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企图一样,鲁登科中将反驳了被告律师企图借此为纳粹战犯辩护的企
图。
针对雅尔赖斯“国际法不直接针对个人”,它并没有规定对个人进行惩
处,而且执行国家行为的个人并不负有任何责任的狡辩,法庭指出:这些借
口都不能成立。国际法对于个人和国家一样都要使他们承担义务,并对他们
具有约束力,这一点早已被人们承认。这是因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干的,
而不是抽象的实体,只有通过惩处犯有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
定发挥其效能。
肖克罗斯爵士指出:“大家只消观察一下进行掠夺、突破封锁或间谍活
动等案例,就可看到,国际法在许多情况下是要个人承担责任的。战争罪把
许多个别的人拖进国际法的范围,这是向来就被认可的……不难假设,某个
国家为了进行屠杀和掠夺的目的而派遣一批人到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去。难
道因为这些人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工具去执行这项计划的,所以就可以因此而
免罪吗?假设那些曾下令发动战争的个别人落到了遭受侵袭的国家的手中,
他们能够要求免罪吗?以我的看法肯定办不到。”
鲁登科中将反驳了雅尔赖斯将一切行为责任都推向国家的说法。他指出
德国作为国际法的一个主体,自应对违反国际法负有责任,“然而无论如何
不能让国家来负刑事责任。这是虽有联系,然而性质不同的两码事”。在国
际关系的领域里,国家的这一行为或那一行为都是通过国家的具体的人员或
代表付诸实施的。这些人实现此类行为时有可能犯下各种形式的触犯民法和
刑法的活动。
对于后者来说,也就是对于此类含有犯罪特征的活动来说,他们应该在
此类情况下依照他们本国的以及外国的法令和法律各按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只是希特勒的国家破坏了国际的准则,从而导致了
对某些国家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具体的个人也破坏了国际法的准则,由于他
们所干的这些破坏行为,他们也犯了个人应该受惩罚的罪行,根据法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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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国际军事法庭上对这些罪行负有刑事责任。
针对雅尔赖斯所谓被告的所作所为是根据希特勒的命令所干的,因此,
他们不能为执行这些命令所作的行为负责。军事法庭指出,这决不能作为免
刑的理由,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刑法中,真正决定的因素不存在是否有命令而
在于事实上是否可能有与道义标准相适应的选择余地。
肖克罗斯指出:“任何人都无权为非法的行为进行辩护。政治上的忠诚
和军事上的服从都是美好的事情,但是这两者绝不是要去干那些显而易见的
丑恶的勾当,也无需去为那些邪恶的行为辩护。这涉及到一种观点,当每个
人有必要拒绝追随其领袖的时候候,他就会服从自己的良知。即使是在军队
里服役的普通士兵,他也没有义务服从非法的命令。”
鲁登科中将说:“辩护人雅尔赖斯在为这种论点寻找法律依据时谈了许
多关于希特勒所发布的指令的意义。这个辩护人雅尔赖斯认为,希特勒的命
令在某种程度上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位领袖的命令,希特勒的指令是法律
上不可辩驳的。”辩护人雅尔赖斯从而提出问题:“为本法庭条例作为判刑
理由而被置于一旁的那种命令,究竟算不算是希特勒的命令?”鲁登科反问
道:“难道能把这样一种命令与条例所规定的那些命令等同对待吗?……,
法庭的条例所指的究竟是些什么样的命令?是谁发布的命令和在哪个国家发
布的命令?”鲁登科明白告诉被告和他的辩护律师,正因为军事法庭非常了
解被告利用希特勒的命令保护他们的企图,所以特别规定,“执行明显具有
犯罪性质的命令,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这完全是正义的和合法的。
谈到雅尔赖斯所谓国家元首不是罪犯,受国家主权保护的理由,法庭明
确指出那不过是被驳倒的“国际法不直接针对个人”的延伸。
肖克罗斯指出:“在现有的一系列合法的裁决中表明,一个国家不拥有
控制另一个主权国家或控制该国元首或代表的权利,这在此刻看来固然是正
确的。但是这些裁决是以合乎国家礼仪的规则以及和睦而顺利的国际交往的
惯例为基础的,而且只有当主权的承认有可能成为真正的国际关系时,只有
具备了这种先决条件,这些裁决才在实际上拥有对异国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但是,违反战争法规的人在他根据国家的授权而行动的时候,如果国家的受
权越出了国际法所规定的限制便不能享有豁免。
“回顾历史也很可以明白这一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合约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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