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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迷城_熊红文【完结】(39)

  陈若怡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对非法取证提供了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线索的,法院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因此,我认为应当在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

  蔡治邦转而问公诉人说:“公诉人有什么意见吗?”

  向渊说:“鉴于被告人提出了具体的非法取证线索,我们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赵鸿飞出庭说明情况。”

  蔡治邦说:“既然公诉人也没有意见,本庭予以采纳,庭前会议之后,请辩护人提交正式的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意见书,本庭将根据检方的意见,通知侦查人员赵鸿飞出庭说明情况。”蔡治邦此言一出,向渊与陈若怡不约而同地对视了一下,向渊用眼神对陈若怡的表现表示了赞许和感谢。

  6月16日上午,蔡治邦打电话给向渊,通报有关通知侦查人员赵鸿飞出庭的情况。蔡治邦说:“向检察官,非常抱歉,我们通知赵鸿飞出庭,他说他这段时间都在外面出差,实在赶不回来。”

  向渊说:“这怎么行呢,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定罪的重要证据,他要是不出庭说明情况,我们检方怎么证明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呢?我看他是不是心虚,不敢来呀?”

  蔡治邦说:“那倒不好下这个结论。”

  向渊说:“他要真没有非法取证的行为,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出庭呀!如果被告人说的是谎言,他不是正好可以通过对质来揭露被告人的谎言吗?他当时到底是怎么让钟天崖签字认罪的,只有他清楚,如果钟天崖说的是谎言,也只有他能识出破绽,他有什么理由不出庭?如果被告人真是往他身上泼脏水,出庭对质不是正好给了他一个申辩澄清的机会吗?他为什么要躲呢?”

  蔡治邦说:“你说的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你也知道,法律上没有规定侦查人员如果拒不出庭,就得怎么样,所以我们对他们是没有约束措施的。”

  向渊说:“刑诉法明文规定,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侦查人员应当出庭。”

  蔡治邦无奈地说:“没错,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但他就是不来,我们有什么办法?”

  向渊想使用一点激将法,说:“你们是堂堂的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上盖着你们的国徽印呢,侦查人员想不来就不来,法院的权威何在?”

  蔡治邦无奈而自嘲地说:“向检察官,你也知道,侦查人员不是一般的证人,我们法院的印可不一定抵得上的公安的印,公安一向不是很买我们法院的账。”显然,蔡治邦并没有吃向渊这一套。

  向渊说:“如果他们不出庭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案件判了无罪怎么办?判了无罪不光是检方败诉,不是也意味着他们侦查的失败吗?”

  蔡治邦说:“这个你也知道,他们公安最看重的是刑拘数、逮捕数,只要抓的人你们检察院捕了,这个案件就算办成功了,法院判不判、有罪还是无罪,他们并不关心。而且就算是判了无罪,赔偿的是你们检察院,所以他们没有压力。”

  向渊知道,蔡治邦的话是切中要害的,他看激将蔡治邦是没用了,说:“是,公安的考评是有很大问题。”

  蔡治邦说:“要么这样,你们检察院再做做公安那边的工作,检察院有侦查监督权,还有渎职调查权,可以直接对公安人员立案侦查,公安还是比较买你们检察院的账,你看行不行?”

  向渊一听,没有想到自己非但未能激将成蔡治邦,反倒是蔡治邦把这个问题抛给了自己,自己又不能不接,只好说:“行,只能这样了。”

  向渊放下电话,感到很是无奈和失望。向渊也知道,赵鸿飞找借口拒不出庭,肯定是得到他们领导批准的,检察院再做工作,肯定是没什么用的,总不能让渎检局对赵鸿飞立案侦查吧?但法官又把这个球踢给了他,他又接了,只好硬着头皮,拨通了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的电话。向渊说:“夏支队长,您好,我是市检察院向渊。”

  支队长说:“向检察官,你好,有事吗?”

  向渊说:“是这样,钟天崖这个案子过两天就要开庭了,现在钟天崖的律师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说钟天崖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是赵鸿飞大队长威逼他签字的,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决定庭审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样我们检方就必须证明这个口供的合法性,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提请法院通知赵大队长出庭说明情况,法院也向赵大队长发了出庭通知书,赵大队长说他在出差,来不了,我想跟您沟通一下,能不能让他回来一趟呢?”

  支队长说:“这个事赵鸿飞跟我说了,本来呢,法院通知了,他是应该去的,但他手上确实在办一个重案,现在在外面取证,时间很紧,确实赶不回来。”

  向渊说:“夏支队长,我认为侦查人员出庭这个制度还是要实施起来,如果今天这个出差,明天那个有事,这个制度就落实不了。落实这个制度对你们侦查取证也是很好的,以后侦查人员如果非法取证,他就要考虑自己是要出庭的,他要有这种压力和顾忌,就不敢非法取证了,这其实是有利于你们规范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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