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投身革命。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主办 《人民之友》报,向封建制度发
动了猛烈攻击,对金融资产阶级和自由责族的妥协行径予以公开揭露,在人
民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声望。 1790年加入“人民之友”社,成为其中的主要
领导人,从事宣传活动,主张维护人权,坚持一切法律由人民批准。1792年
8月起义后,被选入巴黎公社国民大会,成为革命民主派的领导人之一。1793
年4月,吉伦特派捏造罪名,将马拉逮捕。
在法庭上,马拉据理力争,针对吉伦特派的诬陷和指控,进行了针锋相
对的辩护:
“下面我要谈一下控告状。这份控告状是由立法委员会提出的,而委员
会成员几乎全部是我的死敌,全部是派系成员。控告状的起草如此欠考虑,
以至从字面上看,就具有愚昧无知、弄虚作假、疯狂残暴等待点。一眼即可
看出,控告状明显充斥着自相矛盾,或者应该更确切地说,它同借以为据的
‘控告决定’格格不入。因为控告状并没有提及由雅各宾派起草并经过我签
署的通告——这构成了我的一条罪状——然而,导致作出 ‘控告决定’的恰
恰是这份通告。
我在指出这份控告状如何荒谬而没有根据的时候,很为委员会感到害
臊。由于雅各宾派的通告包蕴着真正的共和派观点,由于我的 ‘山岳派’同
仁几乎都在上面签了名,委员会不得不放弃所起诉的主要罪状,而被迫采取
权宜之计。他们将多月来湮没在案宗尘埃中的、我的一些作品翻捡出来加以
引证,并且愚蠢地对我的其他一些作品重新加以谴责——该议题曾经列入议
事日程而国民公会拒绝进行讨论,正如我下面所要证明的那样。
现在让我们来证明控告状是非法的。正如诸位所看到的那样,它依据的
完全是我的一些政治观点。这些观点在写进我的作品发表之前,几乎全部在
国民公会的讲坛上阐述过。这是因为,我的作品是对我在议会中一直未能予
以阐释的问题的一个补充,其始终如一的目的是揭露阴谋,撕下卖国贼的假
面具,并提出有效措施。 ‘制宪法案’第五条第七款明文规定: ‘国民代表
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因他们在执行其代表职责的过程中的言论、
写作和行为而对他们进行搜查、控告和审讯。’
因此, ‘控告状’是无效的。因为它完全违背了根本大法。国家宪法并
没有,而且也不能废除。它所以无效,还在于它侵犯了属于人民代表的最神
圣的权利。
我充分意识到,这项权利并不包括阴谋反对国家,肇事损害自由的权益,
侵犯公民权利或危害公众安全;但是,它一定允许公民怀着为国效力、为民
造福和为促成自由胜利的神圣目的而说话、写作和办事。这项权利是国民代
表的职责本身所固有的。没有这项权利,忠诚之士就不可能保卫祖国及他们
自己,就不可能防止卖国贼的压迫和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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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议会中的爱国者深切地感到,有必要使代表不受侵犯和不受攻击,
有必要使他们能不受惩罚地同暴君进行斗争和完成革命,因此,他们早在成
立国民公会之前,就急切地在1789年6月23日通过了著名法令,使这项权
利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他们深切地感到,这项权利是每一项公职所固有的,因而将它扩展到每
一个司法机构,每一个行动机构,乃至结合在公民大会中的全体公民。
没有这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自由还能在反对阴险的敌人的阴谋诡计时维
持一时半刻吗?没有它,在一个腐败的议院里,无限眷恋祖国的少数代表如
何能揭穿力图压制祖国或给祖国戴上桎梏的卖国贼的假面具?
没有这项基本权利,少数远见卓识、矢志不移的爱国者如何能挫败一大
帮阴谋家的诡计?人们可以用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实来判断这一点。如果一
帮政客能够用伪造的借口攻击我,把我逐出国民公会,拉我上法庭,把我监
禁起来,置我于死地,那么,明天,他们就能用其他借口攻击罗伯斯比尔、
丹东、科洛·德布瓦、帕尼斯、兰代、卡米耶、大卫、奥杜安、莱盖利、莫
尔、迪皮伊、雅武盖、格拉内,以及其他各位勇敢无畏的国民公会的代表。
他们将会用恐怖手段来遏制其他人:他们将篡夺国家统治权;他们将把迪穆
里埃、科布尔、克莱费伊和他们的同谋凑到一起。他们就会得到普鲁士人、
奥地利人和“亡命者”的支持;就会在一个要割断所有著名爱国者咽喉的国
王手中重新建立专制国家;他们就会用国家财富来资助上等人。所以,因我
的政治观点而控诉我也是对全体国民代表的攻击。我并不怀疑,随着爱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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