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_多人【完结】(139)

  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的多次供述以及大量的证人证言,

  均已证明了病人夏素文的肝硬化已到晚期,死亡将不可避免……。而夏素文

  两次接受药物总量仅为87.5mg。这个剂量比照药典的正常治疗给药剂量(25

  —50mg/次及100—200mg/日)仍在正常允许范围。还应看到,患者最后一次

  接受50mg冬眠灵的时间距死亡时间间隔14小时,而此时药物的最强作用时

  间已经过去,结合患者死亡过程中始终没有呼吸抑制及血压下降,与之相反,

  患者体温却异常升高,这种表现与冬眠灵的药理作用难以吻合,可见夏之死

  并非由此直接引起。

  二、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1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死因分析)

  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评价

  总的说来,《意见书》对本案的鉴定是客观公正的。尤其是在“案情摘

  要”、“病历摘抄”、“调查补充材料”及“死亡经过”等事实的认定上,

  是较为全面客观和无可挑剔的。但是,《意见书》也存在个别用语不够严谨

  和以推理代替事实的地方……

  然而遗憾的是,在《意见书》最后结论中,却出现了“冬眠灵仅加深了

  患者的昏迷程度”的字眼。在这里,鉴定人员从前边的“可加深”一语中推

  断出了“仅加深”的结论,在字义上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可”者,仅仅是

  一种可能,而“可能”并不等于“必然”。但“仅加深”一词,其含义就不

  一样了。它至少起了点“加深患者昏迷,促进死亡的作用”。我认为,鉴定

  人犯了一个“将可能当作必然”的逻辑错误,违背了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

  也与《意见书》在前面分析的病人在临终前的表现“与冬眠灵的药理作用难

  以吻合”的结论自相矛盾。本案的真实情形是:①两次用冬眠灵在一个很安

  全的系数范围内;②两针所间隔的时间前后6小时,而该药在体内的维持时

  间也正好是6个小时左右 (见《新编药物学》第12版第239页);③第1

  次用药后,并没发现病人有任何不良反应;④在第二次用药后,经过了 14

  个小时病人才死亡。而在这14小时中,也没发现有任何与冬眠灵可以相吻合

  的临床表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怎能断定“冬眠灵促进了病人的死亡”呢?

  在这里,我提请法庭注意,我国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决不能

  以推理为依据,何况这种推理在逻辑上也是错误的。

  三、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了“违背我国法律的安乐死”,实际上并非“安

  乐死”所致,即使病人的死是由于“安乐死”所致,我认为,被告人也是无

  罪的。

  首先,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未对“安乐死”作出认可,但也没有明文禁止。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如

  果一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对社会有利,那么就缺乏犯罪的基本特

  ----------------------- Page 239-----------------------

  征,因此,这种行为就是无罪的。本案中,被告人蒲连升只是为了减轻一个

  无可救药、生命垂危的病人临死时的痛苦,采取了一些人道主义的措施,根

  本就谈不上什么社会危害性。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作为杀人罪,在

  主观构成上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才能构成。而本案的被告人,从其主观心

  理状态来看,没有丝毫的“杀人”故意,他们的目的动机是非常明确的,无

  论是家属王明成,还是当医生的蒲连升,他们的目的就是一个:减轻病人的

  痛苦,如此而已!何况解除病人痛苦本来就是医生的职责。一个医生在自己

  的职责范围内工作,何罪之有?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并不是“安乐死”案件,夏素文的死与被告蒲

  连升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即使这是

  一起“安乐死”事件,也并不违法,因为“安乐死”行为不仅不具备社会危

  害性,而且对社会有利,因此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这场法庭辩论是由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引起的,由于“安乐死”

  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且尚未被我国法律认可,所以该案引起广泛的关注,自

  是理所应当的事。但为“安乐死”张目正名,却并不是律师的目的,于是作

  为被告辩护律师的张赞宁,其实首先是避开了“安乐死”这个敏感的话题,

  以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而使案件的审理搁浅。他首先用事实和医学道


小贴士:如果觉得52书库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https://www.52shuku.vip/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排行榜单 | 好书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