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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运动史_夏东元【完结】(76)

  (四)官督商办的形式最为理想。要达到“杜外人觊觎”的目的,盛宣怀等主办电报者,认为非采用“官督商办”的形式不可。其理由:“此等有益富强之举,创始不易,持久尤难。倘非官为维持,无以创始;若非商为经营,无以持久。”确实,在风气未开,在一般人心目中对电线电报利害未卜的当时,官不为之倡导维持,单由商人自办,困难是很多的,而官却能较为顺利地克服这些困难。第一,在商股招徕以前,官可为垫款先行筹办,以免误时;待股份招足,分年缴本。第二,在自办电线之初,来自官民人等的阻力是很大的。顽固派藉口破坏风水墓庐等加以反对是不用说了,即使沿线一般居民,他们在反对洋人设线的同时,也未尝不反对华商设线,因为他们可能误会设线仅是“贸利之图,无关军国大计”而加以反对甚至破坏。官府如果不加意“认真照料保护,则恐费糜巨万,功堕半途,华商寒心,外人贻笑。”如能晓谕人民告以这些电线是官为督理,并饬“地方官一体熙料保护”,那就比较有保障。这个主张,得到清政府、李鸿章等要员的支持。历史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以上与洋商争利竞胜、保护电权、先人一着设线和采用官督商办形式等一整套办电报的指导思想和措施,是正确的。因为他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经济发展,为了追逐尽可能高的利润,这就必然外与洋人争电线电报之利,内为工商业服务和为政治军事服务。可以预期,它将促进民族经济繁荣,而电报业本身也将能够兴旺顺利地发展。历史表明,电报业在洋务企业中是赢利较丰的企业。

  三、官商两利但以“利商”为本的原则

  三、官商两利但以“利商”为本的原则

  清政府在架设电线之初,均为官本官办。1876年福建省把丹麦大北公司所设福厦等线买归官办;1880年自设的津沽线为官本官办;1881年设津沪线时,开始也是官本官办,但随即改为官督商办。此后,大多为商线,官线则是为军务需要而设。在洋务运动斯间,商线约占70%强。到1890年前后分为电报官局和电报商局两个部门。官局由长期办电报、曾去朝鲜主持电线事务的道员候补知府余昌宇任总办,商局则由盛宣怀任总办。但架设电线过程中,不管是官线还是商线,基本上都是由盛宣怀总其成,分为官局、商局时,盛氏仍总揽全局。故这里以盛宣怀对官商两利但以“利商”为本的思想言行为主,结合其他人的主张,加以叙述。

  第一,官线与商线的分别架设原则。一般说工矿商业比较繁荣地区架设的多为商线,偏僻边远和专为防务而设者多为官线。根本原因是前者可以盈利,后者一定赔本。例如,“天津至保定僻路,向非商贾通衢,商报极少,须筹拨公款,作为官线,并供给常年经费,始能集事”;由川入滇,“绝无商报”,因此,“入滇境至蒙自二千余里,作为官线”;由肃州至哈密“经吐鲁番,以达省城(三千余里),……惟新疆商务甚少,此项电线,专为巡防而设,应照甘肃作为官线”。其他在东北、内地等地方与上述类似情况的官线还不少,另外还有许多为了某一件工程或临时军务急需而架设的短途官线,兹不列举。总的说,官线与商线的区分,归根到底是以利商为准则。当然,商办也是为了官的利益,李鸿章就说过:电线“必改归商办,斯国家收消息灵通之益,而无耗损巨带之虞”的话。

  第二,官股与商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原则是“官”真正做到对商的护持。兹以津沪电线之设为例加以说明。自天津至上海近三千里电线,由官垫支经费20万两,拟招商股10万两,归还官款一半,使嗣后成本官居其半,而“利息出入全数归商,以示体恤,而广招徕。”商股10万两“酌提官利长年一分”,除商股官利外,“所有余利作为公积,以备陆续添造,使线愈远而利愈厚”;对于官本则规定10年之内不提官利,10年之后才同商本一样起息,息金仍存局作为加添官股。这种厚商薄官的做法,“庶商本余利易于充足,即线道易于推广,其利无穷。”盛宣怀总括官与商的原则是:电线“未成之先,官为垫款创始,既成之后,复官为筹款经理。及其推行尽利,亦官为拨款教习保护。”这些规定,是符合“先利商务”的精神的。

  第三,预见到电报事业的发展前途。在办电报之初,大多数人并未理解这项事业的内涵,而李鸿章、左宗棠、盛宣怀等却预见到它的远大前程,尤以盛宣怀的认识最为明确。他说:“中国人众,自必信多,将来电信四通八达,所取信资,当可日增月盛。”从目前看,寄电信者未必能多,所收电报费未必能够开销,因此,要使电报业得到维持并不断发展,官必须予以津贴。津贴待以后有余利时归还。由于“中国电线势必先难后获,故必有远识者乐从其事。”所以盛宣怀坚信,“中国电信愈推愈广,故本局余利势必愈久愈多。”那些单看眼前艰难无利或少利甚至赔钱,都是些短视者流,不可取!

  第四,按公司企业规则办事,排除官方的干扰。由于电报是“官督”企业,容易在经营方面受到官方控制和干预,因此规定,陆军机处、总理衙门、各省督抚衙门、各国出使大臣,所寄洋务军务电信,区别对待地记帐结总作为归还官款外,其它所有各省官府电报一律收取现金,并且要付款后发报。这是因为,“各省官府过多,若稍一通融,势必经费无着,尽欲借支津贴,何以持久。是以仿照轮船局章程,无论官商皆需一律取资”,决不通融。对于电局内部的管理,一概按经商原则,“官”不得干扰,以保证企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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