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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谋杀_何家弘【完结】(73)

  年长的检察官站起身来,问道:“韩茶花,你能肯定这个被告人就是5月2日到你们供销社去打听农药的那个人吗?”

  “我能肯定。”

  “这话不是侦查人员告诉你的吧?”

  “不是,他是我自己认出来的。”

  “好的,我也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又对赵梦龙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被告人也可以对证人发问。被告人赵梦龙,你有问题要问这位证人吗?”

  赵梦龙想了想,说没有。他忽然感觉,这位辩护律师还是挺精明的。

  证人离开法庭之后,检察官又宣读了有关部门提供的调查材料,证明赵梦龙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与蒋蝙蝠共同关押在新疆的一个劳改场所,而且两人关系很好,等等。

  公诉方举证结束后,审判长让辩护方举证。赵梦龙把目光投向宋佳,宋佳则向法官摆了摆手,表示没有证据。

  接下来是法庭的书记员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登记等程序性活动。三名法官低声交谈,旁听席上传出窃窃私语。法庭里的气氛不那么紧张了。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他首先请公诉人发言。

  年长的检察官站起身来,不慌不忙地环视一周,胸有成竹地讲道:“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们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在座的各位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告人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凶手。为了不多占用大家的时间,我简要地概括一下被告人的犯罪过程,以便使各位对本案的情况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检察官用目光看了看桌子上的发言提纲,“刚才,被告人承认他与被害人孙飞虎的妻子是大学时期的恋人,后来孙飞虎夺其所爱,与他的恋人结婚成家。我们无法评价他们那段感情纠纷中的是非对错,但是可以肯定,被告人的内心深处留下了创伤,同时也就种下了仇恨的种子。后来,被告人在劳改场遇到曾经受过孙飞虎陷害的蒋蝙蝠。被告人对蒋蝙蝠有感激之情。而且,他们是在那个特殊年代中共过患难的朋友,那种特殊感情是常人难以理解的。于是,被告人一方面为解夺爱之恨,一方面为朋友报仇,便走上了杀人的道路。这条路很漫长,因为他在平反之后一直没有找到仇人。”

  检察官停顿片刻,似乎在观察听众的反应,然后继续说:“多年以后,被告人赵梦龙在同学聚会时见到孙飞虎,他开始制订复仇计划。当有人提出老同学旧地重游的建议时,他自然举双手赞成,因为到武夷山这种地方旅游,他可以找到很多杀人机会,例如失足落水啦,坠落山崖啦,都是不幸的意外嘛。”

  检察官摇了摇头,不知是对这种做法的否定还是在为赵梦龙惋惜,“我认为,被告人来武夷山的时候并没有具体的行动方案,或者他可能有几套行动方案,总之是要见机行事。但是他很自信,确信能有杀死孙飞虎的机会。因此在到达武夷山后,他便把自己按照蒋蝙蝠的方法画的蝙蝠送进孙飞虎的房间。我相信孙飞虎看到那张画之后,一定非常害怕。这正是赵梦龙所追求的效果,或者说这正是赵梦龙复仇计划的第一步。”

  检察官又摇了摇头,“后来,孙飞虎突然生病,不能去爬山了,赵梦龙怕失去机会,便决定改用投毒杀人的方案。他先到当地的供销社打听有什么农药,然后利用他的学识和阅历,在街上找了一个旅游的姑娘替他去买呋喃丹。然后,他把呋喃丹放进自己带的感冒胶囊中,再趁看望孙飞虎的机会,用有毒药的感冒胶囊换走了被害人的感冒胶囊。被害人不知道,继续吃药,结果中毒身亡。我们在法庭上宣读的证人证言、指纹鉴定结论和笔迹鉴定结论等证据,都可以充分地证明上述事实。综上,被告人赵梦龙有杀人动机,有作案条件,也有投毒行为。因此,被告人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凶手。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最后,检察官降低了的声调,很有感情地说:“我还想从个人角度说两句题外话。其实,我个人非常同情被告人赵梦龙的人生遭遇。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冤屈。另外,被害人孙飞虎的人生经历中也有不太光彩的地方。但是,法律是公正的,是不能有感情色彩的。法律绝不允许任何人去非法地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杀人者是好人,被杀者是坏人,这也不行。因为法律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能允许法外用刑。在本案中,尽管我个人很同情被告人,尽管我个人很难赞同被害人的所作所为,但是我必须告诉大家:杀人就是杀人,杀人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我的话讲完了,谢谢大家。”

  法庭中一片沉静。人们都在思考检察官这些话的含义。赵梦龙面无表情,目光凝滞,他仿佛在法官的身后看到了等待自己的刑场。

  接下来该辩护律师发言了。宋佳站起身来,先向法官席鞠个躬,然后看了一眼赵梦龙和旁听席,便把目光落到手中的纸上。和刚才发言的检察官相比,她似乎缺乏在法庭上讲话的经验。她的神情显得有些紧张,她那拿着稿纸的手也有些颤抖。不过,她准备得很认真也很充分,因为她手中的讲稿很厚。

  “各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赵梦龙的委托进行辩护。首先,我提请各位法官注意,公诉方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赵梦龙就是投毒杀害孙飞虎的人。公诉方刚才提到的法医尸检报告、毒物化验结论、指纹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结论等,都是间接证据。明确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知道,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使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而且要得出排他性的证明结论。但是在本案中,公诉方的证明链条既不完整,也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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