级的财产资格分别为7.5 、5 和2.5 万阿斯,第五等级的财产资格为1.1 (或1.25)万阿斯。低于五等级的最贫穷公民则为等外之人,被称为" 普罗列塔里" (Proletarii),意即无产者。

  随着五个等级的划分,也就相应地规定了每级负担兵力之数,当时军队以百人队(每100 名战士组成的连队,拉丁文称之为" 森都利亚")为单位,每个等级出百人队之数不是按各级人口比例,而是按财力负担武器装备的比例,因而第一等级组成的百人队最多,包括80步兵百人队和18骑兵百人队,总数共达98个;其余二、三、四等级各出20百人队,第五等级则出30百人队。各等级百人队的半数由17至45岁的年轻者组成,另一半由46至60岁的年长者组成。另有5 个非战斗性的百人队,其中工匠百人队2 个,乐师号手百人队2 个,最后一个分给无产者,让他们组建1 个百人队。这样总共有193 个百人队。

  在百人队中,战士的地位是取决于财产状况的。第一等级中最有钱的公民在骑兵中服务而被称为" 骑士".这一等级中的其他成员应当有步兵的全套重武装(头盔、铠甲、护腿、盾牌、矛和剑),并且位于百人队的前列。

  其它各级的公民则依照自己的地位而拥有较轻的武装,在军队中占后面的地位。第四等级为轻装步兵,第五等级大概只有投石器等。

  很明显,百人队组织制度起初是适应当时罗马对外扩张和战争需要而创建的。划分公民等级,首先是把服兵役者(五等)和不服兵役者(等外)加以区分。各等级的百人队配备不同的武器装备,都明显带有军事目的。工匠和乐师、号手单独组成百人队,他们在战争期间可能是分派到军队中担负专门性的工作任务。另外,当时罗马公民数量大大超过军队数量。也就是说,每个百人队实际上包括的公民人数要比作为军事单位的百人队包括的战士数目多得多。百人队不仅是军事训练和作战单位,而且还是征召公民军的基础。

  由于把平民纳入罗马公民队伍,公民人数的增加,兵源也随之扩大,这就为扩充和改组公民军,增强罗马的军事力量,创造了条件。

  百人队组织制度的核心是百人队大会。这是以服兵役的五个等级的公民组成的大会。等外的无产者在总数近200 票的大会中只有1 票之权。开会以军号召集,会址设在城界以外的战神操场——马尔斯田野,因为按通例罗马城内不准召集军队。投票时也是列仗以呼喊表示同意或反对,每一百人队内以多数票决定意见。百人队大会不久由军事集会发展为政治性会议,成为罗马的公民大会,代替了原先以胞族为单位组成的民众会——库里亚会议。

  塞维的改革,作为他的本人主观意图,是为了加强王权,但他的改革措施却带有民主效果,平贵斗争有所缓和,人们经受了初步的民主洗礼。不久,罗马人在公元前510 年驱逐了王政时代的最后一个国王小塔克文,翌年由百人队大会从贵族中选出两名执政官管理国家事务,从此罗马进入共和时代。

  2.罗马征服意大利半岛与罗马军团的发展

  (1)兵民合一的罗马军团

  罗马实行典型的兵民合一的公民兵制度。罗马公民从17岁到45岁须在野战军中服役,46岁至60岁的公民在战时仍要去守卫后方。他们都是自备武装,战时出征,战后解甲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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