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粹独裁者这种类型的国家里就只有国家元首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国家元首的意志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其行为是国家行为,这些
行为受国家主权的保护。所以国家元首个人不负有任何责任,只能追究国家
的责任。
第五,国家也是无罪的。决定是否发动战争和裁定战争是否属于自卫,
乃属国家之主权,对之追究就是干涉主权,是为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最后雅尔赖斯得出结论:这场导致5500万人口丧生的空前浩劫,竟是一
桩没有罪犯的罪行,所有的被告都是无辜的,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起诉违反
了法律的一般原则,甚至法庭本身的存在就是违法的。
被告变成了原告,迫害者变成了受害者,这正是雅尔赖斯教授咄咄逼人
的辩护逻辑。
雅尔赖斯教授的辩护理所当然遭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反驳。
针对雅尔赖斯对“法无规定者不罚”的辩护,法庭提出这条法规不是对
于主权的限制,而一般说来是法庭的审判原则。有人主张,对于违反条约和
保证没有提出警告就对邻国发起进攻的人加以惩处是不合理的。这种论点显
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无理的,因此对
他惩处绝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对于他的罪行不作惩处,那才是不公正
的。法庭指出,鉴于各被告在德国政府中所处的地位,他们当中有一些人知
道、参与并实施了纳粹德国犯罪的侵略和进攻计划,因而“法无规定者不罚”,
不适用于当前的事实。
英国首席起诉人哈特利·肖克罗斯爵士指出:“尽管有人对某一个人这
样说: ‘你现在要为某件事受到惩处,而当你干这件事的时候,此种行为并
不是犯罪行为。’或者还有人这样对他说:‘你现在要为某件事而遭受惩罚,
你在当时干这件事的时候就是违反法律的,而且是一桩罪行,只是由于国际
法律机构的不完善,在当时没有主管审判的法庭,不然早就可以对你进行判
决了。’这里存在着非常巨大的差别。我们遵循的是后面的一条道路……”
他指出被告辩护律师为开脱罪行,还不惜歪曲事实说1939年以前不存在
禁止战争的国际法规。其实,事实的真相是, 1928年8月27日国际社会
就曾签订非战公约 (即巴黎公约),该公约“无条件谴责将来以战争作为政
策的工具,并且明确表示放弃战争”。该公约对36个签约国,其中包括意大
利、德国和日本在内,均具有约束力。对巴黎公约的违反均以破坏公约而负
有罪责。
肖克罗斯爵士的发言,澄清了“法无规定者不罚”的确切意义,指出雅
尔赖斯歪曲事实真相(禁止战争不是法无规定,而是早就规定),因此提出
纳粹德国犯有无可逃遁的发动侵略战争破坏人类和平的罪行。
苏联首席起诉人鲁登科中将进一步提出:雅尔赖斯鼓吹“法无规定者不
罚”,然而他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战争法规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存在
于逐渐得到普遍承认的各国的风俗和习惯之中,并且也存在于法学家所制定
的和军事法庭所应用的普遍的法律原则之中。这一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世界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条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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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把现序的法律原则加以表述和把这些原则进行更确切的解释。因此,
从法律的立场来观察,对于被告所犯罪行的宣判和惩处无需按照他们犯罪的
当时就已经被规定的刑法。然而无庸置疑被告的行为是犯法的罪行,他们在
犯罪的当时就触犯了实际生效的法律。
鲁登科中将指出:在事实上,“第一,所有文明民族的立法都规定了对
屠杀、拷打、暴行、掠夺等等应负的刑事责任。”第二,早在1943年11月
2日,苏联、英国和美国三国首脑业已发表“三国所取得的完全一致的,并
获得普遍承认的刑法准则”。
“上述声明规定:凡曾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屠杀或者执行死刑的
德国军官、士兵和纳粹党员,均应解回他们犯下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以
便依照这些被解放的国家以及在这些国家中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对他们进
行审判惩处。但是这些被告都是战犯,其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1945
年8月8日,四国协定第一条)因此有条例授以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所犯的
罪行拥有审判权。”
“因此,被告及辩护人在‘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背后所掩藏的企图
破产了。他们由于那些即使在从前也被文明人类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他们受
到了控告。”
正如肖克罗斯爵士反驳被告律师企图借“法无规定者不罚”为侵略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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