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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运动史_夏东元【完结】(72)

  在联怡和与太古争胜,或是联太古与怡和争胜的过程中,盛宣怀等人的警惕性是很高的。盛氏再三叮嘱下属道:“既防太古明与倾轧,也须防怡和暗中损我。”局员们也认识到:“洋人诡计百出,深恐其暗中仍须跌减取巧,唯有随时防范,相机而行也。”事实证明,招商局头头对怡、太的认识是深刻的,警惕不是多余的。

  局、怡、太经过几年的反复较量,旗鼓相当的竞争各方,势将两败俱伤。1889年招商局净余尚有209500两,1890年只有162300两,1891年净余大幅度下降,仅20800余两,1892年只有17300两了。商局不少人担心:再斗下去“不免有亏折之虞”,难以支撑。从竞争的另一方——怡和、太古来看,“三公司争衡三年,红脸(指太古——引者注)实已疲倦矣。”怡和的情况也不比太古好多少。怡、太,尤其是太古,本想挤垮招商局,“以遂其垄断之心”,但商局“请将采运局平粜免税之米,援官物例归局专装以抵制之”,以及广为招徕客货等措施,有效地加强了竞争能力,使怡、太无法吞吃掉商局,而怡、太反使自己斗得疲惫不堪,不得已“始肯与商局重订合同”。商局也认为“合同可立之机”到了,于是彼此妥协,于 1893年将谈判近三年之久的齐价合同,基本上按照招商局的要求定了下来。

  在执行第三次齐价合同不久,即产生了实际的效果。招商局的净余额,从1891年的17000余两,增为执行新合同第一年的1893年的276400余两,此后更逐年增多。招商局面值百两的股票,也由1890年的50两左右,1893年上涨为140两以上,不久达到200两上下。

  总起来看,作为第一个洋务民用企业的轮船招商局,是民族性很强的资本主义航运企业,它在分洋商之利挽回利权上起了颇大的作用。为了说明其民族性,必须澄清常常模糊视听的两件事。

  其一,关于排挤“野鸡船”问题。学术界有的著作将排挤“野鸡船”说成是招商局与怡、太联合压制民族资本主义航运业。这起码是一种误解。这里所谓“野鸡船”,是局、怡、太三家垄断同盟对其他争载船只的统称。三家以外争载船只早就存在,盛宣怀于1886年曾因长江有福记洋行“添船跌价”,天津、烟台有“日本轮船跌价争夺”,而担心“将来生意殊无把握”。1890年前后,“野鸡船”争载激烈,以在长江一线尤甚,引起了局、怡、太三家重视。故在第三次齐价合同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长江航线合同第十三条说:“倘有别家争衡生意者,必须彼此联络跌价以驱逐之。”对三公司威胁最大的长江中的“野鸡船”,1890年—1892年间,汉局施肇英、董葆善向盛宣怀报告有:美最时之“宝华”轮,麦边洋行之“萃利”、“华利”两船,华昌行之“益利”、“长安”、“德兴”、“宝华”四船,马立师行之“金陵”轮,和兴公司之“飞鲸”、“飞龙”、“飞马”三轮,等等。可见“野鸡船”大多数是外国洋行企业的轮船,因此,排挤“野鸡船”并不是什么压制民族航运业的问题,而是资本主义竞争规律所特有的现象。

  其二,对招商局与怡和、太古签订齐价合同的评价肯定与否定相背的问题,需要作一说明。根据本章前文的叙述,齐价合同是局、怡、太三家相互斗争的结果,是彼此妥协的产物,它反映三家公司的共同需要。就其作用而言,对商局本身固有束缚的一面,但维护和促进其发展的一面是主要的;当然这对怡、太也有相似的效果。“束缚”和垄断同盟,对民族航运业有阻遏的一面,但也有推动的一面;对外国资本主义说,有对它入侵顺利的一面,但顽强抵制是主要的。决不是像有些人所说:招商局和怡和、太古间的斗争,是“发生在主子和奴才间的一场不痛不痒的争斗”;齐价合同签订后,“洋大人成了我国内河和沿海航运的霸主,招商局没有能力安排自己的业务,而中国民族资本的轮船公司,就此丧失了在长江和沿海营业的可能性”。这是无视历史事实的癔断!

  另外,中法、中日甲午战争中招商局两次将航行海上的船只售与旗昌和“明卖暗托”于英德等洋行。有的论者说这是招商局失去民族性的表现。这不是公允之论。招商局为了生存发展,在战火中能照常行驶赢利,并有效地对付当时法、日主要敌人对商局的摧残,这正是维护民族航运业的有力之举,无可非议。

  第十章 电线电报业的创办与发展

  第十章 电线电报业的创办与发展

  一、适应了时势的需要

  一、适应了时势的需要

  如果说轮船招商局的创办,是为了适应商业的发展和机器局、军务的运输需要的话,那么,电线电报业的举办亦负有满足商务军务需要的相同任务;如果说轮船航运局的创办,是因为洋轮充斥沿海沿江,而有争回利权分洋商之利以致富的目的的话,那么,电线电报业的举办亦有相同的意日。因此,架设电线、创办电报局,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的要求。

  电线电报既为近代商务、军务所必需,它就像铁路、矿务、航运一样,必为外国资本主义所垂涎。早在同治元年(1862年)初,沙俄侵略者把留捷克向清政府“屡次言及本国为通信便捷,欲由都城至天津造用发铜线法。”清政府以“中华未能保其永固,且不免常有损坏,以致缘此生隙”为由,而加以拒绝。但把留捷克留有“酌定以后如有允许他国于贵国设立此法,必须先准俄国以为始”的话。接着,英国卜鲁士于1863年照会清政府,说英国电报企业家“因闻俄国飞线之设,经过俄国将及恰克图地界,该民意欲添设飞线,与俄国所设相联合”,也就是要由恰克图经北京城至海口设立电线。美国也不甘落后,它的公使于1864年“备具照会,请置铜线”。同年,福建税务司美理登亦“请自福州口南台河边至罗星塔一带”架设电线”。清政府均毫不犹豫地予以拒绝。清政府之所以拒绝洋人在中国架设电线,其原因与拒绝外国在中国筑铁路一样,主要出于政治上也即军事和外交上的考虑,认为两者都有损于天朝的政治权利。总署说:“开设铁路,洋人可以任便往来,较之尽东其亩”更为严重;“倘任其安置飞线,是地隔数千百里之遥,一切事件,中国公文尚未递到,彼已先得消息,办事倍形掣肘。且该线偶值损坏,必归咎于官民不为保护,又必丛生枝节。”这里表明,清政府拒绝洋人架设电线,是出于抵御和害怕两者兼而有之的心理。对此,江西巡抚沈葆桢讲得更为明确,他说:“查外洋之轮船,捷于中国之邮递,一切公事,已形掣时,若再任其设立铜线,则千里而遥,瞬息可通,更难保不于新闻纸中造作谣言,以骇视听。”他主张坚决拒绝洋人架设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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