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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天国不太平_三江口水【完结】(327)

  “鹤山城外那个天杀的李员外,被圣王枪毙得好!竟然骗老子,说什么长毛贼,啊,呸,说什么讨虏军会将老子家的田地全部分给客家人,鼓动老子和他一道,出银子出家丁去攻打圣王,幸亏老子机灵,没听信他的谗言。差点害死老子了,妈的个巴子!”

  “对啊!还有那个狗屁顾师爷,不就是以前帮我点小忙吗,就想让我出钱出人,冒着杀头的危险加入他那反叛的队伍,还说不攻下广州城,我家就要被抄家,想吓唬我,想得美?我就知道他们肯定会失败,幸好没理他!”

  郑绩听着身后两人在叽里呱啦的议论,不由想起自己,也曾想过将田产先卖掉一半,现在想想,幸好没听信传言,否则卖了祖田,如何对得起祖先?

  不过他说的减租减息,却不知道是何规矩,有何标准。

  单从这方面看来,这圣王其实还是对待百姓宽厚之人。否则,也不会逼迫乡绅减租减息了。

  没多久,有讨虏军士兵挑着两担刊印的新修订好的《圣国田亩制度》,给众位乡绅分发起来,嘱咐众人带些回乡,将圣国王府的田亩制度告诉众位乡邻。

  郑绩打开一看,最头上便是六个方正的大字,写着“圣国田亩制度”,却是一份告示。

  告示中宣布,整个圣国,都是圣王的治下。

  田亩制度的第一部分,是最根本的土地政策,规定了土地的归属问题。

  里面规定,没收一切满清蒙旗等鞑子的土地。这里面包括了所有的原来满清官府所有的官田、学田等。另外,对于各类寺庙的土地,育婴堂、普济堂、栖流所、清节堂、义渡、茶亭、社仓和义仓等各类善堂名下的土地,全部收归王府所有,所有善堂开支,由各地方县乡的庶务部门进行统筹支配。

  同样的,通鞑汉奸、背叛王府的叛乱者以及满清鞑子七品以上官绅,还有被百姓公认的恶霸地主,这些人的土地及财产,全部予以没收!

  对于其他乡绅、富户、农民、手工艺匠人、私塾先生、郎中、读书人、小商贩、猎户等普通百姓的土地应给予保护,不准没收。

  所有的土地,有主之地的,原来属于谁的,则仍然属于谁,但必须要在半年内,所在的乡以上政府机构进行登记,重新发放田地契证,才算有效。

  但告示中规定,凡是不按时向王府交纳粮税的,不执行规定的减租减息政策的,以及通敌背叛王府者,其名下的耕地全部予以没收,收归王府所有。

  无主之地,则收归圣王王府所有,但具体由王府下的各级府县乡等政府机构管理。

  接着,田亩制度的第二部分,又规定了粮税的税额标准。

  制度规定,田地还是按照以前的《圣国田亩制度》的规定,将土地按产量的多少,分为优等、良等、中等、次等、劣等五等田地。

  粮税收取的计量单位,暂时沿用以前的升、斗、石,但为避免各地升斗大小不一,王府制订了具体标准,按圣王的体重分为150份,每份为一王府标准斤。

  1升为1.5王府标准斤,1斗10升为15王府标准斤,1石则是150斤。王府标准斤,由各县乡税官提供标准。

  粮税按照阶梯几何递增的方式来征收。

  所有征收标准,均按亩产3石4斗稻谷的中等水田为标准田。

  一亩优等水田,大致相当于1.5亩标准田;一名良等标准田,相当于1.2亩标准田;而次等和劣等水田,则按0.8和0.6倍计算。若是旱地,则相应以水田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计数;新开荒田,三年内不收粮税,三年后根据评定标准计税。

  私田的粮税标准收税是:一户人家,无论多少口,总数100田以内,且人均5亩以下,每一亩中等水田,收粮税1斗,银税0.5钱,银税可按粮税折换;超出上述两个标准的,则按超出的多少倍数,再翻3倍收税,直至等同于租用王府田地的租金收取。

  废除满清鞑子的一切剿饷、练饷等田赋附加税,废除地方官吏的一切耗羡、底串钱、局费、书差费、房费、差费等杂费。

  郑绩看到这里,不由暗自盘算自己的田地应缴多少田税。自己家有8口人,有私田220亩,已经算是超出了总数100亩,因此,前面的100亩按照粮税100斗,银税50钱计算,这样看来,税收比交给满清官府的要稍微高一点,不过,因为若是真的废除了以前满清官府的各类杂税附加税,却又比满清官府时期实际缴纳的要低得多了!

  不过,自家后面的120亩,则按1.2倍的3倍,也就是3.6倍计算,要缴纳粮税360斗,银税180钱,也就是36石,18两银子。

  郑绩不由倒吸一口气,幸好自己还只是超出1.2倍,若是超出3倍5倍的,实际算起来就是要缴纳10倍20倍的田税,岂不是还不如不要这田来得好。

  想到这里,郑绩明白,这是估计是王府特意制订的政策,便是防止大地主囤积过多的田地,放租谋利。

  田亩制度的第三部分,则是规定田地租金的标准。

  制度中提到两类租田。一类是王府的公租田,一类是民间的私租田。

  所有租田,均不需缴纳押金,也不得层层转租。所有租粮,全按定额租制,不允许按分成租收取,也不得自行折算成银两收取。所有缴纳租粮,若需折算成租银,则必须通过乡税务所进行兑换。

  而公租田,由地方县、乡政府相关机构认定是否有资格进行租耕。优先照顾无地,少地农民,但严禁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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