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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通史_希提【完结】(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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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阅本书第242页。

  ②参阅布哈里,《圣训实录:学问章》,见第1卷第19页以下。

  ③参阅ibn-Khald■n,Muqaddamah,p.476;AlfredCuillaume,TheTraditionsofIslam(Oxford,1924),pp.68—69。

  ①Tabari,vol.iii,p.376,ibn-al-Ath■r,vol.vi,p.3。参阅Baghd■di,ed.Hitti,p.164。

  ②Ibn-Hajar,I■■bah,vol.vii,p.201。“abu-Hurayrah”(小猫的爸爸),他因爱猫而得这个外号。参阅ibn-Qutaybah,Ma‘■rif,p.141,ibn-Sa‘d,vol.iv.pt,2,p.55。

  ③Nawawi,pp.16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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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加的,只限于考虑传达者——同时又是保证者——的名气如何,以及他们是否能构成回溯到先知的一条连续的线索。根据这种批评,哈迪斯分成三类:真实的(■a■i■)、良好的(■asan)、虚弱的(■a‘īf)④。这种外加的批评,可能达到怎样极端的荒谬,可以用一个传述者的故事来加以说明。一个基督教徒敬他一大杯酒(酒是这个基督教徒的奴隶从一个犹太人的酒店里买来的),有人提醒他,饮酒是违犯教律的,而他为自己辩护说:我们传说者只承认素福彦·伊本·欧雅叶奈和叶齐德·伊本·哈伦一流的权威。我们怎能信任犹太教徒、基督教徒及其奴隶呢?凭真主发誓,我喝这酒,因为线索没有充分根据①!回历三世纪的时候,各种哈迪斯已被编辑成六部标准的文献。在这六部文献中,穆罕默德·伊本·易司马仪·布哈里(810—870年)②所编辑的《圣训实录》(al-■a■i■)是第一部,而且是最有权威的。布哈里是波斯人,曾游历波斯、伊拉克、叙利亚、希贾兹、埃及等地,辛勤地从事学习研究,从一千位舍赫的口中,搜集到传说六十万章,然后选出七千三百九十七章,依照礼拜朝觐、圣战等题材,分门别类地编辑成书③。布哈里每记录一章传说,必先小净一次,礼拜一次④。他的《圣训实录》已获得半神圣的性质。凭这部圣训集发誓,跟凭《古兰经》发誓同样有效。这部圣训集的地位,仅次于《古兰经》,故对于穆斯林的思想起了最大的影响。布哈里的坟墓,在撒马尔罕郊区,到现在还常有人去凭吊,因为他们认为他在伊斯兰教的地位,只比穆罕默德差一级。可与布哈里《圣训实录》争衡的是内沙布耳人穆斯林(875年卒)的著作,伊斯兰教也给这部著作以《圣训实录》(al-■a■i■)的称号。穆斯林《圣训实录》,在线索方面,虽然与布哈里《圣训实录》不同,内容却是大致相同的。次于这两部实录的还有四部圣训集,穆斯林们认为都是具有经典的品级的。这四部圣训集,是巴士拉人艾卜·达五德(888年卒)的《圣训集》(Sunan)、帖尔密迪(约在892年卒)的《圣训集》(J?mi‘)、加兹温人伊本·马哲(886年卒)的《圣训集》(Sunan)和奈萨仪(915年卒于麦加)的《圣训集》(Sunau)①。

  除了澄清和补充《古兰经》之外,圣训文献向穆斯林公众提供有关全部日常生活的箴言和范例。许多日常生活中的琐碎问题,例如切西瓜要怎样切,用牙签要怎样用,才与先知当日的习惯相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逃不出传说家研究的范围。在《古兰经》中只有一节明文(17:1)含糊提及夜间旅行,在圣训文献中,这次旅行就被描绘得有声有色,由于但丁在《神曲》中有所描写,西方人对于这种传说是很熟悉的。圣训文献变成了传达格言、谚语、轶事、奇迹的工具,而传达的东西,一切都归于穆罕默德,那些东西的据源,有世俗的,也有宗教的,包括《新约》在内。在艾卜·达五德的《圣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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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参阅ibn-‘As■kir,Ta’r■kh,vol.ii,pp.18以下;ibn-Khald■nMuqaddamah,pp.370

  以下。

  ①Naw■ji,■albah,p.17。

  ②Al-J■mi‘al-■a■i■,8vols.(B■l■q,1296)。

  ③Nawawi,pp.93,95—96。

  ④Ibn-Khallik■n,vol.ii,p.231。

  ①这些圣训集历代辗转传抄,到现代才在埃及和印度先后铅印或石印出版,但是还没有人加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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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②,主祷文(Lord’sPrayer)的译文变成了穆罕默德的遗训。艾卜·胡赖莱曾传说过许多虔诚的和有启发的训话,据布哈里《实录》③和穆斯林《实录》④所载,艾卜·胡赖莱传说,穆罕默德有一次称赞一个人,说“他秘密地施舍钱财,他不让自己的左手知道右手所干的事”。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制度来说,一般是能容纳别人的,是最好客的,这个传说说明得再清楚不过了。在圣训学中,穆斯林家庭可以找到自己的炉边文学,穆斯林公众可以找到自己的“特勒木德”⑤。在中世纪时代,继罗马人之后发展了法律科学,从而创立了一个独立的体系的,只有阿拉伯人。阿拉伯人的法律体系,叫做费格海①,主要是以天经(古兰经)和圣训(逊奈,哈迪斯)为根据的,这两个根据,叫做五苏勒(意思是根源,原理)。这个体系,还受到希腊—罗马体系的影响。通过费格海这门科学,伊斯兰教的教律(sharī‘ah)②,即在《古兰经》中所启示的,在哈迪斯中所精心结构的真主的全部命令,都传到了后代的穆斯林们。这些命令包含许多条例,有关乎仪式的(‘ib?d?t),有关乎民法的(mu‘?mal?t),有关乎刑罚的(‘uq■b?t)。《古兰经》中六千余节本文,依照严格的分类法来说,只有两百多节是属于立法的,而这两百多节,绝大部分是麦地那时期的启示,特别是第二章和第四章。不久就发现,这些法令不足以应付民事、刑事、政治、财政方面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这些情况,是在叙利亚、伊拉克等新征服的地区内遇到的各种新的条件和不同的局面所引起的。于是有推理的必要。推理的结果,产生两种新的基本原则:一种是比论(qiy?s,格雅斯),一种是佥议(ijm?‘,伊只马耳)。穆斯林的法学,除了原有的天经和圣训两种原理外,又增加了比论和佥议两种新的原理。意见(ra’y,赖艾伊,即私人的判断)虽然常被运用,但没有真正被提高到第五种原理的品级上去。相传先知曾委任穆阿兹到也门去做法官(q?■i),送别时,他们之间有过一段谈话。这段谈话概括地道出了伊斯兰教教律原理的大宪章,谈话的内容是这样的:穆罕默德:发生问题的时候,你怎样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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