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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审_尚小明【完结】(131)

  赵秉钧十七日忽入东交民巷之法国圣明拉病院,以养病为名,实则别有所为。记者向各处探访此事真相,据深知赵氏之某君云:宋案发后,赵氏曾表辞职意,而袁慰留之,谓彼自有办法,兼以四围状况亦不许其辞,遂勉强留任。而其后案情日明,关系日多,赵之境遇遂日陷于困难。辞职既不见许,故决计假养病名迁入医院,实际上则为变相之辞职也云云。又,宋案发现以来,赵氏之态度,闻大异囊昔,其原因系以洪述祖故而受嫌疑,已无有逃避之能力,故日在忧急之中,今入病院,实有不得已之苦衷云。[87]

  可知赵秉钧入法国病院实为“变相之辞职”。该报记者又探访赵秉钧进入病院后的情形道:

  赵秉钧移入圣明拉病院后,十八日记者特往该院询问赵入院后情形。据医员云:赵自谓胸中如有块垒,神经尤乱,心绪不宁。十七日投药十余次,夜间似未安眠。一二时后犹见醒坐,若甚焦虑。经医士力劝其安养,十八晨始少平和。大约一周间后可以复元也。[88]

  结合张国淦所述及《民立报》的报道,我们可以了解,赵秉钧在4月中下旬间心绪极坏,内心极为不安。由于洪述祖逃走,赵秉钧受到舆论猛烈攻击,承受了很大压力。他屡次提出辞职,想以此自证清白,但遭到袁世凯及总统府绝大多数秘书和其他国务员反对。显然,赵秉钧非常担心,这样下去,自己最终极有可能成为袁世凯向国民做出交代的牺牲品。他不像段祺瑞那样手握军队,而是孤立无援,因此,他才不得已请关系并不很密切的张国淦帮忙活动免职之事,并且说出了“此时只求免职,才可免死”的话,可见其内心的惶恐及希望自证清白的急切心情。当张国淦问他宋案内幕时,他说“此事此时不能谈”,约有三层含义:一则他对袁世凯与刺宋案究竟有何关系,心中并无确定答案,因此无法说出个所以然来;二则他心中很清楚,洪述祖刺宋与构陷“孙黄宋”阴谋失败有关,而他也曾卷入构陷阴谋,并且洪、应所用“应密”电本为他所送,这让他难以说清自己与刺宋案的关系;三则他正担心袁世凯欲牺牲自己,若所言对袁不利,或被袁抓住把柄,处境将更糟糕。因此,在主动辞职自证清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求免职以保全自身,就成为赵秉钧的选择。

  很幸运,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档案中,我们找到了四份经总统府修改过的、内容大体相同的《赵总理呈请解职文》底稿,其中两份末尾有“四月廿号已清”字样,说明草拟及修改时间就在赵秉钧进入法国病院之后。呈文云:

  查该二员(指洪述祖、应夔丞——引者)虽经荐引,素乏私交,谓其才有所长,委以一定之事,其出范围之外,自非长官所期。至于犯法行为,更难代负责任。惟该二员尝以职务关系,曾与函电往来,而语不涉私,事可指实。其在该二员互相交通事件,则非所知。盖个人意思之与机关意思,司法问题之与政治问题,本截然两事,各不相蒙者也,理最普通,原易索解……惟是悠悠之口,愈传愈讹,随时辩解,则不胜其劳,坐任纷纭,则欲甚其惑。故秉钧在职,实于政府威信总有妨害,即司法检查,亦难以间执其口而折服其心,勿宁暂离政局,使个人行为与机关意思,司法事件与政治问题,两不相蒙,断绝关系,庶几政府之威信、司法之尊严两无所损,不至因此一案影响治安,而秉钧亦得静养调摄,以图后效。为此呈请大总统,解去秉钧国务总理、内务总长本任,另行派员代理。[89]

  值得注意的是,总统府将呈文最后“解去秉钧”四字改成了“准予暂离”四字,说明总统府并不同意赵秉钧彻底解职离任。与呈文一起保留下来的,还有总统府的批示底稿,最后一句为“赵□□应准暂离国务总理及内务总长本任,仍望加意调摄,勉为国事自重”,[90]与修改后的呈文中“准予暂离国务总理、内务总长本任”一句意思保持一致。

  然而,呈文及批示并未正式宣布,原因当是4月25日晚江苏都督程德全、省长应德闳通电宣布宋案证据后,举国为之震动,形势发生很大变化。《民立报》当日以《杀人犯之主名·欢迎赵秉钧》的醒目标题,发表评论道:

  宋案发生一月余矣,人人欲睹此案之真相,人人欲知杀人之正犯,及今而证据之大部分,已共白于天下矣。自应、武获案而表面之证据中,得一洪述祖。自应、武引渡,而大部分之证据中,得一赵秉钧。呜呼,赵秉钧!尔非万恶政府之国务首领耶?尔之名字,何赫然发现于宣布证据之通电耶?海运局之营仓(武士英、应夔丞关押处——引者),检察厅之横舍,现已准备欢迎矣。呜呼,欢迎者,又岂独一赵秉钧耶![91]

  次日,《民立报》又开始连载血儿《综论大暗杀案》一篇长文,分析袁、赵为何要杀害宋教仁,以及国民及国会应当如何对待袁、赵,提出“袁、赵自行解职,组织特别法庭,以受法律之裁判”之法。倘若袁、赵不归法庭对质,则“国会当依据《约法》提出弹劾案,使袁、赵解职,由国民组织特别法庭,为公正之审判,以为此案最后之解决也”。[92]《民权报》则于同日刊登徐谦《布告国民》书,云:“我民国何不幸,而有此暗杀民党、阴谋不轨之政府!……此案实施犯罪者武士英也,共谋杀人者应夔丞也,故唆杀人者洪述祖也,而造意杀人者,非他,乃政府也……政府杀人之证据,今宣布于我国民之前矣。袁世凯也,赵秉钧也,洪述祖也,应桂馨也,若此诸犯,皆为刺宋之共同犯罪人,皆应受民国法律之制裁。”[93]4月29日、30日,《民立报》又连载《数袁世凯十大罪布告国民》,历数辛亥鼎革以来,袁世凯实行“武人专制”“军警干政”,滥杀共和有功之人等十大罪状。[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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