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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死罪_[美]劳伦斯·山德斯【完结】(143)

  艾德华·X·狄雷尼队长边读边笑,同意伯寇维兹警探的判断。

  第二份档案简短而悲哀。当事人是蒙妮卡·吉尔伯特那份名单上少数的女性之一。她三十八岁,住在第二大道靠近八十五街的一间时髦公寓,找了个室友,是二十二岁的年轻女子。显然有将近一年的时间一切顺利。然后年轻女子交了男友,订了婚,向年长室友宣布这消息,室友也表示恭喜,第二天晚上年轻女子回家,发现室友拿剃刀把她所有衣服割成碎片,毁了她所有东西。她打电话报警,但跟未婚夫讨论过之后,她拒绝提出告诉,搬出公寓,案子到此为止。

  第三份档案比较厚,当事人名叫丹尼尔·布兰克,离了婚,独居在东八十三街。他涉及两件独立的事件,间隔大约六个月。第一个事件中,他原被控告一般伤害罪,对方是同一栋公寓的住户,显然先前在打自己的狗。布兰克插手制止,发生口角,狗主一条手臂骨折。有个目击证人,门房查尔斯·立普斯基,他签了一份口供,表示布兰克被对方用报纸卷打了之后,只推了对方一下,那人绊到人行道边缘摔倒,造成手臂骨折。最后控告撤销。

  第二个事件比较严重。布兰克在第三大道一家叫“鹦鹉”的酒吧,据称被一名中年同性恋求爱。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词,布兰克揍了那人两下,第二拳打断他下巴。那人无助倒在地上,布兰克又一再踢对方胯下,直到别人把他拉开并报警。同性恋男子拒绝签署告诉,布兰克的律师现身,受伤男人显然签了一份弃权书。

  狄雷尼慢慢细读这份档案,然后又读一遍。他起身再调一杯裸麦威士忌加水,然后站在书桌旁读了第三遍。他拿下眼镜,开始在沁寒的书房里来回踱步,一手拿酒不时啜饮。一两次他走回书桌后,瞪着丹尼尔·布兰克那份牛皮纸档案夹,但没有再打开档案。

  几年前,他还是刑警巡官的时候,曾在市警局的月刊上发表两篇文章。第一篇专论名为“常识与新警探”,非常基本而实际地分析大部分案子如何破案:基于物证与经验做出良好判断——知道二加二等于四,而非等于三或五。这论点并没什么石破天惊之处。

  第二篇文章名为“直觉、本能与新警探”,得到的响应多了一点。狄雷尼论道,尽管有日新月异的化验分析技术、鉴识科学、计算机化档案与机率百分比,新警探仍不应忽略自己的直觉和本能,因为直觉和本能常常并非突如其来,而是对物证的观察以及经验累积的结果,警探本身甚至可能对此不知不觉。但这些东西在潜意识里慢慢发酵,达成一个理性且合理的结论,闯入他有意识的思绪。警探绝不该不加深究任其凋零,因为很多时候这跟常识一样合乎逻辑与经验。

  〈狄雷尼还写了同一系列的第三篇,处理他的“敌手概念”此一理论,探讨警探与罪犯之间杜斯妥也夫斯基式的关系。这篇文章玄而又玄地检视猎人与猎物之间的“感官性”〔这是狄雷尼用的词〕类同,指出在某些案件中,警探必须穿透并假想进入罪犯的身体、精神与灵魂,才能将他绳之以法。在芭芭拉的温和劝说下,狄雷尼没有把这篇论文拿去投稿发表。〉

  现在,思考着丹尼尔·布兰克档案里列出的事实,狄雷尼承认自己介于尝试与直觉之间。智力与经验让他深信,涉及档案中那两个事件的这人值得进一步调查。

  第二个事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布兰克展现出:不加控制的凶蛮。一个正常男人——唔,一个普通男人——碰上同性恋搭讪示好,一开始或许只会微笑摇头,或坐远一点,或甚至离开“鹦鹉”。布兰克的暴力行动太过火了。抗议过头?

  第一个事件——狗主受伤的案子——或许不像布兰根席警探报告写的那么无邪。的确,证人门房——他叫什么名字来着?狄雷尼查了一下:查尔斯·立普斯基——立普斯基的确作证表示,布兰克是先被那人用报纸卷打,然后才推对方。但证人可以收买,这种事屡见不鲜。就算立普斯基说的是实话,狄雷尼仍惊异于这是件符合他多年经验中习见的一种模式:倾向使用暴力的男人,太容易动拳、动脚、甚至动牙的男人,不知怎么卷入显然错不在他们的情境,结果却是对方受伤或死亡。

  狄雷尼打电话给蒙妮卡·吉尔伯特。

  “蒙妮卡?我是狄雷尼。抱歉这么晚打扰你,希望我没吵醒孩子们。”

  “哦,没有,单单电话铃声是吵不醒她们的。什么事?”

  “可不可以麻烦你看看卡片档案,找找有没有一个叫丹尼尔·G·布兰克的人的资料。他住在东八十三街。”

  “稍等一下。”

  他耐心等待,听见她四处走动,然后她回到在线。

  “丹尼尔·G·布兰克。”她念道。“两度超速被捕。有罪,罚款。你要车型和驾照号码吗?”

  “麻烦你。”

  他抄下她念出的资料。

  “谢谢你。”他说。

  “艾德华,这是——什么线索吗?”

  “我不知道,真的不知道。很有意思,目前我只能这么说。明天我会知道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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