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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审_尚小明【完结】(168)

  [157]远生:《王治馨》(续),《申报》1914年7月4日,第3页。

  [158]《大总统申令》(1914年6月27日),《政府公报》第770号,1914年6月28日,第329—330页。

  [159]远生:《王治馨》,《申报》1914年7月3日,第3页。

  [160]《大总统申令》(1914年8月18日),《政府公报》第822号,1914年8月19日,第244页。

  [161]《大总统申令》(1914年10月21日),《政府公报》第886号,1914年10月3日,第267页。

  [162]《北京新谈荟·王治馨案行将判决》,《申报》1914年10月7日,第6页。

  [163]《步军统领衙门呈报枪毙官犯王治馨日期文并批令》(1914年10月24日),《政府公报》第890号,1914年10月27日,第511页。

  [164]《王治馨案续闻》,《申报》1914年10月27日,第6页。

  [165]《大总统申令》(1914年10月24日),《内务公报》第14期,1914年11月15日,“命令”类,第12页。

  [166]《北京新谈荟·王治馨案行将判决》,《申报》1914年10月7日,第6页。

  [167]《大总统对于王治馨案之注意》,《大公报》1914年7月5日,第5页;心森:《闲评二》,《大公报》1914年7月16日,第2张第1页。

  [168]竞:《洪述祖之惶惧》,《新闻报》1914年3月22日,第4张第1页。

  [169]《遗老避难受逢迎》,《顺天时报》1914年9月1日,第7页。

  [170]《大总统慎重外人移居》,《顺天时报》1914年9月17日,第7页。

  [171]怀瑾通信:《青岛司令发还杨度之房产》,《申报》1915年9月20日,第6页。

  [172]《我的“失地”》,洪钤编《洪深文抄》,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第18页。

  [173]〔德〕卫礼贤:《中国心灵》,王宇洁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第148—149页。

  [174]怀瑾通信:《青岛司令发还杨度之房产》,《申报》1915年9月20日,第6页;瑾:《蜡花园主何往》,《申报》1915年10月4日,第6页。

  [175]《东方通信社电(日本人组织)·北京电》(3月29日),《申报》1916年3月30日,第2页。

  [176]《洪述祖无地容身》,《大公报》1916年7月22日,第1张第4页。

  [177]《于右任致政府电》(7月25日),《申报》1916年7月27日,第2页。

  [178]《宋案又提起矣》,《大公报》1916年8月20日,第2张第7页。

  [179]虚:《狡哉宋案洪述祖》,《顺天时报》1916年8月20日,第2页。

  [180]《宋案要犯忽北忽南》,《民国日报》1916年9月25日,第8页。

  [181]《洪述祖在沪被控》,《申报》1917年4月29日,第10页。

  [182]《洪述祖今番休矣》,《大公报》1917年5月2日,第2张第2页。按洪述祖是否曾参与袁世凯复辟帝制活动,因无其他确切材料,姑存疑。

  [183]《洪述祖在沪被控七志》,《申报》1917年5月6日,第10页。

  [184]《洪述祖在沪被控》,《申报》1917年4月29日,第10页;《洪述祖在沪被控续志》,《申报》1917年4月30日,第10页。

  [185]《洪述祖在沪被控三志》,《申报》1917年5月1日,第10页。

  [186]《洪述祖难逃法网》,《大公报》1917年5月3日,第2张第2页;《公廨预审洪述祖初志》,《申报》1917年5月30日,第10页。

  [187]“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六年一月至十二月份)》,“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6,第293页。

  [188]《洪述祖在沪被控三志》,《申报》1917年5月1日,第10版;《洪述祖在沪被控四志》,《申报》1917年5月2日,第10页。

  [189]《洪述祖在沪被控五志》,《申报》1917年5月3日,第10页。

  [190]《豫审洪述祖旁听录》(一),《新闻报》1917年5月30日,第3张第1页。

  [191]《洪述祖今日开审·于右任致上海报界电》,《申报》1917年5月29日,第10页。

  [192]《洪述祖判决解京》,《申报》1917年8月29日,第10页。

  [193]《上海萨交涉员请派警提洪述祖电》(1917年8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0889。

  [194]《京师警察总监吴请派警提洪述祖到京上总理手折》(1917年8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0889。

  [195]《京师警察厅训令赵志嘉前往上海提解洪述祖稿》(1918年4月7日拟稿,4月14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为点交洪述祖及各项证据函复京师警察厅》(1918年4月24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京师警察厅复函江苏交涉员洪述祖已提解到京稿》(1918年4月30日拟稿,5月2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6]《内务部训令迅将洪述祖交地检厅接收》(1918年5月16日),北京市档案馆,档号J181-017-01771;《京师警察厅为解送洪述祖致地检厅函稿》(1918年5月16日拟稿,5月17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7]《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8月22日、8月27日、8月30日、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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