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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迷城_熊红文【完结】(45)

  蒋国根说:“已经出门了,正准备上车呢。”

  陈若怡说:“好的,您到了后我们再商量一下出庭的事。”

  蒋国根说:“好的。”

  陈若怡说:“路上注意安全啊。”

  蒋国根说:“好的。”

  就在蒋国根接电话的时候,他完全没有注意到,一辆没有挂车牌的小汽车正加速向他驶来。等他放下电话,反应过来时,已经来不及躲闪了。

  小车猛地撞在蒋国根身上,将他撞出一米多远。蒋国根被撞倒在地,头部重重撞在马路的石基上,手机也摔出老远,摔成碎裂。

  小车司机没有下车救人,而是猛踩油门,逃逸而去。

  6月20日上午11点,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号审判庭内,钟天崖案一审庭审完成了讯问被告人、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法庭调查。

  蔡治邦说:“本案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你有什么诉讼请求?”

  高海富说:“除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外,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千万!”

  高海富此言一出,在场所有人都感到一阵惊愕,旁听席上响起一阵窃窃私语声。坐在旁听席上的钟天崖母亲也感到震惊,一千万,这是他们几辈子甚至十几辈子都赚不到的钱呀。

  蔡治邦问:“被告人,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什么意见?”

  钟天崖说:“如果是我的责任,我当然要赔,倾家荡产也要赔,但如果我不负刑事责任,又怎么谈得上赔偿呢?当然,我当时顶撞了他两句,如果我当时不顶撞他,悲剧或许可能避免,所以从道义上,我愿意尽我的能力,给予死者家属补偿。”

  蔡治邦问钟天崖说:“愿意补偿多少?”

  钟天崖说:“尽我的能力吧,我家里没钱,我可以去借,凑个几万或者十几万是有可能的吧。”

  蔡治邦问高海富说:“原告,你有什么意见?愿意民事调解吗?”

  高海富坚决地说:“不愿意调解,一千万一分不能少!”

  蔡治邦说:“鉴于双方民事部分无法达成调解,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向渊说:“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天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理由是:第一,有被告人钟天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为证;第二,有被告人与被害人相撞的车辆、车辆撞痕检验报告、被害人法医鉴定等物证和鉴定意见;第三,有方潇阳等人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暴力性格,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的辩解不能成立。基于此,本院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人钟天崖有罪,请法庭裁断。”向渊在说这几句话的时候,感觉发表如此违心的公诉意见,让他很难受,内心有一种反胃和恶心感。其实,他内心真实的声音是“公诉人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人钟天崖无罪,请法庭裁断”,此时此刻,他多么希望站到辩护席上去,为被告人作一次酣畅淋漓的无罪辩护。不过,内行人仔细听这几句话,会注意到,平常公诉人在发表公诉人意见时,通常使用的主语是“公诉人认为”,但向渊这次却一改常规,表述的是“本院认为”,其弦外之音,就是该公诉意见仅代表检察院的意见,而非公诉人本人意见。

  向渊说完,蔡治邦还没有反应过来,不敢相信这位平常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王牌公诉人居然寥寥数语就结束了公诉意见,询问道:“公诉人,还有吗?”

  向渊朝蔡治邦轻轻摆了摆手,说:“请法庭明断”。向渊在说“明断”二字时用了重音。蔡治邦听懂了,向渊没有再说“裁断”而是说“明断”,而且“明断”二字加重了语调,是在向他传递一种暗示,意味深长。

  蔡治邦朝向渊点了点头,表示领会了他的意思,接着说:“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陈若怡站了起来,慷慨激昂地说:“谢谢审判长。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钟天崖无罪,主要理由是:第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地说,就是‘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被告人提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这就是一种合理怀疑,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即检方的证据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而没有达到定罪的标准。第二,同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只针对三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具有精神病,对其他事实均不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均在检方。本案中,被告人正当防卫的证据虽然不足,但证明正当防卫并非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举证责任,辩方不因为举证不足而承担败诉后果,也就是说,即使辩方就正当防卫举证不足,也不意味着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第三,被告人不能就正当防卫提供充分证据合情合理。被告人归案后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丧失人身自由,与外界完全隔绝,又怎么可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要被告人来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被告人唯一能做的,就是作出辩解。第四,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举示了被告人父母、被告人所在公司同事等人的证言,这些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平时为人友善,性情温和,没有任何暴力倾向,没有任何暴力侵害行为,更从未见其带过刀具。由此判断,被告人在车辆碰撞这种突发性事件中实施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极小。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合情合理,检方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被告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即检方证据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审判长,审判员,鉴于检方证据不足,辩护人恳请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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