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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田贼手_[美]劳伦斯·布洛克【完结】(20)

麦田贼手(33) --(1835字)

“他不需要雇私家侦探,”她说,“我不像他那样过着匿名生活。每次搬家我都会把新的地址寄到邮局。我从来没额外付钱申请不把电话登记在黄页上。不过他还是得费点儿工夫才找得到我。”  第一封信是在梅丽萨-曼纳林的第一本小说面世后几个月出现的。也许是那个笔名引起了他的注意。总之,他马上就认出了她的写作风格,也花了时间把书看完,写了评语。这让她感到受宠若惊。他还附上了回信地址——密苏里州乔普林的邮局信箱,以及一个假名,让她回信。她火速写好一封长信,撕掉,又写了封短信,寄出去,没收到回信——直到两年后,另一个紫色信封从千里之外寄过来,这次邮戳上显示的是缅因州奥古斯塔。  时间就这样过去。婚后不久,她收到他的一封信,两年以后又收到一封,是在她离婚后不久。他们两人不断地在国内搬来搬去,偶尔也会搬到国外。他们的路线从未交会,不过她从来没有连续两年听不到他的音信。每一个紫色信封都让她惊讶,而且每次读的时候总是既兴奋又害怕。她不得不承认,他一直都是她生命里最重要的男人。有时她会因此诅咒他,不过这是事实,无法改变的事实。  隔了杳无音信的三年之后,差不多三个星期前,她又有了他的消息。  “在纽约吗?”  不是,当时她住在弗吉尼亚州的夏洛茨维尔,是今年春天搬到那儿的,租了个可以步行到弗吉尼亚大学的公寓。她和楼里的其他三个房客共用一座玫瑰园,她把他的信拿到花园里读——在某个清风里带着甜香的温暖午后。  他非常激动。这一点颇不寻常,因为他的信一贯笔调轻松。他想知道,她把他寄给她的信怎么处理了。她把信销毁了吗?她能不能把信全销毁呢?要不然,能全寄回给他吗?  她马上写了回信,表示她保留着所有的信,包括他最开始寄给她的那一封。她一向轻装旅行,留下的东西不多,连自己写的书都不是每本都有,不过她手上还有他题字送给她的那本《无名之子》,而且也还保留着他的信件。她还想继续保留下去。他为什么要她把信毁掉?  他寄来了答复——内附回邮信封——是登在《纽约时报》上一篇文章的复印件。他往昔的经纪人安西亚-朗道要在索斯比拍卖他多年来寄给她的所有信件。  他给那个女人打过电话,当时气急败坏,失策地让像“吸血虫”、“只知道敛财的吸血鬼”以及“不及我灵魂的十分之一”这样的话跑了出来。朗道挂了他的电话,他再打过去时,她拒绝接听。他写了封信给她,委婉申明自己的立场,强调当初写信时认为只有她一个读者,并表示无论如何都得把信要回来。他提出要付钱买下信,让她定个价钱。她无须再向拍卖行多付佣金,他说,也不用把这笔款项报告国税局,又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她一直没有回信。他又写了一封,不过刚投进邮箱就想到她可以把这封信也放入拍卖行列。一想到这一点,他火冒三丈,从此再也没给她写过信。  “他对此束手无策,”我告诉卡洛琳,“法律对信件的规定非常清楚,它们归收信人所有。如果我寄一封信给你,信就是你的。你可以保留,可以撕掉,也可以把信卖掉。”  “首先我得找到愿意买的人,伯尼。”  “哦,如果我是格利-菲尔伯恩的话,你不会费什么力气。他是重量级作家,又是如此神秘,所以他的信特别抢手。如果你愿意的话,当然可以卖。你唯一不能做的是出版他的信。”  “如果信件归我的话,为什么不行?”  “信件作为物质财产是属于收信人没错。但作为著作财产的话,所有权归寄信人。他拥有版权。”  “等一等。我知道菲尔伯恩是不太正常,伯尼,不过你可别告诉我他曾经把他的信寄到国会图书馆申请过版权。”  “没有那个必要。你写的东西是自动处于著作版权法保护之下的,不管有没有在华盛顿登记过。菲尔伯恩拥有信件的版权,同时也有权禁止别人出版。事实上,几年前他还对此采取过行动。”  “安西亚-朗道想出版他的信?”  “不是,有个人写了本他的传记——没经过授权,显然。有几个人这些年来收到过紫色信函,而其中的某些人也愿意让那个写传记的人参考。他打算在书里大量引述信件内容,后来,菲尔伯恩告上了法庭,他才打消主意。”  “那人连摘录都不可以吗?”  “法院宣判他可以概述大意,因为那只是陈述事实,不过如果引用的话,就会侵犯菲尔伯恩的版权。他可以诠释,但不能太过详细,所以最后他根本无法按最初计划完成那本书,印出来的那版根本没几个人想看。”

麦田贼手(34) --(893字)

她想了想,又说:“如果他的信不能出版的话,无论信件归谁,菲尔伯恩又有什么可在乎的呢?那些信不管是在安西亚-朗道的档案夹里还是跑到哪个收藏家的书房里,对他又有什么差别?要是不能出版的话……”  “其实可以出版。算是吧。”  “你刚才说……”  “我知道我说了什么。你不能在书里引述,连概述也不能太过详细。不过你可以在拍卖目录上引述,也可以详细描述信件内容。”  “为什么?”  “因为你有权提供出售物品的内容描述。而且,你也有权把东西向可能的买主展示,所以有意购买的人都可以在拍卖前一个星期到索斯比浏览菲尔伯恩的信。媒体也能报道信件内容。”  “他们会费这么大的力气吗?”  “菲尔伯恩如此神秘,他的信又炙手可热,我觉得他们很有可能会这么做。他们肯定会报道拍卖过程,宣告成交价格。”  “对菲尔伯恩的宣传又会铺天盖地了。”  “但他是美国唯一不需要宣传的作家。特拉文①跟他一比简直就成了讨好媒体的妓女,而现在只要出到最高价就能拿到他的私人信函,其实迟早也会全部出版的。”  “等版权到期以后。”  “等菲尔伯恩死后。到时版权还是受法律保护,不过他的继承人必须出庭才行,谁知道他们是否乐意费那个事呢。再说,就算他们愿意打官司,法庭也会因为当事人已死,无法亲身感受到隐私被侵犯带来的影响,而减弱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动力。菲尔伯恩要确定那些信不被出版,唯一的办法就是把信拿到手,然后烧掉。”  “那他何不干脆到拍卖会上去,自己把信买下来?”  ①特拉文(B.Traven,1882?—1969?),美国小说家,以写冒险小说及其神秘隐士般的作风闻名。特拉文是其笔名,他的真名,出生地,出生日期和生平都充满谜团,评论界对其一直争议不断。  “他这种人可不会在公共场合露面。”  “有什么好怕的?反正没有人知道他的长相。不过他也不用亲自上场,他可以找人代他出价,律师,比方说。”  “是可以,”我同意,“如果他付得起。”  “你觉得值多少呢,伯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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