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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与刀_[美]鲁思·本尼迪【完结】(33)

  当1945年8月14日日本投降时,“忠”在全世界显示了难以置信的威力。许多对日本有体验或了解的西方人士都认为日本不可能投降。他们声称,幻想那些分布在亚洲和太平洋诸岛上的日军会和平地放下武器,简直是过于天真。日军的许多部队还没遭受过地区性的失败,他们还确信自己的战争是正义的。日本本土各岛,到处都是誓死顽抗者。占领军——其先头部队只能是小部队——如果前进至舰炮射程以外,就有被残杀的危险。在战争中,日本人是什么事都干出来的:他们是好战的民族。这类美国分析家没有考虑到“忠”的作用。天皇说了话,战争就结束了。在天皇的声音尚未广播之前,顽强的反对者们围住皇宫,试图阻止停战诏书的宣布。但一旦宣布,他们就全都服从了。不论是在满洲,或爪哇等地的前线司令官,或者是本土的东条们没有一个人反对。我们的军队在机场着陆后,受到了礼貌的欢迎。外国记者中有一个人这样写道,早晨着陆时还手指不离手枪,中午时就把枪收了起来,傍晚便悠闲地上街采购日用品了。日本人现在是用遵守和平的办法使“陛下安心”了。而在一个星期前,他们还发誓要奋身用竹枪击退夷狄来使“陛下安心”呢?

  这种态度并没有什么不可思议,除非那些西方人,他们不承认支配人类行为的情绪是会变化的。有些人宣称,日本民族只会灭绝,别无其他出路;另一些人则主张,只有自由主义者掌握政权,推翻现政府,日本才能得救。这两种分析,如果说的是一个全力以赴、全民支持,进行总体战的西方国家,那还可以理解。但是,他们以为日本的行动方针和西方国家基本相同,这就错了。甚至在平安无事地占领日本几个月之后,有些西方人土还在预言,一切机会均已失去,因为日本没有发生西方式的革命,或者说因为“日本人不懂得他们已经被打败”。这是西方的社会哲学,是以西方的真理标准为基础的。但是,日本不是西方国家,它没有采用西方各国那种最后的力量:革命。它也没有用消极破坏等办法来对抗占领军。他们使用自己所固有的力量,即能够在战斗力未被完全摧毁以前,就要求自己把无条件投降这一巨大代价作为“忠”。在他们看来,这种巨大的代价仍然是有价值的,他们获得了最珍视的东西,他们有权力说:这是天皇的命令,即使是投降的命令。也就是说,即使投降,最高的法律仍然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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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情义最难接受”

  日本人常说,“情义最难接受”。一个人必须报答“情义”,就象必须报答“义务”一样。但是,“情义”所要求的义务和“义务”所要求的义务分属不同的系列。英语中根本找不到与“情义”相当的词。人类学家从世界文化中所发现的一切奇特的道德义务范畴中,“情义”也是最奇特的一个。它是日本所特有的。“忠”与“孝”是日本和中国共有的道德规范,日本对这两个概念虽有些改变,但与其它东方各国所熟悉的道德性要求仍有某种渊源类似点。“情义”则既与中国儒教无关,也非来自东方的佛教。它是日本独有的范畴,不了解情义就不可能了解日本人的行为方式。日本人在谈及行为的动机、名誉以及他在本国所遇到的各种麻烦时,都经常要说到“情义”。

  在西方人看来,“情义”包含一系列混杂的义务(参阅本书第81—82页表格):从报答旧恩直到复仇。难怪日本人不想向西方人解释“情义”的含义,就连他们自己的辞书也很难对这个词下定义。有一本日语辞典的释义(按我的翻译)是:“正道;人应遵循之道;为免遭世人非议做不愿意做的事。”这当然无法使西方人得其要领,但“不愿意”一语却指明:“情义”与“义务”显然有别。“义务”,不论其对个人要求如何艰巨,至少总是指对其骨肉近亲,或者对代表其祖国、其生活方式及其爱国精神的最高统治者所应尽的一系列责任。这种牢固的联系是与生俱来的,因而理应履行。尽管“义务”中的某些特定行为也会使人“不愿意”,但“义务”的定义中绝不会有“不愿意”做的意思。对“情义”的报答则充满内心的不快。在“情义”的领域中,欠情者的难处是无以复加的。

  “情义”有显然不同的两类。一类我称之为“对社会的情义”,按字面解释就是“报答情义”,亦即向同伙人报恩的义务;另一类我称之为“对名誉的情义”,大体上类似于德国人的“名誉”,即保持名誉不受任何玷污的责任。“对社会的情义”可以大体描述为履行契约性的关系,它与“义务”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履行生而具有的亲属责任。因此,“情义”的范围包括对姻亲家属应负的一切义务,而“义务”的范围则包括对直接家属应负的一切义务。岳父、公公称作“情义”上的父亲,岳母、婆婆称作“情义”上的母亲。姻兄弟、姻姐妹也称作“情义”上的兄弟、姐妹。这一套称谓既适用于对配偶的亲属,也适用于对亲属的配偶。在日本,婚姻当然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契约关系。对配偶的家庭终身履行契约性义务,就是“履行情义”,其中最沉重的是对安排此项契约的父母的情义。年轻的儿媳对婆婆的“情义”尤其沉重,恰如日本人所说,儿媳居住的家庭不是她出生的家庭。丈夫对岳父的义务要不同一些,但也很可怕。因为岳父有困难时,女婿必须借给钱,还要履行其他契约性义务。如同一位日本人所说:“儿子成人后侍奉自己亲生母亲是出于爱母之情,这不是情义。”凡是发自内心的行动都不能说是“情义”。对姻亲的义务则不能含糊,不论多大代价,必须履行,以免遭受世人谴责说:“此人不懂情义”,这种谴责是令人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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