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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_多人【完结】(71)

  而把后者归到人与人之间的私人领域,而给法律一种形式的性质。”阿伦特

  看到,在耶路撒冷的这场审判常常是一种“审判表演”,甚至时常是一场“群

  众大会”,而不是正义统治的法庭。“从法律上讲,一个人必须不是因为他

  是什么或为了他代表什么而受审,而是为了他所做的受审,并只能是这样。”

  阿伦特发现,这个案子是建立在犹太人遭受的苦难上,而不是艾希曼所做的

  事情上,因此有50多个证人的证词只说了自己的苦难,却与艾希曼的特殊行

  为无关。审判的气氛就是证人一个接一个地试图引起听众对与被告的罪行没

  有任何联系的事的注意。“正义要求被告被起诉、辩护和判决,所有其他似

  乎是更重要的问题……应该被暂时搁置。”因为“审判的只是(艾希曼的)

  行为,而不是犹太人的痛苦,不是德国人民或人类,甚至也不是反犹主义和

  种族主义。法律之所以不同于纯粹的报复,就因为它有道德的象征意义。”

  阿伦特进一步陈述:“艾希曼是什么象征?反犹主义的象征,当然。纳

  粹主义的象征,的确。这都不成问题。但什么是纳粹主义?什么是这种特殊

  的反犹主义?某种独特畸变的东西吗?德国民族特性中的一个因素,因此就

  意味着全体德国人都有罪?非犹大人的基督徒的某一方面,因此就是基督教

  历史特有的吗?是人类经常发作的攻击性疾病?”

  对于以色列人来说,艾希曼似乎是所有的这一切。阿伦特是以她自己的

  方式把艾希曼作为一个象征的。

  “他是一个个人,阿道夫·卡尔·艾希曼的儿子;文希曼只是一个‘普

  通人’,既不是 ‘堕落的人也不是施虐狂’,只是‘极度和可怕地正常’。

  这个案子引出的问题是一个普通人,为什么要服从罪恶?”

  但一个普通人如何犯下了这样骇人听闻的滔天罪行?这才是阿伦特要追

  索的问题。

  阿伦特指出,希特勒一次在论修辞学的手册上写道,群众示威“必须给

  小人物的灵魂烙上自豪的信念,虽然他是一个小人物,但却是一条巨龙的一

  部分”。艾希曼在纳粹这台机器上既不是齿轮也不是螺丝钉,这种形象是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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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强了,不能理解人们对那种能让他们发泄他们对于重要地位和无限权力的

  饥渴与妄想的形势的反应。他有一个领袖,一种合法性 (纳粹的种族优越性

  思想)和一个允许他表现出他虚夸的巨龙的骄傲。但一个人怎么能如此积极

  地投身屠杀并那么容易就找到良心的宽慰和平静?他怎么对付由血淋淋的屠

  杀产生的可怕情感?对原始人来说,始终有共同的方式,但现代人需要巧妙

  的欺骗。文希曼的纳粹通过使用“语言规则”来使他们与事件保持距离。例

  如,在希特勒的第一号战争命令中,“杀戮”一同便被“给予仁慈的死亡”

  所代替。在纳粹的“客观”语言中,集中营用“经济学”术语来讨论,屠杀

  是一个“医学问题”。所有官方通信都遵守这种“语言规则”。阿伦特指出,

  “很难在文件中找到像 ‘灭绝’、‘消灭’或‘杀掉’这样大胆的词。给杀

  戮规定的代名词是 ‘最终解决’、‘疏散’和‘特殊处理’。驱逐出境被称

  为 ‘换住地’。但仅仅伪装是不够的。普通人在从事这种触动良心的行为时

  必须感到一种更高的目的,诸如 ‘决定命运的战斗’(艾希曼称之为‘中肯

  话’)这样的口号和警句的作用,就是用从事某种伟大事业的责任来淹没个

  人的感觉。”打动这些已成为刽子手的人心的只是正在从事某种历史性的、

  伟大的、独一无二的事情(一个2000年发生一次的伟大任务),因此它一定

  是难以承受的。阿伦待所有这些论证的要点是:像艾希曼这样的普通人,很

  容易成为一个将全部人口作为多余消灭的制度的一部分,他们不是以蒙古游

  牧部落的方式 (那里至少是原始的功利主义在起作用),而是把它作为一个

  由于世俗意识形态无意识冲动的计划。没有任何约束,对于追求观念的人来

  说“一切都是可能的”。这个制度就是极权主义制度。

  谈到极权主义,阿伦特显得特别激动,这位哈佛大学的自由主义学者,

  把法庭变成了一个讲演厅:

  “极权主义不只是破坏私生活,用国家摧毁社会,这可说是决不可能的,

  很快就会失败,而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创造—— ‘种族’或‘历史’通过元首

  或党来说话,它是更高的法律的统治。老式专制主义是个人的专横意志,除

  了优势力量或传统外没有合法性。极权主义运动的力量在于创造一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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