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布哈林在最后的陈述中,他一方面承认自己犯了“弥天大罪”;另一方
面,又说许多具体事情“的确不知道”。比如对法庭指控他执行失败主义方
针,他抽象地承认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负有责任”,但在具体说明中又把这
----------------------- Page 78-----------------------
种承认化为子虚乌有。这是布哈林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论辩策略。连苏联当
时的《消息报》都说:“布哈林的一切回答都是以这个策略为指导。没有一
句直接的回答。……他用科学形式的语言把对他的控告搞乱,表面宣称他对
一切负责,可是亿把一切具体的控告都推翻了。”布哈林就凭这种抽象承认、
具体否定的论辩手法,为自己作了有力的无罪辩护。辩护语言平静中含有尖
刻的嘲弄、严密的推理,别有一种风格和韵味。
----------------------- Page 79-----------------------
著名律师为进步学生毅然出庭
案情梗概
1920年初,北洋政府想以出卖国家主权的方式与日本直接交涉青岛问
题。消息传来,北平学生于2月4日再次聚集天安门广场。他们发表演说,
散发传单,斥责卖国,为国家之危痛心疾首……然而,腐败政府却派出一千
多名武装军警,东西合围,把学生逼进天安门里软禁至半夜强行遣散。就在
学生摸黑回家,拥挤混乱之际,军警们趁黑乱“摸索”逮捕了蔡咸章等40
名学生。
北平地方检察厅指控学生“胁迫政府”、“抗拒解散”,以“骚扰罪”
为名,向北平地方审判厅提起公诉。学生决心向北洋政府抗争到底,经过研
究,聘请当时北京著名的刘崇佑律师为他们出庭辩护。
刘崇佑先生不顾个人安危,毅然出庭。
辩护中,刘崇佑概举当时形势,指出:当前,日本对我国威逼利诱致使
山东青岛前途危急,此为人所皆知。青年学生之所以聚在天安门广场讲演,
就是因为看到外交之紧要,意欲唤醒民众。如此正义之举,怎么能施以刑
罚?!
地方检察厅指控学生“胁迫政府”、“抗拒解散”。
刘崇佑据理驳诘:由于政府在外交上软弱无能,国运危急,故学生们集
会讲演,以图唤起民众,共作政府之后盾,这正是国民的正当行为,怎么能
说是“胁迫政府”呢?
至于“抗拒解散”,更是莫须有之事。在学生集会整个过程中,政府根
本没有下令叫学生解散过。既然没有下过解散之令,“抗拒”一说又从何而
来呢?
刘律师继续说道,恰恰相反,军警们不但没有让学生解散,反而把学生
包围在天安门内拘禁了一天。直到天黑,还抓了40个学生。这种逮捕是毫无
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既然起诉书所依据的逮捕公函是错误的,则
起诉书所叙述之事实,岂有不错之理?
检察厅指控被捕学生“从旁助势”、“闻风而至”。
刘律师严词反驳:《刑法》(指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中所称的
“助势”,须有助的行为。而起诉书中指责未演说的学生为“助势”,岂非
咄咄怪事?既未演说,何来“助”之实况?
至于“闻风而至”,更是荒诞不经。如果这也能定罪,则当时过路的行
人闻声而来,驻足而听者不计其数,莫非都是犯罪分子?官厅何不把他们统
统捕而治之?
说到这里,刘崇佑的话转向被捕的40名学生,他分析道:检察厅认为是
犯罪,那么,至少应有犯罪主体吧,而警方所抓的40人,不是在白天集会,
而是在半夜驱散学生时,乘黑暗混乱而“摸索”抓到的。这样抓来的人与犯
罪之主体岂可同日而语?倘若仅仅因为被抓来了,就可定为罪人,则岂不等
于说,确定犯罪可以不依事实,而仅依是否被捕为据吗?!似这般定罪方法,
恐怕找遍全世界也难找到第二个!
最后,刘崇佑律师总结指出:这桩由检察厅提起公诉的案子,既无犯罪
之事实,又没有确定的犯罪之主体,牵强迁就,姑以成狱,这样造成的案子
----------------------- Page 80-----------------------
不是冤案又是什么?
刘崇佑律师的发言逻辑严谨,驳诘深刻,把公诉人驳得瞠目结舌,无言
以对。旁听群众无不为之赞叹称誉。虽然,唯北洋军阀之命是从的北平地方
审判厅最后还是以“聚众图扰,威胁政府”的妄加罪名,分别判处了蔡咸章
等爱国学生以有期徒刑和拘役,但是,刘崇佑作为进步律师的正义之举,却
受到了舆论界的普遍赞誉。
【评析】
刘崇佑律师为进步学生的辩护,在当时的律师界有很大的影响。在法庭
上,刘律师针对法座所指控的罪状,这一反驳,他力陈学生议政是爱国之举,
小贴士:如果觉得52书库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https://www.52shuku.vip/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排行榜单 | 好书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