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相配合。除非是元凶巨憝,十恶不赦的;只要能彻底醒悟,痛改其为害社会,卖国求荣
的前非,自是留有「回头」的余地。书中一些戴罪立功、「化阻力为助力」的事例,亦大不
乏人。
朋友们在私底下谈天,也提到过一个微妙的问题:「旣然是为国除害,为什么不把毛泽
东那个魔头早些除掉?」眞是说来话长,这又是三十多年前的旧事了。
民国三十七年底到三十八年初,共军林彪与聂荣臻两部围攻北平之际,笔者本人正担任
国部某特种部队部队长,在冀、察、绥三省与共军展开「政治作战」,并兼理收复区的「绥
靖工作」;又同时受命兼负了一个秘密情报工作单位的责任。由于大势逆转,眼看北平危殆,
就预先在我所统率的部队中,以志愿方式选拔了几十位勇士,而且都具有潜伏条件的,个别
「留置」于平、津、察、绥各地,肩负未来陷后的艰巨使命。
此项「留置」工作,在当时曾获得国防部第二厅郑介民先生和国防部保密局毛人凤先生
的鼓励与支持。所以能获得大量的各式电讯器材和轻便武器装备,以及面粉、大米、工作费
用等的配发,这都是预定用于长远艰苦鬪争的需要上。
「留置工作」的意义,不仅是搜集情报,其最大目的还在接应突变,制造机会,刺杀毛
酋和其它的重要头目们。如果能够依照计划产生预期效果的话,未尝不是一支奇兵,可以创
下不世之伟绩。可惜此项「留置」工作,终因基础脆弱,扎根不深,不幸在北平沦陷后的两
三年中,多相继失事。我们从中共的公开传播及秘密通讯中所透露的情简,所有「留置」的
志士们,其牺牲的悲壮惨烈,较之对日抗战期间,更令人心恸目酸。这许多事迹,都将在第
五部书中,进一步道其原委。
书中提到的「行动制裁」,自然是以人为目标,其所记载的,也都是志士们犯难赴死,
翦除奸佞的实录。因此,又连带的产生了一个「生杀之权」的问题。
有位老人家曾提出质疑问道:「你们怎么可以随便杀人?」这话问得突兀,也可能是一
般局外人所共有的疑问。事实上岂敢随便,卽使在规定的范围与程序中,差一点也不行。
先就一个地区的工作负责人来说,凡是制裁工作,不是奉令执行,便是项目请示奉准的,
绝对没有想杀谁就杀谁的权力。
现场指挥者,也是只能对上级指定的目标进行侦察、相机执行。假如临场遇有妨害工作
进行的障碍、阻挠等情事,原则上固然要立予清除,但也须考量实际情况立下决断。比如说
一眼就可以判明是对方的防卫者,像保镳、护卫之类,你要不对付他,他就会对付你,还当
然不在话下;但若是有个无辜的过路人,揍巧挡住了去路,或遮蔽了射界,妨碍了任务的执
行,宁可失机,说什么也不能动手就打啊!
也有很多人误解,认为戴雨农光生必然是操有生杀大权的了。这个问题可以肯定的回答:
「他也没有,绝对的没有!」他是我们这一部份工作的领导者,也是国家政策关系事务的执
行人,一切举措,均有所遵循,而且是纯理性的。如果说,他对上进言的机会比较多些,那
是事实;可是绝对不如外间所传说和臆测的那么「霸道」。
再举一个例:抗战期间,我们有一位资深同志─他是我所接任的前「上海区」长,不知
为了何故,他在陕西杀了人,虽然也是因公,但事先并未奉准有案,结果以违法被判死刑确
定。这是非常显明的事例之一。纪律严峻,谁敢滥杀!
再说行动工作大多都是在时间仓促,紧急状态下进行的。当然难免有所失误,所以才有
「枪下冤魂」和「误中副车」的情事发生。就我所参与和领导的工作而言,前后也发生过数
起。例如二十三年在天津,明明瞄准的是吉鸿昌,死的却是刘绍勷;二十七年在北平,制裁
对象本是王克敏,不料替死的却是日本顾问山本荣治;二十八年在河内,目标只在汪精卫,
结果伤重毙命的却是曾仲鸣。像这些事例,有的是事出意外;有的境遇离奇;有的也可能是
侦察失误。这种种情况,虽然牵涉不到直接责任,但主事者仍不免要受到警告、记过等行政
处分。可知凡是没有事先奉准的案子,固然不容许自作主张,就是在一定的目标外,做错了
也不行。行动制裁工作绝不是「随便」从权的。
中国模式的「特工」
尤须强调的一点是:为了尊崇我国固有的道德传统,符合我国的立国精神;所以中国模
式的「特务工作」,自有一套适合国情的道德规范。
在已有的许多著述中看到;也在一些「过来人」的言谈中听到,世界各国不分民主或极
权,在「特务工作」活动中,每有不择手段,提起来就令人寒毛凛凛的事例,类如:借敌人
的刀,杀自己的人;强迫自己人自裁,以制造借口;杀自己人灭口,以冀死无对证;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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