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议全文十四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协议发生效力之时起,现在上海法租界设置之机关,卽所称会审公廨,以及有
关系之一切章程及惯例概行废止。
二、中国政府依照关于司法行政之中国法律及章程,在上海法租界内设置地方法院及高
等法院分院各一所。对于高等法院分院之判决及裁决,中国最高法院依照中国法律受理其上
诉案件。
三、中国现行有效及将来合法制定公布之法律章程应一律适用于各该法院,至租界行政
章程亦顾及之。四、凡在租界内逮捕之人犯,除休息日不计外,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送交该管
法院,逾时不送交者应卽释放。
以上也只是重点,并非协议全文,代表我政府签署者系徐谟、吴昆吾,代表法国签署者
系赖歌德、甘格兰。
以上两租界设法院之协议,均注明期限三年,经双方同意得延长三年。鉴于二十九年时
各租界法院仍继续存在之故,想必仍在延期有效中。(协议要点,摘录自「上海租界问题」)
笔者在上海前后九年,对于两租界内有中国法院之设立,始终弄不清楚是怎么一档子事,
待我看过这两个协议之后,才知道原来还有这么多讲究。
不过,在敌伪尚未谋夺刼收租界中国法院之前,我们有很多工作同志被捕后,他们虽然
都是依法受保障的人,可是根本就没有解到法院去审讯,而全被「引渡」到「日本宪兵队」
或「七十六号」去了。
有关敌伪方面如何谋取上海租界我方法院的内幕,在「周佛海日记」中可看出端倪。兹
将「周佛海日记」中之三言两语,连缀起来以笔者的口气,说明事实如下:
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周佛海约李士羣商「接收」特区法院人事问题。
十月二十五日,周佛海约李圣五商特区法院人事问题。旋日驻军前田少将,日参谋本部
谷荻大佐、佐方参谋及汪瀚章等卽在周家开「接收」特区法院会议。
十一月二日,周再与日军前田少将、参谋本部影佐大佐、谷荻大佐等研商「接收」法租
界法院问题,其时间定于十一月五日或六日。
十一月三日,周再往前田少将处商「接收」法租界法院事。当天下午日本驻沪领事曾弥
造访周佛海,亦商同一问题,惟主张不可躁进。也就是说日本方面的态度并不一致;驻军比
较积极;领事馆方面则比较缓和。
十一月四日,李士羣报告周佛海,法租界当局希望迟两天再办「接收」,故又决定改为
八号,决不再延。该晚周佛海又去拜托日军参谋长樱井协助。
十一月五日下午,李士羣向周报告法捕房提出关于「接收」法院条件三点(日记中未透
露其内容),盼下午三时前答复,周卽予应允。当日晚间周将交涉「接收」上海法租界法院
事,电告南京的汪精卫。
十一月七日晚,李士羣报告周佛海,八日「接收」法租界法院手续,已与日、法两国会
商妥当。
十一月八日上午八时许,周佛海赴「七十六号」会同李士羣及前田少将等多人,静待「接
收」法租界法院消息。十一时闻进行顺利。至下午三时李士羣再报告一切情形均圆满。
周称:「柳汝祥携来关于此事之中国声明、及日法共同声明原稿,允于照发。」
十一月九日,周佛海在日记中得意的写道:「昨日接收法租界法院,今日接收公共租界
中央银行行址(原址),上海人心必为之冲动,此两事余经营颇久,刻始成功,亦快事也。」
十二月十七日晚,陈公博与周佛海商「接收」公共租界法院问题。陈觉得甚易,周则以
为并不如此简单。
当日,周忽又接到报告称,接洽法租界法院之法国人杜洛,突为我方所击毙。
的确,击毙法人杜洛之事,乃「上海区」所为也。
先是,为敌伪谋取上海特区法院事,上级电令「上海区」除搜集有关情报外,并设法予
以阻止或破坏。搜集情报,乃是本分,说到阻止或破坏,实在难能。为此,除回复上级加紧
制裁周佛海、李士羣二人外,并请示可否对倾向于敌伪而从中撮合之法租界公董局政务督办
法人杜洛予以XX,或可收到抑制之效,因而减缓其进行速度,亦未可知。上级复电照准。
遂卽交由「新一组」执行。
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新一组」主管行动之副组长黄志远同志率同丁小宝同志二人,
在法租界白赛仲路二十四号门前,将法租界公董局政务督办杜洛当场击毙。
法租界中国法院是在八日那一天被刼收的,我们打死杜洛是在十七日,这是因为电讯往
返以及寻线部署等误了事机,在节奏上迟了一步。不过,一样可以产生惩罚作用。
在这里,也无须隐瞒,我们生活在「中国领土上、外国租界里」已有多年,实在看得多
了,尝得够了,无论怎么说,也排除不掉仇外心理,尤其是对那些耀武扬威的租界统治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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