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并没有什么大不了,而亏空的公款为数又不多,按月扣还,再责备他几句,嘱咐下次不可
也就算了。谁知道这个小伙子太不懂事,亏他还受训来着,眞是鬼迷了心窍,他却在电话中
说了两句不大中听的话,好象是:「你们若不赎我回来,我可就要暴露身份了。」其实,他并
没有威胁人的用意,只是在情急之下,才口不择言的这么说。可是要往坏处想,也的确使人
听了不舒服。不知道事后是用什么措词向上级提出报告的,结果调回后方交付军法审判,竟
问成一项死罪,虽然于法有据,我个人总认为这又未免太严厉了。
说过上面这件悲惨的故事后,索性再进一步谈谈我们的纪律──
「军统局」的纪律很严,据我所知,执行纪律所引用的法规,除刑法、海陆空军刑法外,
还有一套「家法」,也就是「军统局」的内部单行法。是经由上峯批准施行的。它的名称是
什么,我虽然于二十八年五、六月间代理过局本部的第三处长,主管的就是「行动」与「司
法」,可是眞的没有接触过这部「家法」,更遑论它的全部内容了。不过,我却知道他比陆海
空军刑法中的量刑还要重得多。
「家法」中除了「法」之外还有「纪」,类如战时不许结婚等等,这并不是有悖人情或
是剥夺人权,乃是基于国难当头,「匈奴未灭,何以家为」之义,也是为了维护工作顺遂,
发挥整体潜力的一项权宜措置,否则就不为人所接受了。
「家法」中最强调的就是「保守秘密」。其实这也是特务工作的一项铁则,古今中外皆
然。所以特务工作又称「秘密工作」。这也是有例可举的,惟已记不起案中人的姓名。案情
是这样的:在后方,同事二人隔邻而居,都有眷属,他们所从事的就是「军统局」的情报工
作。一次,其中一人被派到沦陷区执行任务,可是他的妻子却不知道他先生到那里去了。妇
人家嘛,丈夫不见了,东打听、西查问,这也是人情之常,恰巧隔壁的先生知道他的丈夫的
去处,虽然明知道不能「泄露」,可是旣是同志又比邻而居,看她急得可怜,在人情上小不
忍的情况下,就偷偷的告诉了这位太太,而且千叮万嘱不能说出是谁告诉她的。不料这位太
太还不大相信,她又自作聪明的想办法求证,这么一来,被局里知道了,追究下去,原来是
有人「泄露秘密」。「泄露秘密」,犯了大忌,虽然情有可原,但也不能饶恕,据说是此人被
判刑七年。
严虽严,但也有比较「开放」的一面,一是在工作上有需要,无论判刑有多重,都可以
一笔勾销,去戴罪图功。其手续大概是经军法判决的,要经过一番呈请「调服X 役」的程
序,若是由「家法」判决的,一张条子就恢复自由了。笔者于民国二十五年在南京羊皮巷「乙
地」(关人场所)守法时,就是这样放出来的。当时我自己苦于不知道刑期多久,不过,只
关了五个月零七天而已,太便宜了。
我在「上海区」区长任内两年多,不曾动用「法纪」处分过任何一位同志。其间曾经有
过这么一桩事,总算没有造成悲剧,主角的姓名且作保留,其经过情形大致如下:
有一名「组员」,受过训练,不了解他精神上受了什么刺激,因而意志消沉,不想再干
下去了。在不准请长假的限制下,就自动离职隐藏起来了。这种行为,在战时的陷区,当然
是法纪所难容的。敌后组织中,对于一个工作同志的「脱离控制」,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
卽不能置诸不理,随他去罢;也不能捏情慌报,少一个也就算数了。所以非据实呈报不可,
上级随卽下拿下令予以制裁,并将执行情形具报。这可难为人了,遵照办理吧,似乎狠了一
点,怎么下得了手,不执行吧,则又违抗命令,一时眞不知道如何处理才好。经与庆斌兄磋
商的结果,决定先要想办法找到这个人,然后由我亲自与他见上一面,绝非设计把他诓了来
乘机执行上级的命令,意在当面加以开导,并暗示他事态的严重性,同时敦促他立卽赶回重
庆自请处分,并予以口头上的安全保证。我们就这么做了。幸而找到了他,幸而他不是一个
顽而不化的人,这才后悔不迭的走了。「上海区」方面在他起程后,卽为他申诉了几句,更
请上级从轻发落。据闻只关了几个月禁闭,就另派工作安然无事了。于此,笔者要特别指出,
早年,干特工最不容许的就是「脱离掌控」,这一点天下一般,中外皆然。笔者敢于如此肯
定,是体验、是历炼,也是由衷之言。
有关纪律的事,就此打住。现在再把话题转到「生杀权限」上面去。关于这一点,笔者
在「英雄无名」的「卷头长白」中,已经提到过了,大意是:「也有很多人误解,认为戴雨
农先生必然是操有生杀大权的了。这个问题可以肯定的回答:没有,绝对的没有!他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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