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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古人的庭院散步_冯尔康【完结】(39)

  第一节 古代的人口与婚龄

  古代的人口增殖,与赋役政策、婚姻政策关系极大,尤其和前者。比如人头税、徭役税的征收轻重,人丁、次丁、老、黄小年岁的规则,孕妇及其丈夫免役与否的临时规定,都影响着人口的出生率和成长率。本文不接触这么多问题,专谈人口与婚姻法定年龄的关系。

  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类型。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以结婚;一是临时性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制定,这种法规就一个朝代讲是偶见的,把许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性:是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

  政府强迫人民到一定年岁必须结婚,否则给以制裁。我们所见记载,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时代,也即古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讲:『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墨子认为上古男子20岁、女子15岁必须结婚,这是法令规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时期的事实,有没有这一事实,很难确证。我们确知政府实行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时代的越国。越王勾践被吴国战败回到会稽,卧薪尝胆,准备力量进行复仇,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针。『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口,因而宣布:

  『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即必须结婚的年岁,而不是可以婚配的岁数。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汉代人口税中有一种算赋,是15岁至56岁的男女成年人交纳的,每人一算,120钱,但是商人和奴婢要交二算。惠帝这个法令使15岁至30岁的未婚女子多交算赋,且达常人的5倍,商人交二算是为实行重本抑末政策。这一婚龄规定对未婚女子的处罚比商人重得多,简直是把她们当作罪人对待了。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下令:

  『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匹配了,要那样,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以前让她结了婚。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诏令:『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周书·武帝纪》)女子13岁就要成亲,是我们所知的法令中年岁最小的。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诏书讲:『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怎样以礼婚嫁呢,诏令解释道:『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通典·礼·男女婚嫁年纪议》)中央要求州县官督促15岁女子、20岁男子的婚配,必须进行完毕,但在执行中要注意政策,不给民人硬性分配配偶。

  我们把历次强制结婚年龄的法令,列成下表,读者可能了解得更清楚:

  朝代年号、公元男年女年春秋越王勾践,前5世纪2017西汉惠帝六年,前189年15~30西晋泰始九年,273年17北周建德三年,574年1513唐贞观元年,627年2015这些法令告诉我们,男女到一定年龄必须结婚,否则由政府加以处罚和强行婚配,而规定的年岁又很小,甚至小到女子还处于少年阶段,这是政府实行强迫早婚政策。

  此类法则都是在特定情况下制定的。

  通常的婚龄,同男子的冠礼、女子的笄礼年龄相一致,因为原则上说冠、笄礼之后,男女可以成亲了。冠、笄礼的年龄各个时期的说法也不一致,大体上说是男子20岁,女子15岁。这只是一种说法,冠、笄礼本身就没有怎么实行。政府听民众自行婚姻的年龄,自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的诏令起,有了明确的说法,即是『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唐会要·婚嫁》)。北宋初年实行开元法。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下令,民间婚娶,依《朱子家礼》进行,即男16岁、女14岁,听其婚配。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立法。明朝政府还就宗室子女的婚姻,议定15岁以上可以婚配(王圻《通考》)。历朝政府的听婚年龄,并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到年龄的结婚与否固然不管,没有达到婚龄的结亲,政府也不过问,童养媳制度存在就是明证。从这里看来强制婚龄的法令反映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什么有的王朝要在一个时期内强迫人民结婚呢?我们看制定那项政策的社会状况就可以明白了。越王勾践的法令出现在春秋五霸争雄、吴越战争以越国惨败而结束的时候,北周武帝处在南北朝长期混战的年头,汉惠帝、晋武帝、唐太宗则在大规模的长期战争之后,即都是长期战争或刚刚结束的时候,战祸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锐减。

  以国家掌握的人口数字来说,东汉人口达到5600多万,经汉末三国大乱之后,西晋只有1600多万,仅及东汉的2/7。隋代人口4600万,在南北朝长期战争之后,未恢复到东汉水平。隋末农民战争后,贞观时人口虽比武德间有所增加,也只有1200多万,不过是隋朝的1/4。人口少,劳动力不足,因而影响赋役的征收和兵力来源,为解决这个问题,统治者希望通过强迫早婚,达到增殖人口的目的。关于这一点,越王勾践就有所说明,他认为贤君之政,人民自然奔向那里,人口就多了,他不是贤君,不能使民归之如流水,但是他表示『将率二三子夫妇以蕃』,即鼓励多生产人口,所以他规定『壮者无娶老妇』,『老者无娶壮妻』(《国语·越语上》),为的是使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结为夫妻,以便生养,而年龄搭配不当,就不生育或少生育了。他之所以让男20岁、女17岁必须婚配,也是为繁衍人口。而把早婚政策与人口增殖关系说得极其明白的是南朝中军录事参军周朗,他在给宋世祖的上书说战争使人口损失一半以上:『自华夷争杀,戎夏兢威,破国则积尸竟邑,屠将则覆军满野,海内遗生,盖不余半。』他认为一个政权,『不患士之不广,患民之不育』,把人口减少看作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实行强制民人早婚的政策,但凡『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宋书·周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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